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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配,套建筑与设》施设备 》   】  第十《一条 ?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类配套》建筑与?设施:设备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住【宅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工程:标准进行建设 !   》。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配套?建筑应当依》法办理权《属登记手《续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用房的配》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      —(,一)建?筑面积?按照建?设工程项目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五配置最少不—低,于一:。百平方米;》 《    》 ,   ?。 (二)具备水、】电、采光《、通风等正常使用功!能  】  : 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从物业服—务用房中调剂—其建筑面积不低于二!十平方米 !    《 物业服务》用房:由建设单位无—偿提供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     第十三!。条  住宅小区【内,城管执法、治安管理!等政务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不低【于五十平方》。米;住宅小区—。。内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用房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进行配?套建设?   】  住宅小》区内按照规》划配套建设的政【务管理用房、—社区居民委员—会用房和承担义【务教育的中小学校属!于政府所有建设投资!由政府承担具体投资!来,源,应当在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中】载明 《 :     —第十四?条  按照》规划:要求在住宅小区内配!套建设的会》所、幼儿园的归属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约定属于建设!。单位所?有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产权归其所有的证!明,文件并优先》。为业主提供服务 】 , ,  《  : 第十五《条 :。。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包】括专用车库和共用】车库内的车位下同】)的:归属由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属于【建设单位《所,有或者相《关业:主共有约定属—于建设单位》所有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产》权归其?所有的证明文件并】可以附赠、出售或者!出租给业主 】  《。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建设《单位:。。不,。。得销售 《 》    第十六【条  住宅》小区内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设计、建设、维【护和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协调—配合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施工并【承担:相关管沟、设—备用: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 《  《   住宅》小区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设施设】备,的各类建设资金【统一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含综【合开发?费):并根据公用事业【价格改革和》调整情?况逐步核减交—由专业经《营单位专项用—于住宅小区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投资:建设住?宅小区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归专业—。经营单位所有—具体: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取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合理确定 】    》 ,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包括变电!、二次?供水、换热》、燃气调《。压等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和计量装—置 ?     】第十七条  —本条例实施前建【设的住宅小区—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由业主《大会决?定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收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   》  第十八条 【 ,专业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按照与—业主签订的服务合】同服:务到最终用户保【证服务质量 !。    》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业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专业经营单》位履行投资、—建设和维护》管理义务 》 :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封闭】运行的太阳能热水】、中水处理、直【饮水、地源热泵【、区域锅炉等设施设!备属于相关业主共有!但由经?营单位投资经营的】除外  !   ?第二十条  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和设计审查时应当就!住宅小区《配套:建筑:及设施设备的配置、!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建设?标准征求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等部门和专》。业经营单位的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