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司法鉴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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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个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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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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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申》请从事经验鉴定型】或者技能鉴定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相关专业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
— 《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行:业对执业《资格有特别规定【的应当符合行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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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个人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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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
》 (二)《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
】
:
(三】)曾被吊销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
》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
《
—(,五)未参《加岗位培训或—者培训不合格—的;:
【 :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三条 个】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通过司》法鉴定机构提—。出申:请申请和审核登记程!序以及?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使用和延【续适用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
【司法鉴定人变—更执:业机构、业务范围和!其他登记事项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和!备案
【
》司法鉴定人有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法撤【销登:。记
《
》 第?二十四条《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注销其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 (》一)申请终止司法鉴!定执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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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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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司法鉴定人登记【被依:。法撤销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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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所在?司法鉴定机构—终止后六个》月内未?依,法申请变更执业机构!的;
》
(五!)司法?鉴定人不能》保持执业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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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被依法《吊销或者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的》;
—
(七【)受:到,开除:公职处分的;—
— ,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五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在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接受所在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并且》只能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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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司法鉴定—人享有下列权利
】
《
(一)查!阅、调?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案《件资料询《问,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
】 (二)【要求委?托人:提供和补充所需【要的:鉴定材料;
!
—(三)拒绝》。接受不合《法的鉴?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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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进行鉴定—所,必需的?检验、检《查参与?委托人依法组织的勘!查和模拟实》验;
! (五)表达和!保,。留不同的鉴》定意见;
》
》 (》六)拒绝回》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
】 (七)获得合】法报酬;
】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
【。 第二十七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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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接?受所在司法鉴定机】。构的指派依照法定或!者约定时《限完成鉴定》工作、出具鉴定意见!并对鉴定意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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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依法?回,。。避;
?
《
(三【),妥善保管鉴定材料】和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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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守: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
】(,五,)依法?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有关的询问;】
【 : (六)依照规【定办理司法鉴定援】助,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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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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