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受理审核
》
—
第二【十,二条 土》地登:。记机关接到》土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 《 , (一)申请登!。。记的土地不》在本行政区域内的】;
》
: , (二!)土地登记申请人没!有合法身份证明的;!
— 】(,三):土地权属来》源不:明的:;,。
】。。 》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
】 第二十【三条 《土地登记机关受理土!地登记?申请后?对初始土地登—记和涉及土地权【属,界址点、线发生变化!的变更土《地登记应《当进:行地:籍调查?对土地权属、面积、!。等,级、用途、地—价,等进行审核》
】 :土地登记《机关进行地》籍调查可《以组织?土地登记申请人及相!邻利害关系人进行现!场指界相邻》。利害关系人应—当予以配合相邻利害!关系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指界的由《。土地登?记机关根《据有关地籍》资料、现状》界址及指《界情况?确定宗地界线并书】面送达或者公告【送达相邻利害关【系人
》
【土,地宗地界《线有争?议的应当按》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予以确定
》。
?
第二十!。四条 土地—登记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土—地登记机关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土地登记《机关告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土地登!记,机关申请《。复查土地登记机关】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并将—复查结果书面通知】复查申请人异—议成立的复查所需】费,用由土地登记机【关,承担;异议不成【立,的复查所《需费用由复》查申请?人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