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注册登》记
! 第二十五】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登—记申请经《土地:登记机?。关审核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予以《。登记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使用证
! : 第二十六—条, 土地他》项权利登记申请【经审核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登:记,机关应当准》予登记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
: 】(一)?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业】经依法?登记;?
— , — (:二)设定的土—地他项权利业经【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同意;
】
》 》(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出租、抵押!。条件和其《他条:件,
— 第二十七】条 土地》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暂缓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土?地登记?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 (:。一)非法转让、【出,租、抵押或者违【法用:地尚未依法处理的;!
! (—二)土地《权属有?争议尚未解决的;】
》
: 》。 (三)依法限】制土地权利》或者因依法查封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而限《制土地权利的;
!
:
《 : (》四)对土地》登记:审核结果有异—议的;?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前款:规定暂缓登》记,的情:形,消除:后土地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予以》核准登记
!
第二【十八条 土—地登记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 【 (一)土》地权利人的姓名【、名称、《地址;
【。。
】 (二)土地权属!性质、来源;
】
《 (!三)土地座落、四至!及所在图《幅号、地籍》号;
?
》 》 : (四)土地用【途,、,面积、等级》、地价;
》。
! , ?(五)使用期—限,、终止?。日期;
《
— — (六)《登记日期;
【
】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 《第二:。十九条? 土地《权,利人发现土地登记】结果有误或》者有遗?漏的可?以申请土地》更正登记经土地登记!机关:审核申?请属实的办理更正】登记因土地登记机关!审查疏忽造成错【登的:土地登记机关应【当予以纠《正注销?错登的土地》证书无?偿办理更正登记【。并将更正登记—的结果书面通知【土地权利人
【
,
— 第三十条 土】地登记申请人采取】隐瞒事实或者—伪造证件、文件资】料等欺骗手》段获准土地登—。记的土地登记机关可!以按:。程序撤销《全部或者《部,分登:记,内容并将撤》销登记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
! : 第?。三十一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登记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注销!土地:登记并?自注销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原?土地权利人
【
》 — (:一)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应当申请注销登】记而未申请的;【
! (二【。)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 》 , , (三)抵押土【地被依法处置的;
!
:
】 ?(四:)土地被依法—征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
《
— : , ?(五)依法可以【直接办理《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
【 第?三十二条 —。更正、撤销、注【销的土?地证书?自被更正、》撤销、注销之日起】原土地证书》即行失效原持证【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土地证书》送交土地登记—机关:。逾期不交的土地【登记:机关予以《。公,告注销
《。
【 第三十三条 】。 土地?登记:应当在?。下列期限《内办结并核发土地证!书
》
— (一)【初始土地登记—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
! (】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
!
【 (三)土】。地,他项:权利登?记及变更《登记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
》
— 处理》异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
《
第—三十四条 土【地登记?机关应当设置土地】登记簿对土地登记事!项全面、真实、准确!记载并永久保—。存土地证《书的:记载与土地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以:土地登记簿的—记载为准
—
】除,军,事设:施,。等保密单位的—土地登记资料和土地!登记中有保密—要求:的,资,料外土地登记资料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公开查【询
《
? 第三十五】条 土《地证:书应当妥善保—存土地证书》灭失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向土地登记机】关,申请补发《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无异《议的:注销原土地证书补发!。新证书
【
《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土地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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