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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司法:鉴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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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诉讼活动中【的司法?鉴定应当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名册中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委托鉴定的事项超!出名册中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的》业,务范围可以委—托其他具备鉴定【能力的社会组织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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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尚:未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为举证需要进【行鉴定?的可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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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应当出具《司法鉴定委》托,书并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司法鉴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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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明示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作出某》种特定倾向的—鉴定意见
》
》。 ,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司法》鉴,定委托书和鉴—定材料后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委—托人
《
【 第三十条 司】法鉴定委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 (一—)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业!务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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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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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
【(,四):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技术规范的;!
《
?。 (五)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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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委!托人拒绝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的;
【
】。 (七)《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应《当,回避的;《
】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受理的其—他情形
】
? 第三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司法【鉴定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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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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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委《托鉴定的事项—、用途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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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鉴定】。事,项所涉及案件的情况!;
?。
【 (四)《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目录和数量【以及检材损耗的【处理;
! ? (五)《鉴定的时限、—。费用及?其结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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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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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司—法,鉴定风险《提示;
!。 (八)争议!处理:;
【 (》九)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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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两名以上具有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 :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 (一《)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委托人【、委:托,鉴定事项《。或者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 (二)【曾参加?过同一鉴《定事项?的鉴定或者为其提供!。过咨询意见的—;,
?。
《 ,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回,避的:其他情形
】
《 第三十三—条 司法》。。鉴定:实施程序《和适:。用的:技术标?准、操作规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三十四】条 委托人—不按照司法鉴定协议!书,约定交纳鉴定费用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中止鉴定并书】面告知委托人;补交!鉴定费用的恢—复,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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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司法鉴定应【当在约定的时—限内完成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需要延长鉴定【时间:的由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协商决定
】
—。 司?法鉴定过程中因委】托人不交《纳鉴定费用而中【止鉴定、需》要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鉴定】。时限内
! ? 第:三十六条 》 司法鉴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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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委托人要求终止的;!
》
《 (二)发现委【托鉴定事《项和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
(三)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 (四)发】现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或者鉴定材料—耗尽、毁损委托人】不,能补充或者拒绝【。补充的;
】
》 (五)委托人的鉴!定要求或者完成【司法鉴定所需要【。。的技术?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
(六)委!托,人不履行司法—鉴定协议书约—定的义务《或者被鉴定人不【予配合致使》鉴定:无法:。进行的;
】
? (七)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进行的【;,。
?
》 (八)》委,托人拒绝《交纳鉴定费用—的;:
《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司:法鉴:定协议书约定—应当终止《鉴,定的其他情形
【
,
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说明理】由并根据司》。法鉴定协议书约定退!还,鉴定材料和费用;没!有约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 : 第三十《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对涉及!重大案件或者特别】复杂、疑难的—鉴定事项经委托人同!意可以?申请司法鉴定协会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提供咨询意—见
【 第》三十八条 司【法鉴定完成》。后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文书由承《办的:司法鉴定人签—名并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
—
,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鉴定复!核制度发现有违反规!定的情形应当—。予以纠正
】
: 《司法鉴?。定文:书出具后司》法鉴定?机,构,发现有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应?当撤销司《法鉴定文《书
!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请求进》行补充?鉴定:。
! (一)委托—人增加新的鉴定【要求的;《。
【 (《二)委?托人发现委托—的鉴定?事项:。有遗漏的;
【
【 (:三):委托人提供或者【补充新的鉴定材料的!;
! (四)需要补充!鉴定:。的其他情形》
】。 ,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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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进行鉴定—的;
!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
》 (《三)原司法鉴定严重!。违反规定《程序、技术》操作规范《或者:适用技术标准明显】不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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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但是鉴》定意:见有缺陷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式解决的除外—;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委托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 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受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应:当不低?于原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由其他司》法鉴定人《。实施
! 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重新—鉴定应当在》司法:鉴定委托书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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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对司法鉴—定意见有异议并经人!民,法院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的可】以委托司法鉴定协】会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提供咨】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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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通知?出庭作?证,的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同:意不出庭作证的应当!书面回?答,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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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通知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将通:知书:送达:司法鉴定人并为司】法,鉴,定人提供必要的费】用和工作条件保障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权利、人身安全!等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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