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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登记申请 【 ? 《    第》九条 ? 国有土地使—。。。用权由使用》。该,。。国有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登记— :     集!。。体,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申?请登: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登记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可?。由乡(镇)人民政府!代为申请《登记 —   《  集体土地—使用权由使用该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登记 【     与—地,上土地使用权分离的!经批准独《立,使用的地下空—间由使用者申—请地:下空:间的土地使用权【登记 】    土地他【项权利由符合—取得土地他项权【利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原土地》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 , , 公共设施》和市政设施用地由】其主管单位申请登记!。 —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应当分别申—请登记 】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应当》。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土地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 ,     【第十条  土地登】记申请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登《记委托他人申—请登记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按《国家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     第十!一条  土》地登记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 ?   《  : ,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  —       (】二)单位设立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及户】籍证明; 》 ?  ?。     》  (三)》土地权属证明属【于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还须提交【共有人共《同使用该宗土地【的约定、协议等资料!; 【。      —  (四)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合法产【权,证明; 】。 ,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    】 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登记的应当同!时提:交,。土地登记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     【第十二条  土地】登记包?括初始土地登—。记,。和,变,更土地登记 】 ?  :  第十三条 【 以划?拨或者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方式使用!国有:土地及使用》集体土?地,。的应当申请初始土】地登记 !   ? 集体土地》所,有者应?当申请初始》土地登记 【。     第十!四,条  经《初始登记《的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登记:申请人应当自土地】权利:变更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 《     》    (》一)因土地》。征用、交《换、调整等原—因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的;—。 《 :    《。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继承《、分割、合并的【; 《 ,  ?       (三!。)以:赠与、继承》。、买卖、交换、【分,割、拆迁等方式处】分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而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的; —     —   ? (四)土地用【途发生变化的; 】   【      (【五)土地权利人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 【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的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 【。     第十五!。条 : 预:售商品房的》预售人应当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证书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向土?地登:记机关申请商品房预!售土地登记》领,取商品房用》地,宗地:分割转让登记证明】并,将商品房用地宗地分!割转让?登记证明的用途【告,知购:房人 《  》 ,  购房人应当【自领取房屋产权证】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商品房用地宗地分割!转让登记《证明:、房屋产权证—。书到:土地登记机关领取】土地证书 !     第十【六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出售单位应当自房!屋产:权,登记发证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公有住—房出售合同》、房屋产权》证书和原土地证【书办理变更土地【登记 ? ,  》   第十七—条  城镇居民住房!上市交易的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证书、】房屋:产权证书《、交易合《同向土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     第十八!条,  :依法出?租或者?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登,记申请人应当自【土地使用权租赁或者!。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证》书,。。、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抵押合同向【土地登记机关申请土!。地使用权出租—或者抵押登记 ! :     其他土地!他项:。权利的取得由当【事人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土地?他项权利登记经【登记的土《地他项?权利发生《变更的申《请人:应当自合同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有关文件【资料向土地登记【机关:申请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 【 :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权利人应当自土!地权利终止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土《地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 , , ,        】(一)土地使—用期限届满》不再续用《的; —    》     》(二)因不可抗力造!成土地灭失的; 】 ,。      !   (三》)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合同终止的; ! ?       【 (四)《土地权利终止的【其他情形 !    《。 第二?十条  单位和【。个人需临时用地的】应当自临时用—。。地申请被批准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土地登【记机关申请临时用】地,登记 【   ?  第二《十,一条  土地登【记申:请人应当按国家规定!缴纳:土地登记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