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 注册登记
【
》
? 第《二十五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登记申请经土!地登记机关审—核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予以登】记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使用》证
:。
!第二十六条》 :。土地他项权利登记】申请经审核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登记机关应》当准:予登记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
】 (》一)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业经】依法登记;
】
:
, 】(二)设定的—土地他项权利业经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同,意;
! — (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出【租、抵押条》件和其他《条件
《
】第,二十七条 土地】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暂缓】。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土地登记—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一)非法转让、出】租、抵押或者违法用!地尚未?依法:处理:的;
—。
:。 , (二!)土地权属有—争议尚?未解决的;》
:
《 — (?三,)依法限制土地权】利或者因依法查封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而》限制土?地权:利,。。的;
! ? , (四》)对:。土地登记审核结果】有异议的;
—
】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前款规定《暂缓登记的》情形消除后》土地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予以核!准,登,记
! :第二十?八条 土地登记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 (一)土!地权利?人的姓名、名—称、地址;
!
《 《 (?二)土地权属性【质、来源;
—
— 》 :(三)土地座—落、四至《及所在图幅号、地籍!号;
?
》 : (四】)土地用途》、面积、等》级、地价;》
【 (】五):使用期?限,、,终止日期;》
:
】 , (六)登记日!期;
】 《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
第二】十九条 》土地权利人发现土地!登记结果有误或【者有遗漏《的可以申请土—地更正登记经土地登!记机关审核申请属】实的办理更正登记】因土地登记机关【审,查疏忽造成》。错登的?土地登记机》关应当予以纠正注】销错登的土地证【。书无:偿办:理,更正登?记并将更正登记【的结果?书面:通知土地权利人
】。
?
第三】十条 土》地登记申请》人采取隐瞒事实或】者伪造证《件、文件资料等【欺骗手段获准—土,地登记的土地登记机!关可以按《程序撤销全部或者】部分登记内》容,并将撤销登记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
】。。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登记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注销!土地登记并自注【销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原土地权利》人
》
— (》一)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应当:申请注销登记—而未申请《的;
】 : : (二)【。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
【 ? (三)抵【。。押土:。地被:依法处置的;
!
,
《。 , 《 (四?)土地被依法征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
】 (【五)依?法可以直接》办理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 ?第三十二条 更正!、撤销、注销的土】地证书自《被更正、撤销—。、注:销之日起原土地证】书即行失效》原持证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土?地,证书送交土地—登记:机关逾期不》交的土地登记机关予!以公告注《销
?
第!三十三条 土地】登记应当在》下列期限内》办结并核发土地【证书
】 》 ?(一)初始》土地登记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
》
,
》 —(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
《
— (—三):土地他项权利登记】及变更登记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
《
,
? 处理异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
《。 第三十四条】 土地登记机【关应当设置土地登】记簿对土地登记事】项全面、真实、【。准,确记载并永久—保存土地证书的记载!与土地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以土地登《记簿的记《载为准
【
》 除军事《设施等保密单位的土!地登记资料和土【地登记?中有保密要求的资】料外土地登记资料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公开《查,询
! :第三十五条 【土地证书应当—妥善:保存土地证》书灭失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向土地登《记机关?申请补发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无异议的》注销原土地》证书补发新证书
】。
,
《。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土地证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