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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司《法鉴定人 —    ! 第二十《一,条 :。 个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   【。。  (一《)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    —。   》。。  (三)申请从】事经验?鉴定型或者技能鉴】定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相》关专:业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 》    — 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行业对执》业资格有特》别规定的应当符合】。行业规定 【   》  第二十二条【  个人《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    】。 (一)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 《    (二)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 《     —(三)曾被吊—销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 !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 】   ? (五)未参加岗】位培训或者培训不合!格,的;  !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   —。 , 第二十三》条  个《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通过司!法鉴定机构提出申】请申请?。和审核登记程序以】及,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使《用和延续《适用: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     】司法鉴定《。人变更?。。执业机构《、业务?范围和其他登记事】项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和备案 》   【  司法鉴定人有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法撤《销登记 【 :    第二十【四条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注销其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   【 , (一)申》请终止司法鉴定执业!的;:。 —    (》二)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  《 ,  (三)司法【鉴定:人,登,记被依?法撤销的《;  】  : (四)《所在司法鉴定—机构终?止后:六个月内未》依法申?请,变更执业机构的;】 》     (五【)司法?鉴定:人不能保持执业【条件的; !     (六)】。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被依法吊销或【者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的; 】 》    (七—)受到开除公职处】分的; 》    【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 : ,  : 第:二十五条 》 ,司法鉴定人应当【在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接受所《在,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并且只能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执业 — ,     第二【。十六条  司—。法鉴定人享有—下列权?。利 —  :。 ,  (一)查阅、】。。调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案【件资料?询问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 —   —  (二)》要求委托《人提供和《补充所需要的鉴定材!料; — :。    (》三)拒绝接受—。不合:法,的鉴定要《求,; —    《 (四)《进行鉴?定所必需的检—。验,、检查参与》委托:人依:法组织的勘查—。和模拟实验; 】。     (!五):表达和?保留不同的》鉴定意见《;, 》 ,    (》六)拒绝回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 【     》(七)获得合法【报酬; 《。 》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   ?  第二十七—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  :(一:)接受所在司—法鉴定?。机构的指派依—照法定?或者约定时限完【成鉴定工作、出【具鉴定意见并—对鉴:定意见负责;— 》     (二)】依法回避; 【    【 (三)妥善保管】鉴定材料《和有关资《料,; :  —   (四)保【守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     (五)依!法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有关的询】问; 【     (—六)依照规定办理司!法鉴定?援助案件《。; 《   》。。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