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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司法鉴《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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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 诉:讼活动?中的司法鉴定应当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名册!中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委托—。鉴定的事项》超出名?册中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的业务《范,。围可以委托其他【具备鉴定能力—。的,社会:。组织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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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尚未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为举证需要进行鉴!定的可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
— 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应当—出具司法鉴定委托】。书并:。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司法鉴定材料
【
《
? 委托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明示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作出某种特定倾【向的鉴定意见
】。
【。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司法:鉴定委托书和鉴【定材料后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委托:人,
?
— 第三十条 【司法鉴定委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 (一)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业务范围的;
!。
,
,
【(二)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
,
(】三)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
《 《。(四)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技术【规范的;
》。
?
: (五)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
【 (六)委托人【拒绝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的;
》
!(七)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应当回避的;
!
《 ,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受理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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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司》法鉴定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 (一?)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基本情况;
【
》 ?(二)委托鉴定的】事项、用《途,。和要求;
!
, ? ,(,三)鉴定事》。项所涉及案件—的情况;《
】 (?。。四)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目录?和数量以及检材损】耗,的处:理;
《
(!五)鉴定《的时:限、费用及其结算】方式;
—
? : , ,(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七)司【法鉴定风险提示;
!
】 (八)《争议处理;》
【。 (九)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
:。。
《 ,。。 :第三十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两名以【上,具有: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
? (一》)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委?托人、?委托:鉴定事项或者—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 (》二)曾?参加过同一鉴定【事项的鉴定或者为其!提,供过咨询意见的;
!
【 ,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回避【的其:他情形
! 第三—十,三条 ? 司法鉴定实施程】序和适用的技术标准!、操作规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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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委—托人不按照司法鉴定!协议书约定交—纳鉴定费用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中止鉴定】并书面告知委—托人;补交鉴定费用!的恢复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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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司!法鉴定应当》在约定的时限内【完成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需》要延长?鉴定时间的由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协商决!定
【 《司法鉴?定过程中因委—托人:不交纳鉴定费—用而中?。止鉴:定、需要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鉴,定时限内
】
—。第三十六条 【司法鉴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鉴定
】 (一)委托!人,要求终止的》;,
! (二)发现委托鉴!定事项和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
— ,(三)?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
— (四)发【现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或者鉴定材料!耗尽、毁损委托人不!能补充?。或,者拒绝补《充,的;
【
: (五)委【托人的鉴《定要求?或者完成司法—鉴定所需要》的技术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 (六)委托人不】履行司法鉴》定协议书约定的【义务或者《被鉴定?人不予配合致使【鉴,定无法进《行的;
【
(【七):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进行的;】
?
(】八)委托人拒绝交】纳鉴定费用的—;
! ,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司法》鉴,定协议书约》定应当终止鉴定的】其他情?形
】 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说《。明理由?并根据司法》鉴定协议书约—定退还鉴定》材料和费用;没有约!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
《 第三十》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对涉《及重大案件》或者特别复杂、疑难!的鉴定事项经委托】人同意可以申请【司法鉴定协会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提供咨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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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 司法?鉴定完成后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文书由承办》的,司,法鉴定人签》名并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
?
》 ?。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鉴—定复核制《度发现有违》。反规:定,的情形?应当予?。以纠正
】
司法鉴】定文书出具后司【法鉴定机构》发现有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应当撤销司】法鉴定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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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请求》进行:补充鉴定
!
,。 ,。 (一)—委托人增加》新的鉴?定要求的;》
?
? (二)【委托人发现委托的】鉴定事项《有遗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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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委托:人提供或者补充【新,的鉴定材料》的;
! :。 (四)需要补充】鉴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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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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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原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进行鉴定的;
】
《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
【。 ,(三)原司法鉴【定严重?违反规定程》序、技术操作规范】或者适用技术标准明!显不:当的;
《
》 (四)【。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但是鉴定意见有缺陷!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式解决的除【外,;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委托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
? 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受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应当不低于【原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由其!他司法鉴定人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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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重!新鉴定应当在司【法鉴定委托书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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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对】司法:鉴定意见有异议并】经人民法院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的可以委托【司法鉴定协会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提供!咨询意?见
!。 第四十》。二条 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通知出庭】作证的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同—。意不出庭作证—。的应当书面回答【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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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通!知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将》通知书送达司法【鉴定:人并为司《法鉴定人提》供必要的费用和工】作条件保障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权利、?人身安全等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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