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司!。法鉴定程序》
》
《 : 第:。。二十八条 诉【讼活动中的司法鉴】定应:当,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名《册中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委,。托鉴定的事》项超出名册》中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的业】务范围可以委—托其他具备鉴定能力!的,社会组织《进行鉴定
【
》 尚未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为举证需】要进行?。鉴定的可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
《 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应【当,出具:司法鉴定委托书并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司法鉴定【材料
《
《 《委托: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明示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作出某种特定倾向的!鉴定意见
】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司法鉴】定,委托书和鉴定—。材,料后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委托人】
,
】 第三十条 司】法鉴:。定委: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
(】一)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业】务范围的;
】。
— (二?)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
【 :。(三:)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
》(四)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技术!规,。范的;?
?
《 (五)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
》 ? (六)委托人拒】绝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的;【
》
:。 (七)—。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应当【回,避的;
—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受【。理的其他情形
】
:
第【三,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司法鉴!定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一)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基本情况;
!
?。 : (二)委托鉴定!的事项、用途—和要:求,;
【 (三)【鉴定事项所涉及案】件的情况;》
! (四)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目录和数量—以及检?材损耗的处理—;
—
? , (五)鉴定—的,时限、费用及其【结算方式;
【
,
:
》(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
《 (七》)司法鉴定风险提示!;
】 (八)争议】处理;
—
(九!)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
《 , 第三?十二条 《 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两:名以上具有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
?
(【一)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委托【人、委托《鉴定事项《。或者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 (二)曾参加!过同一鉴《定事项的鉴定或者】。为其:提供过咨询意—见的;
《
【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回避的其他情形
!
《
第三【十三条? 司法鉴》定实施程序》。和适用的技》术标准、操作—规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三十四条 委托人!。不按照?司法鉴定协议书约】定交纳鉴定费—用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中止鉴定】。并书面告知委托人】;补交鉴定费—用的:恢复鉴定
!
《 第三十五条 】司,法鉴定应《当在约定的》时限内完成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需要延长鉴定时间!的由: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协商决定【
【 司法鉴定过程!中因委托人不交纳】。鉴定费用而中止鉴】定、需?要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鉴定时限内
!
? 第三十【六条 司法鉴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鉴—定,
》
, (一—)委托人要求终【止的;
》
》 ?(二)发现委托【鉴定:事项和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
《 (三《)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 (四)—发现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或者鉴!定材料耗《尽、毁损《委托人不能补充或】者,拒绝补充的;
】
,
《 : (五)委托—。。人的鉴定要求或者】。。完成司法《鉴定:所需要的技术—。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
(六!),。委托人不履》行司:法鉴定?协议书约定的义【务或者被《。鉴定人不予配合致使!鉴定无法进行的【;
:。
【 :(七)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进行的;
【
【 (八)《委托人拒《绝交纳鉴定费用的】;
:
,
:
,
: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司法鉴定【协议书约定应—当终止鉴定的其他】情形
! 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说明理由并根据司法!鉴定协议书》约定退还鉴定材料和!费用;没有约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
? 第》三十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对涉及重【大案件或者特别复杂!、疑难的《鉴定事项《经委托?人同意可以申请司】法鉴定协《。会,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提供】咨询意见
—
【 第:三十八条 》 司法鉴《定完成后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文书由承办的】司法鉴定人签名并】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
》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鉴】定复核?制度发现有违反规】定的情形应当—予以纠正
】
《 司?法鉴定文书出—具后司法鉴定机【构发现有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应当撤!。销,司法鉴定文书
【
《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请!求进行补《充鉴定?
!。 (一)委》托人增加新的鉴定要!求的;?
! ,(,二)委托人》发现委托的鉴—定事项有《遗漏的?。;
》
—(,三)委托人》提供或者补充新【的,鉴定材料的》。。;
?
,
:
(四【)需要补充鉴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
【
【(一)?原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进行鉴定的;
!
,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
:
(】三)原司法鉴—定严重?违反规定程序、【技术操作规范—或者:适用技术标准明显不!当,的;
》
【(四)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但是鉴定】意见有缺《陷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式解决的除》外;
!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委托》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 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受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应当不低于!原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由其他司法【鉴定人?实施
】 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重—新鉴定?应当:在司法鉴定委托书】中,注明
《
》 第四十一条 ! ,当事人对《。司法鉴定意》见,。有异议并经》人民法院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的可以委【。托司法鉴定协—会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提?供咨询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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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 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通知出庭作】证的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同意不出】庭,作证的应当》书面回答质询
】。
人!民法院通知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将通》知书送达司法鉴定】。人并为司法鉴定人提!供必要?的费用和工作条件】保障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权利:、人身安全等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