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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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登!记申请经土地登记】。机关审核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予以登》记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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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 土地他项权—利登记申请经审核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登记》机关应当准予登记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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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业经依法登记;【
! (二)设!。。定的土地他项权【利业经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同意;
【
【 (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出租、抵押》条件和其他条件【
》
第二十】。。七条 ? 土地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暂缓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土地登记【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 (一)非法转让】。、出租、抵押或者违!法,用地尚未依法处理的!;
》
》。 , ? ,。(,二)土地权属—。有争议尚未解决【的;
—
? (三!),。依法限制土地权【。利或者因依法—查封: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而限制土地!权利的;
】
】 (四)对土地登!记审核结果有异【议的;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 前款—规定暂缓登》记的情?形消除后土地—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予以核准登】记
《
【第二十八条》 土地登》记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土地权利人的—姓,。名、:名称、地址;
!
,
— (二)【土,地权:属性质、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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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土地座落、四—至及所在《图幅号、地籍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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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土地用【途、面积、等级、】地价;
】
【 (五)使用期限!、终止?日期:;
?
【 (六【)登记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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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
第!二十九条 》 土地权利》人发现土地登—记结果有误》或者有遗漏》的可以申请土地【更正登记《经土地登记机关审】核申请属《实的办理更正登记因!土地登记机关—审查:疏忽造成《错登的土地》登,记机关应《当,予以纠正《注,销,错登:的土地证《书无偿办理更正登】记并将更《正登记的结果书面】通知土地《权利人
—。
第三!十条: 土地登记申【请人:采取:隐瞒事实《或者:伪造证件、文件资料!。等欺骗?手段:获准土地登记的土地!登记机关可》以按程序撤》销全部或者部分登】记内容?并,将撤销登记》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
:
【 第三十《。一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登记【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注【销,土,地登记并《自注销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原《。。土地:权利:人
?
】 , , (一)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应当—申请注销《登记而?未申请?的;
! , (二)!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
,
】 (三)抵【押,土,地被依法处置的;】
— , (】。四)土地被依法【征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
【
! (五)依法可以!直接:办理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
《 : 第三十二条 】更正、撤《销,。、注销的《土,地证书自被更正【、撤销、注销之日】起原:土,地证书?即,行,失效原持证》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土地证!书送交土地登记机关!逾期不?交的土地登记机【关予以公告注销【
》
第三十三!条 : 土地登记应当【在下列期《。限内办?结并:核发土地证书
【
【 (一)!初始土地登记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
!
】 》(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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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土地他项权》利登记及变更登记】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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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理异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 第三—十四条? :土地登记机》关应当设置土地登记!。簿对土地登》记,事项全面《、真实、准确记载并!永,久保存?土地证?书的记载与》土地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以土地?登记簿的记载为【准
】 除军事设施】等保:密单位的土地—登记:。资料和土地登记中】有保密要求》的资料?外土地登记资—料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公开查《询
《
》 第三《十五条 土地【证书应当《妥善保存土地证书】灭失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向土地登记机关申请!补发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无异议的【注销原土地证书【补发:。新证书?
—。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土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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