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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配套建》筑与设施《设备 ? 《 , ,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类配套?建筑与设施设备【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住宅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工程—标准进行建设— : ?  :  :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配套建筑!应当依法办理—权属登?记,手续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 》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用房的配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    (一)建】筑面:积按:照建设工程》项目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五配置》最少不低于一百【平方米; 》 :       !  (二)具备水、!电、:。采光:、通风等正常使用功!能  】   ?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从《物业服?务用:房中调剂其》建筑面?积不:低于二十平方—米  】   物业服务用】房由建设单位—无偿:提,供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     第十!三条  住宅小【区内城管执法、【治安管理等政务【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不低于五十平方米!;住宅小区内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用房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进行配《套建设 — :  :   住《宅小区内按照规划】。配套建设的》政,务管理用房、社【区居民委员会用房】和承担?义务教育的中小学】校,属,于政府所有》建设:投资由政府承—担,具体:。投,资来源应当》在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中载明 !    《 第十四条  按】照规划?要求在住宅小区内】配套建设的》会,所、幼儿园的归属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约定属》于建设单《位所有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产权归其—所有的证明文—件并优先为业—主,提供服务《    ! 第十五条 —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包括专《用车库?和共用?车库内?。。的车位下同)的归属!。由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属于建设单位—所有:或者相关业》主,共有约定属于—建设:单位:。所有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产权归其所有!的,证明文件并可以附】赠、出售《或者出租《给业主?    !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建设》单位不?得销售 — ?。 ,   第《十六条? ,。 住宅小区内—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设,计、:建设、维护和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协调配!合,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施,工并承担相》关管:沟、设备用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 —   》  住宅小区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设施设备的各】类,建设资金统一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含综合开发费)【。并,根,。据公:用事业价格改—革和调整《情况逐步核减交【由专:业经营单位专项用于!住宅小区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投—资建设?住宅小区《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归专业】经营单位所有具体】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取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合:理确定 !   ? 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包括变电、二次】供水、换《热、燃气调压等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和计量装置》 —    第十七【条  ?本条例实施前—建设的住宅小区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由业主大会决—。定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收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    【 第:十,。八条  专业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按照与业主签】订的服务合同—服务到?最终用户保》证服务质量 —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业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专业—经营单位履行投【资、建设《和维护管《。理义:务 —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封闭运行《的,。太阳能热水、—中水处理、直饮水、!地源热?泵、区域锅》炉等设施设备属于】相关:。业主共有但由经营单!位投资经营的除【外,  【   第二》十条 ? 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和《。设计审查时》应当就住宅小—区配套建筑及—设施设备的配—置,、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建设标【准征求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等部门和】专业经营《单位的意《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