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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登记《申请 !  :   第九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由使:用该国有《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登记 【     集】体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申:请登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登:。记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可由乡(镇)!。人民政府代为—申请登记 !。     集体土】地使用权由使—用该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登—。记   !  与?地上土地使用权分离!的经批准独立—使用的地《。下空间?由使用者申请地下】空间的土地》使,。用权登?记 》   《  土地他项—权利由?符合取得土地他项权!。。利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原土地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     —公共设施和市政设】施用地由其主管单】位申请登记》 《 ,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应!当分别申请登记 】 ? ,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应】当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土地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 》 ,   ?第十条 《。 土地?。登记申请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登记】委托他?人申请登记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按国?家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    — 第十一《条,  土?地登记?。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  :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  《    《  : (二)《单,位设立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及户籍—证明:;, 《     —    (三)土】地权属证明属于【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还须提交共有人共】同使用该《宗土地的约》定、:。协议等资料》;   !    《  (四)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合法?产权证?明; 《。  》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  :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登!记,。的应当同时提交土】地登记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 ,     第】十,二条  土》地登记包括》初始土地登记和变更!土地登记 》   【  第十三条—  :以划拨?或者: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方式使用国有土【地及使用《集体土地的应当申】请初始?土地登记《   】  集体《土地:所有者应当申请初】始土地?登记 【     第—十四条  经初【始登记?的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登记申请《人应当自土地权利变!更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  :     (一【。)因土地《征用、交换、—。调整等?原因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的; !       】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继承、分》割、合?并的:;  】  :     (三【)以赠与《、继承、买卖、【交换、分割、拆迁等!方,式处分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而【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的;《    !     (—四)土地用途发【生变化的; 【   —      (【五,)土地权《利人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 ?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 , 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的《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 !    【。。 第:十五条  预售【商品:房的预售人》应当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证书】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向土地登!记机关?申请商品房预售土】地登记领取商—。品房用地宗地分割转!让登记?证明并将《商品房?用地宗地分割—转让登记证明的【用,途告知购《房人 《     】购房人应当自—领取房屋产权证【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商品房用【地宗地分割转让登】记证明、房屋产【权,证,书到土地登记机关】领取土地《证书 【。 ,    第十六条 !。 出:售公有住房的出售单!位应当自房屋产权】登记发?证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公有住》房出售?合同、?房屋产权证书—和原土?地证书办理变更【土地登?记 《    — 第十七条  城】镇,居民住房《上市:交易的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证书、房屋产—权证书、交易合同】向土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   —  第十八》条,  依法出租—或,者,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登记申请人】。应,当自土地使》。用权租赁或者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证书、》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抵押合】同向:土地登记机关申请】土地使用权出—租或者抵押登记 ! , ,   《  其?他土地他项权—利的取得由当—事,人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土地他项权利—登记经登记的土地他!项权利发生》变更:。的申请?人应当自合同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有关》文件资料向土地登记!机,关申:请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 !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权利》。人应当自土地权利】终止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土地: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        】(一)土地》使用期限届满—。不再续用的; 【  —    《   (二》)因:不,可抗力造成土地灭】失的; 》。。      !   (三)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合!同终止?的;  !      — (四)《土地权利终》止的其他《情形 ?    】。 第:二十条  单位【。和个人需临时—用地的应《当自临时用地申请】被,批准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土地登《记机:。关申请临时用—地,登记 《 《 ,  : 第二十一条  】土地:登记申请《人,应当按国家规定【缴纳土地登记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