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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司法】鉴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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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二十八条 诉讼活!动中:的司法鉴定应当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名册中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委托鉴定》。的事项?超出名册中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的业务范围!可以委?托其他具备鉴定能】力的社会组织进行鉴!。定,。
— , 尚未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为举证需要进!行鉴定的《可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 ?。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应当出具!司法鉴定委托书并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司?法鉴定?材料
《
委!托,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明示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作出某种!。特定倾?。向的鉴定《意见:
?
《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司法鉴定委托书【和鉴定材料后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委托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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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司法鉴定委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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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业务范围的—。;,
《
? (二)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
:
(三【),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
(【。四)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技术规《。范的;?
《
—(五)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 (六—),委托人拒绝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的;
!
?。。 :(七)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应当回避!的;
】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受理的其【他,情形:
,
》 第三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司法鉴《定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一)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基本情况!;
?
—。 (二《)委托鉴定的—。事项、用途》和要求;
!。。
》(三)鉴定事项【所涉及案件》的情况;
》。
【。 (四)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目录和数量】以及检材损耗的处理!;
! (五)鉴定【的时限、《费用:及其结?算方式;
!
: ?(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 :(七:)司:法鉴定风险提示;
!
《
(八)争!议处理;
【
,
:。。 (九)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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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 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两名以上!具有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
《
《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
《。 《(一)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委托人、委托—鉴定事项或者—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
,
: ? (二)《曾参加过《同,一鉴定事项的鉴定或!者为其?提供过咨询意—见的;
【
,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回避的【其他情形
》
》。 第》。。三十三条 司【法鉴:定实施程序和适【用的:技术标?准、:操作规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三】十四条 《 委托人不按照【司法鉴定协》议书:。。约定交纳《鉴定:费用: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中止鉴】定并书?面告知?委托人;补》交鉴定费用的—恢复鉴?定
】 , 第三十五条【 :司法鉴定应当在约】定的时限内完—成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需要延—长鉴:。定时间的由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协商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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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鉴定过【程中因委托人不交纳!鉴定费用而》中止鉴定《、需要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鉴定时限内—
】 第三十六条 !司法鉴?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鉴定
! (一)【委,托人要求终》止的;
—。
(】二):发,现委:托鉴定事《项和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
《 , (:三)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
《 (四)发现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或者鉴》。定材料?耗尽、毁损》委托:人不能补充或者拒绝!补充的;《
】 (五)委托【人,的,鉴定要求或》者完成司《法鉴定所需要的技】术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
: ? (六)《委,托人不履《行司法鉴定协议书】约定的义务》或者被鉴《定人不予《配合致?使,鉴定无法进行—的;
! (《七)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进行的;》
》
(八【)委:。托人拒绝交纳—鉴定费用《的;
》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司?法,鉴定协议书约—定应:当终止鉴定的—其,他,情形
《
?。
? 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说明理】由并根据司法—鉴,定协议书约定退【还,鉴定材料和费—用;没有约》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
》 第三十七条 】。 司法鉴定机构对涉!及重:大案件或者特别复】杂、疑难的鉴定【事项经委《托人同意可》。。以申请司法鉴—定协会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提,供咨询?意见:
《
,
? 第?三十八条 司【法鉴定完成后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文书由承!办的司法鉴定人签名!并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
!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鉴定!复核制?度发现有违》反规定的情》形应当?予,以纠:正
【 : 司法鉴定文【书出具后司法—鉴定机构发现有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应!当撤销司法鉴—定文书
《
,
】第三十九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请求进行补充鉴定】
— (一)委】托人增加新的鉴【定要求的;
【。。
》 (二)委【托人发现委》托的鉴定事项有遗漏!的;
—
(三)!委,托人:提供或?者,补充新的鉴》。定材料的;
】
,
》 (四)需要—补充:鉴定的其他》情形
》
》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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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进行鉴定的;
【
?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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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原司法?。鉴定严重违反—规定:程序:、技术操作》规范或者适用技【术标准明显不当【的;
【
(四)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但是—鉴定意见有》缺陷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式解决?的除外;
》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委】托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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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受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应当不低于—原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由其他司法鉴—定人实施
—。
》 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重新鉴—定应当在司法鉴定委!托书:中注明
【
《 ,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对司法鉴定》意见有异议并—经人民?。法院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的【可以委托司法鉴定协!会,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提供咨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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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通知出庭作证的!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同意不出庭作证!。的应当书面》回答质询
!
《。 人民法院通知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将通知书送达】司,法鉴定人并为司【法鉴定人提供必要】的费用?和工作条件保障【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权!利、人身安全等【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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