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配套—建筑与?设施设备《
】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类配套建筑》与设施?设备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住宅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工?程标准进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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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配套建筑》应当依法办理—权属登记手续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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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用房】的,。。配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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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建】筑面积按照》建设:。工程项?目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五配!置最少不低于一百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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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具备水、】。。电、采光、通风等正!常使:用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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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从物业服》。务用房中调剂其建筑!面积不低于二十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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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用房由建设单位!无偿提供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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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住宅小区内城管!执法、?治安管理等政务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不低于五十平方米】;住宅?小区内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用,房,。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进行—配,。套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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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宅小区内按【照规划配套建设的】政务管理用》房、社?。区居民委《员会用房和承—。担义务教育的中小学!校属于政府》所有建设投资由政】府承担具体投资来源!应当在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中:。载明
】 第十四【条 按照规划要】求,在住宅小区内—配套建设的会所、幼!。儿园的?归属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约定属《于建设?单位所有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产权归其所有的证】明文件并优先为【。业主提供《服务
】。 ?。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包括专用车库】和共用车《库内的车位下同)的!归属由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属于》建设:单位:所有或者相关业【主共有约定属于建】设,单位所有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产权】归其:所有的证明》文件:。并可:以附赠、《出,售或者出租给业【。主
】 ,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建设单位不】得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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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住?宅小区内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设计、建!设、维护和》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协调配合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施,工并承担《相关管沟、设备【用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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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宅小区】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设施设?备的各类建设资金】统一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含】综合开发费)并根】据公用事业价格改革!。和,调整:情况逐步核》减交由专业》。经,营单位专项用—于住宅小区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投资《建设住?宅,小区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归专业《经营:单位所有具体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取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合?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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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包括变电、【二次供水、换热【、,燃气调压等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和计量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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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 本条例实施前建设!的住:宅小区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由业主大】会决定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收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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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专】业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按照与【业主签订《的服:务合同服务到最终用!户保证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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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业,。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专业经营单位履行】。投资、建《设和维护管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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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封闭运行的】太阳能热《水、:中水:处理:、直饮水、地源【热泵、区域锅—炉等设?施设:备属于?相关业?主共有但由经营【单位投资经营的除】。外
!。 第二十条 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和设计—审查时应当就—住宅小区《配套建?筑及设施设备的【配置、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建《设标准征求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等?。部门和专业经营单位!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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