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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配—套建筑与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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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类配套?建,筑与设?施,设备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住宅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工程标准—。进行建设《
】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配—套建筑应《当依法办理权属登记!手续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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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用房—的配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 (一)建筑】面积按照建设—工程项目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五配置最!少不低于一》百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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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具备水》、电、采光、通风等!正常使用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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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从物业《服务:用房中调剂其—。建,筑面积不《低于二十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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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服务用房!由,建设单位无偿提供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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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住宅小区【内城管执法、治安】管理等?政务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不低于五《十平方米;住宅【。小区:内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用房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进》行配套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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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宅小》区内按照规》划配套建《设的:政务管理用房—、,社区居民《委员会用房和—承,担义:务教:育的:中小学校属》于政府所有建—设投资由《政府:承,担具体投资来源应当!在,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中载明?
— 第》十,四条 按照规划】要求在住宅小区内】。配套建设的会所、幼!儿园的归属》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约定属【。于建:设单位?所有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产权归其—所,有的:证明文?件并:优,先为业?。。主提供服务
】。
》。 第十五条 【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包括专用】车库:和共用车库内的车】位下同)的归属由】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属【于建设单位所—有或者?相关业主《共有:约定属?于建设?单位所有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产权【归其所有《的证明文件并可【以附赠、出售或者出!租给业主
】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建设单位不得】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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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住?。宅小区内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设计、建】设、维护和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协》调配合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施工并承担【相关管沟、》设备用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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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宅小》区,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设施设备的】各类建设资金统一】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含综合开发—费)并根据公用事业!价格:改革:和,调整情况逐步核减交!由专业经《。营单位专项用于住宅!小,区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投资建设住!宅小:区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归专】业经营单位所—有具体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取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合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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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包括变《。电、二次《供水、换热》、燃气调《压等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和—计量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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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本条例》实施前建设的住宅小!区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由?业主大会决》定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收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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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专】业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按?照与业主签》订的服务合同服务到!最终用户《保证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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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业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专业经营《单位:履行投资、》。建设和维护》管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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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封闭运行的【太阳能热水、中水】处理、直饮》水、地源热泵、【区域锅炉等设施【设备属于相关业主】共有但由经营—单位投资经》。营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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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和:设计审查时应当就】住宅:小区配套建筑及设施!设备的配置、—。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建设标准征求!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等部:门和:。专业经营《单位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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