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司法鉴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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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个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
】 (一)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
】 (三)—申请:从,事,经验鉴定型或者【技能鉴定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相关—专业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
】
《 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行业对】执业资格有特别【。。规定的应当》符合:行业规定
》
!第二十二条 — ,个人: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 (一)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
《 : (二)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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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曾被吊销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
》
: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
《
》 (五》),未参加岗位培—训或:者培训不合格的;
!
】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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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个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通过【司,法鉴:定机构?。提出申请《申请和审《核登记程序以及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使用和延!续适用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
司法【鉴定人变更执—业机构、业务范【。围和其他登记事【项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和备—案
! :司法鉴定人有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法撤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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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注销其!。。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 (一)【申请终?止司法鉴定执业的;!
! (二?)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 (三)司法鉴定】人登记被《依法撤销的;
】
— :(四)所在司法鉴】。定机构终止后六个月!内未依法申》请变:更执业机构的;
!
《 (五)【司法鉴定人不能保】持,执业条?件的;
【
(六】)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被依:法吊销或者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的;
【
》 (七)受到开除公!职处分的《。;
【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
》 ,。 ,。第二十五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在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接受所在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并且只能【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执【业
】 第二十六条】 :司法:鉴定人享《有下:列权利
【
? (《一)查阅、调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案件!资料询问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
?
】 ,(二)要求委托【人提供和《补,充所需要的鉴—定,材料;?
! (三)拒绝—接受不合法》的鉴定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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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进行鉴定所必—需的检验《、检查?参与:委托人依法组织【的勘查?和模拟实验;
【
!(五)表达和—保留不?。同的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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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拒绝回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
【 ? (七)获得合法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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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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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 ? (一)接》受所在司法鉴—定机构的指》派依照法《定或者约定时限完】成鉴定工作、出【具鉴定意见并对鉴】定意见负责;—
— (二—)依法回避;—
》。
, :。 (三《)妥善保管鉴定材】料和有关资料—;
】 (四)保【守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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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依法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有关的询问—;,。
— , : (六)《依照:规定办理司法鉴【。定援助案件;
!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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