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三《。章 司法《鉴定人 —。 ?     —第二十一条 — ,个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 ,   《。  (一《)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 :  《  【    (三)申】请从事经验鉴定型】。或者技能鉴》定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相关专业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  】   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行【业对执业资》格有特别规定的【应当符合行》业规定?   】  第?二十二条  个人】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 ,    (一—)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     (二【)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 —     (三【)曾被吊《销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 !。  :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 》     】(五)未《参加岗位培训或者培!训不合格的; !   》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 :     第—二十三条 》 ,个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通过司法《鉴定机构提出申【请,申请和审核登记程】序以及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使?用和延续适用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  司法鉴定—人变更执业机构【、业务范围和其【他,登记事项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和备案 —     司!法鉴定人有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法—撤销登记《 》     第二【。。十四条? ,。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注《。销其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  — ,  (一)申请【终止司法鉴定执【业的; 》 : , ,    (二)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     (三)司!法鉴定人登记被依法!撤销的; —     (!四)所在司法鉴定】机,构终止后六》个月内未依法申【请变更?。执业机构的; 】    【 (五)《司法鉴定人不—能保持执业条—件的; 【     (【六)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被依法【。吊销或者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的; 】  《   (七)—受到开除公职处【分的:;  】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 ?    《 第二?十五条 《。。 司法鉴定人—应当在?。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接受《所在:。。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并且只能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执业 【    】 ,第二十六条  【司法鉴定人》享有下?列权利? 《     (一)!查阅、调《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案件资料询》问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 —    《(二)?要求:委托人提《供和补充所需要【。的鉴:定材料;《  【   (三)拒【绝接受不合》。。法的鉴?定要求?; 【  :  (四)进行鉴】定所必需的检验、】检查参与委托人【依法组织的勘—查和模拟实验; ! 《    (》五)表达和保留不同!的鉴定意见; !。    — (六)《拒绝回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 】。  》   (七)—获得合法报》酬; 《 ?    《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二十七《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一)接受》所在司法《鉴定机?构的指派依照法定或!者约定时限》完成鉴定工作、出具!鉴定意见并对—鉴定意见《负责; 】。     (—二)依法回避; !     (!三)妥善保管鉴【定材料和有关资【料;  !   (《四)保守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     】(五)依《法,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有关的【询问:; 【 ,   (六》)依照规定办—理司:法鉴定援助案—件; 》 ?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