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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配套建筑与设【施设备 —。 ?  ?   第十一条 】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类配套建【筑与设施设备—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住宅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工程标准进行—建设  !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配【套建筑?应当依法办理权属】登记手续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 《    第十二条 ! 物业服务》用房的配《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     (一【)建筑?面积按照建设—工程项目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五配置最少不低于!一百平?方米:;, 》   ?  :  :  (二《)具备水《、电、采光、—通风等正《常使:用功能 !    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从物业服【务用房中调剂其建筑!面积不低于二十平】方米  !  : 物业服务用房由】建设单位《无偿提?供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  ?   第十三—条  住宅小区内】城管执法、治安管】理等政务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不低】于五:十平:方米;住宅小—区内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用房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进行配套《建设 ?     !住宅:。小,区内按照规划—配套建?。设的政务管》理用房、社》区居民委员会用【。房和承担义务教育】的中小学校属—于政府所有》建设投资由政府【承担具体投资来【源应:当在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中载《明  】   第十四条 】 按照规划》要求在住宅小区【内配套建设的—会所、?幼儿园的归属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约定属于】建设单位所有—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产,权归其所有》的证明文件并优先】为业主提供服务 】 , : ,     第—十五条 《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包括专!用车库和共》用车库内的车位【下同)的归属由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属于建设!单位:所有或者相》关业主共有》约定属于《建设单位所》有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产【权归其所有的证明文!。件并可?以附赠、出售—或者出租给业主 !    【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建设单位《。不得:。销售 》     【第十:六条  住宅—。小区内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设计、—。建设、维护和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协调配合!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施工并承—担相关管沟、设备】用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 ?     住!宅小区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设施设【。备的:各,类建设资金统一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含综合开发!费)并根据公用事】业,价格改革和调整情】况逐步?核减交?由专业经营单位【专项用于住》宅小区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投资建设住宅【小区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归?专业经营《单位:所有具体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取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合理:确定 ?   【  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包括变《。电、二次供水、换】热、燃?气调压等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和:计量装置 【   》。  第十七条  本!条例实施前建设的】住宅小?区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由业主大会决—定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收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  》   第《十八条  专—。业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按照与业主签订的!。服,务,合同服务到最—终用户保证》服务质量 】  ?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业,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专业》经营单位履行—投,资、:建设和维护管—理义务 !    第十九条】 , 物业管理》区域内封《闭运行的太阳—能热水、中水处理】、,直饮水、地》源热泵、区域锅【炉等设?施设备属于》。相关业?主共有但由经—营,单位投?资经营的除》外 》     —。第二:十条  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和设计审查时应当】就住宅小区配套建】筑及:设施设备的配置、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建设标准征求—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等,部门和专业经营【单位的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