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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司法鉴定程序 !。  【   第《二十八条  诉【讼活:动中的司法》。鉴定应当《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名册中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委【托,鉴定的事项超出名】。册中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的业务范围可以委】托,其他具备鉴定能力】的,社会组织进行—鉴,定  】  : 尚未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为举?证需要进行鉴定的可!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   —  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应当!出具司法《鉴定:委托书并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司】法鉴定材《料 :    】 委托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明】示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作出某种!特定倾向的》。鉴定意见 】。  ?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司法鉴定—委托书和《。鉴定材料后》。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委托—人 》 ,     第—三十条?。  :司,法鉴定委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 ?。     (一【)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业务范围的; 】     】(二)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 《 ,    《(三)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 《   ? (:四)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技术规!范的; 《     !(五)?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     【(六:)委:托人拒绝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的—;  】   (七)—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应当回【避,的;  !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受理【的其他情形 【  》。   第三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司法】鉴定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一):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基本》情况; 【     (二】),委托鉴定的事项、】用途和要求; 【  —   (三)鉴定事!项,所涉及案件的—情况:; ?  》   (四)—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目《录和:。数量以?及检材损《耗的处理; —     !(五)鉴定的时【限、费用《及其结算方式; ! 《    (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     —(七)司法鉴定【风险提示《。;   !  (?八):争议处理; ! ,     》。(,九):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     第】三十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两名以上】具有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     (!一)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委托人、!委托鉴定事项或者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 ,     【。。。(,二)曾参加过同一鉴!定事项的鉴定—或者为其提供过【咨询意见《的;  !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回避的其】。他情形 】     第三十三!条  ?司法鉴定实施—程序和适《用的技术标》准、:操作规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三十四条  —委托人?不按:照司:法鉴定协议书约【定交纳鉴定》费用: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中止鉴定并》书面告知委托人【;补交鉴定费用【的恢复鉴定 【 ?  :   第三十五条 ! 司法鉴定应—当在约定的时限【内完成?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需要延长鉴定时间!的由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协商决—定  】   司法鉴定过】程中因委《托人不交纳鉴定【费用而?。中止:鉴定:、需要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鉴定时?限内: —    第三十六】条,  :司法:鉴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鉴定 】    (一—)委:托人要求终止—的; — ,     (—二)发现委托鉴定】事项和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 《     》(三:)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     (四!)发:现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或者鉴定材》料耗尽、《毁损委托人不—能补充或者拒绝补充!的;  !   (《五)委托人》的鉴:定要求或《者完成司法》鉴定所需要的技术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   (六)委托】人不履?行司法鉴定协议【书约定的义务或者】被,鉴定人不予配合【致使鉴?定无法进行》的; 【    《 (七)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进行的; 】 》   ? (八)《委托人拒绝交纳【鉴定费用的;— 《 ,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司法—鉴定协议书约—。定应当终止》鉴定的其他情形【 , : ,     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说明理由并根】据司法鉴定协—议书:约定退还鉴定材【料和费用;没有【。约,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     第【三十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对涉及【重大案?件或者特《别复杂、疑难的【鉴定事项经委托【人同意可以申请司】法鉴定?协会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提,供咨询?意见  !   第三十八条 ! 司:法鉴定完成后—。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文书由承办的司!法鉴定人签名并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    !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鉴定复?核制度发现有违【。反规定的情形应当】予以纠正 】  ?。   司法鉴定文书!出具后司法鉴定【机构发现《有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应!当撤销司法鉴定【文书 】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请:求进行?补充:鉴定 《 《    (》一)委?托人增加新的—鉴定要求《的; ?   【。 , (二)委托人发现!委托:的鉴定事项有遗漏】的; 《    【 (三)委托—人提供或《者,补充新的鉴定材【。料的; 【    》 (四)《需要补?充鉴定的其他—情形 ? ,   —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 《 ?    (一)原】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进!行鉴定?的; ?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 《   ? (三)《原司法鉴定严重违】反规定程序、技术操!作,规范或者适用—技术标?准明:显不当的; —    】 ,(四)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但是鉴定意】见有缺陷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式解!决的除外; 】 :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委托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     —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受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应当不】。低于原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由其他司》法鉴定人实》。施 《    — 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重新鉴定应】当在司法鉴定委【托书中注明 —。 》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对司法鉴》定意:见有异议并经人民法!院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的可以委托司法鉴!定,协会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提供咨!询意见 《 》    第四十【。二条 ? 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通知出庭《作证的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同意不》出庭作证《的应当书面回—答质询 】     人—民法院通知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将通《知书送达司法—鉴定人并为司法鉴定!人提供必要的—费,用和工作条件保【障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权利、人身安全】等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