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司?法鉴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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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诉讼:活动中的司》。法鉴定应当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名?册中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委托》鉴,定的事项超出名册中!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的!。业务:范围可以委》。托其他具《备鉴定能力的社会】。组织进行鉴》。定,
】 尚未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为举证需要进行鉴定!的可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
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应当《出具司法鉴定委【托书并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司】法鉴定材料
—
《
委托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明《示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作出某种】特定倾向《的鉴定意见
】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司法鉴?定委托书《和鉴定材料后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委托人
!。
第【三十条 》司法鉴定委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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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业务范?围的;
】。
, ? (二)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
【 ,(三)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
,
》(四)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技术规范的;
!
》 (五)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
《 , ,(六)委托人拒绝】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的;《
:
《 《(七)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应当《回避的;
!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受理的其—他情形?
《
: 《。第三十一条 — 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司法!鉴定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一】)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基本情况;
】
,
(】二)委托鉴定的事】项、用?途和要求;
—
【 (三)鉴—定,事项所涉及案件的情!。况;
?
:
》 :(四)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目录?和数量以及》检材损耗的处—理;
》
》 :(五)鉴《定的时限、费用【及其结算《方式:;
》
(【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七)【司法:鉴定风险提示—;
?。
《 (八)争议!处理;
【
,
? , (九)《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
】 第:三十二条 》 ,。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两名《以上具有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 , (一)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委托人、委托鉴定事!项或者?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
《 (二)曾》参,加过同一鉴定—事项的?鉴定或?者为其提供》。过咨询意见的;
!
《 :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回避的其他》情形
《
【 第三十三条 】司法鉴定实施—程序和?适用的技术标准【、操:作规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三十《四条 委》托人不按《照,司,法鉴定协《议书约定《交纳鉴定费用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中止鉴定《并书面告《。。知委托人;补交【鉴定费用的恢复【。鉴定:
— 第三—十五条 》司法:鉴定应当在》约定的时《限内完成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需要延长鉴!定,时间的由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协商《决定
《
:。。
: 司法鉴【定过程?中因委托人不交纳鉴!定费用而中止—鉴定、需要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鉴定时限内—
》
? , 第三?十六条 司法鉴】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鉴定—
【 (一)委托】人要求终《止的;
【
(二)!发现委托鉴》定事项和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
》 《(三)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
(四)!发现: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或者鉴定材料耗尽、!毁损委托人不—能补充?或者拒绝补充的【;
】。 : (五)委》托人的?鉴定要求或者—完成司?法,鉴定所需要的技术】。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
《。 (六)—委托:人不履行司法鉴定协!议书约?定,的义务或《者被鉴定人》不予配?合致使鉴《定无法进行的—;
《。。
【(七:)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进行的;【
:
】(,八)委托人拒绝交】纳鉴定费用的;【
,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司法鉴《定协议书《约定应当《终止鉴定的其他【情形
》
【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说明理由并根据!司,法鉴定协议书约【定退还?鉴,定,材料和费用》;,没有约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 第三十《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对涉及重《大案件或者特别复杂!、疑难的鉴定—事项经委托人同【意,可以申请司》法鉴:定协:会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提供咨【询意见?
】 第三十八条【 司法鉴定完【成后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文书!由承办?的司法鉴定人签【名并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
《
》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鉴:定复核制度发现有违!反规定?的情形应当予以纠正!
! 司法鉴定文书【出具后司法鉴定机构!发现有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应当撤!销司法鉴定文书
!
: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请求进?行补充?鉴定
【
》(一)委《。。。托人增加新的—鉴定要?求的;
—
《。 , , ,(二)委托人发现委!。托的鉴定事项有遗】漏的;
《
《
(三)】。委托人提供或者补】充新的鉴定材料【的;
》
《 (四)需要补!。。充鉴定的其他情【形
:
《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
】
】 (:一)原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进行鉴】定的;
【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
? (三)原司法!鉴定严重违反规定】程序、技术操作规】范或者适用》技,。术标准明显不—当的;
—
《 (四)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但:是鉴:定意见有缺陷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式—解决的除外》;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委托: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 , 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受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应!当不低?于,原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由?其他司法鉴定人实】施
:
【 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重新鉴定应【当在司?法鉴定委托书中注】明
】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对《。司法鉴定意见有异议!并经人民法院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的可以委托司【。法鉴:。定协:会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提供咨询意—。见
】 第四十二条 ! 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通知出—。庭作证?的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同意不】出,庭作证的应当—书面回答质询
【
!人民法院通知—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将通知书送达司法!鉴定人并《为,司法鉴定人提—供必:要的费?用,和工作?。条件保障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权利、人身!。安全:等,。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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