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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司,法鉴定?程序 《    ! 第二十八条 【 ,诉讼活?。动中的司《法鉴定应《当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名册中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委托鉴定《的事项超《出名册中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的业务范围!可以委托其他具备】鉴定能?力的社会组织进行鉴!定 :   【  尚?未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为【举证需要进行鉴定】。的可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 :     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应当出具司》法鉴定委托书并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司法鉴定材料 !    【 ,委托: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明示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作出某!种特定倾向的鉴【定意见 《 , , ?   ?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司《法鉴定委托书和鉴】定材料后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委?。。托人 》 ?。    第三—十条  司法鉴定】委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 , ,  :(一:)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业:。务范围的; !     (二)!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    】 (三)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     】(,四)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技术规范的】; :    】 (五)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   (六)委托人!拒绝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的; !     (七】。)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应当回《避的;? — ,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受理的其他】情形 【    《 第三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司法鉴定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  》   (《一)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基本情况!; 【    (二)委托!鉴定的事项、用途和!要求; !  :  :(三)鉴定事—项所涉?及案件的情况;【    ! (四)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目:录和数量以及检材损!。耗的处理; 】     (】五)鉴定的时限【、费:用及:其结算方《。式,; 《     (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七)司《法鉴:定,风险提示; 【     】(八)争议处—理; 》     (】九)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  :  第三十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两名以】上具有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 ?     (一)!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委托人、】。委托鉴定事项或者】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  《   (二)曾参加!过同一?鉴定事项的鉴定【或者为其提供—。过咨:询,意见:的,; ?  》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回《避的:其他情形 !  :。   第三十—三条  司法鉴定实!施程序和适用的【技术标准《、操:作规: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三,十四条  委托人不!按照司法鉴定协议书!约定交纳鉴定费【用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中止】鉴定并?书面:。告,知委托人;补交【鉴定费?用的恢复《鉴定 《  》   ?第三十五条 — ,司法鉴定应当在约】定的时限内完成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需?要延长?。鉴定:时间的由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协商决!定 :。 ?     司【法鉴定过《程中因?委托人?。不交纳鉴定》费用而中《止,。鉴定、需要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鉴定时限内】    ! 第三十六条—  司法鉴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鉴定 【。     —(一)委托》人要求终《止,的; 】。    《。(二)发现委托鉴】定事项和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 ,。    》 (三)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 :。。     (四】)发现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或者鉴定】材料耗?尽、毁损委》托人不能补充或【者拒绝补《。充的;?  【   (五)委【托人的鉴定》要求或者《完成司法鉴》。定所需要的》技术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  : (六)委托人【不履行司法鉴定协议!。书,约定的义务或者被鉴!定,人不予配合致使鉴】定无法进行的;【 《    》 (七)《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进行》的; 【   ?  (八)委托人拒!绝交纳鉴《定费用的; —  —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司法鉴—定协:议书约定《应当终止鉴定的其他!情形:  【。   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说明?理由并根据司法【鉴定协?议,书约定退还》鉴定材?料和:。费,用;没有约》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     第!三十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对涉【。及重大案件》或者:特别复杂、疑—。难的鉴定事项经委托!。人同意可《以申请司法》鉴定协?会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提—供咨:询意见 》     第!三十八条  —司法鉴定完》成后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文书由承办的!。司法鉴?定人:签名:并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   !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鉴定复核制度!发现有违《反规:定,的情形?应当予以纠正 【     !司法鉴定文书—出具:后司法鉴定机构发】现有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应当撤销司法鉴定!文书 ? ?    》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请求进行补充—。鉴定  !   (一)委【托,人增:加新的鉴定要求的】; ?    【 (二)委托—人发:现委托的鉴》定事项有遗》漏的; 《 ?    》 (三)《委,托人提供或者补充新!的鉴定材料的; 】 :。   》 , (四?)需要补充鉴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 》 ,   《  (一)原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进行:鉴定的; 【    —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  —   (三)—原司法鉴定严重【违反规定程》序、技术操》作规范或者适用【技术标准《明显:不当的?;   !  (?四)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但】是鉴:。定意见有《缺陷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式解决的除外】;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委托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     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受!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应当不—低于原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由其?他司法鉴定人—。实施  !   ?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重,新鉴定应当在司法鉴!定委托书中注—明 —  :   第四》十,一,条 : 当事人对司—法鉴:定意见有异》。议,并经人民法院—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的—可以委托《司法鉴定协会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提供咨询意见—。 —    第》四十二条《  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通知出庭《作,证的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同意不】出庭作证的应—当书面回答质询【  【   人民》法院通知《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将通知!书送达司《法鉴定人并为司【法,鉴定人提供》。必要的费用和工【作条件保障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权利、人身!安全:等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