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受理审核《
【
第—二十二条 —土地登记《机,关接到土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
【 (一)申!请登记?的土地?不在本行政区域【内,。的;
! (二!)土地登记申请人没!。有合法身《份证明的;
【
,
— : (三)土地】权,属来源不明的;【
?
】 :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
—
, 第二十三条! :土地登记《机关受理《土地登记《申请后对初》始土地?登记和涉及土地权属!界址点、线发生【变化:的,变更土地《登记应当进行—地,籍调查对土》地权属、《。面积、等级、用途】、地价等进行审核
!
—。。 土《地登记机关》进行地?籍调查?可以组织土地登记申!请人:及相邻利害》关系人进行》现场指界《相邻利害关系—人,。。应当予以配合—相邻利害关》系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指界—的由土地登记机关】根据有关《地,籍资料、现状界址及!指界情况确定宗地界!线并书面送达或【者公告送达相邻【。利,害关:系人
】 ?。 土地宗地界线有】争议的应当按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予以确定
】
】。。 第二十四条— , 土地登《记,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土《地登:记机关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土地登记机关告】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土地登记机关申请!。复查土地《登记机关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并将复查结!果书面通知复—查申:请人异议《成立的复查所需【费,用由土地登记机关承!担;:异议不成立的复查】所需费用由复查【申请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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