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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配【。套建筑与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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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类!。配套建?筑与设施设备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住宅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工程标准进—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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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配!套建筑应《。当,依法办理《权属:。登记手续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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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用】房的配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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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建【筑面积按照建设工程!项目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五配置—最少不?低于一百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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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具备!水、电、采光、【通风等正常使—用功能
! 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从物业服务用【。房中调剂其建筑面】积不低于二十平方】米
! 物业服》务用房由建设—单位无偿提供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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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住宅小?区内城管执法、治安!管理等政《务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不?低于:五十平方米;住宅】小区内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用《房,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进行配套《建设
】 住宅小区】内按照规划配—套建设?的政务管理用房、社!区居:民委员会用房和承】担义务?教,育的中小学校—属于政府所有建设】投资由政府承—担,具体投资来源应当】在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中》载明
! ?第十四条 按照规!划要求在住宅小区内!配套建?设的会所、幼儿【园的归属《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约定属于》建设单位所有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产:权归其所有的—证明文?。。件并优先为业主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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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包括专?用车库和《共用车库内的车位】下同)的归》属由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属于建设单—位,所有或?者相关业主共有【约定:属于建设单》位所有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产权归其所】有的证明文件并【可以附赠、》出售或者出租—给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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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建设单位不得!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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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住宅》小区内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设计、】建设、维护和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协?调配合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施工并承担相—关管沟、设备用【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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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设施设备的各类建】设资金统一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含综合—开发费)并根据【公用事业价格改革和!调整情况逐步—核减交由专》业经营单位专—项用于住宅小—区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投资建!设住宅小区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归专业!经营单位所》有具体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取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合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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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包括变【电、二次供水、换】热、燃气调压等【。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和】计量装置《
】 , 第十七《条 : 本条例实施前建设!的住宅?小,区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由业主大会决定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收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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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专业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按照与业主签订【的服:务合:同服务到最终用【。户保证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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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业】。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专业《。经营单位履行投【资、建设和维护管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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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封闭!运行的太《阳能热水、中水【处理、直饮水、【地,源热泵、《区域锅炉《等设施设备属于相关!业主共有《但由:。经营单位投资经营】的除:外
! 第二十条— 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和设计审查时应当!就住宅小区》配套建筑及设施设备!的配置、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建】设标:准征求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等》部门和专《业经营单位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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