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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司法】鉴定人?
】 : 第?二十一条 —个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
》 (一)》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
【
【。 (三)《申请:从,事经验?鉴,定,型,或者技能鉴定—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相?关专业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
《
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行业对?执业:资格有特别规—定的应当符合—行业规定
!
第二【十二:条 ?个人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
,
(一)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 《(二)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
】 , (三)曾被】。吊销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
【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
【
》 ,(五)未《参加岗?位培训或者》培训不合《格的;
】。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三条? 个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通过—司法:。鉴定机?构提出申请申请和】。审核登记程》序以及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使用和《延续适用《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
— 司法鉴定【人变更执业》机构、业务》范围和其他登—记事项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和》备案
》
司法!。鉴,定人有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法撤》销登记
《
】 第二十四》条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注销其》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 : (一)申—请终:止司法鉴定执业【的,;
】 (二)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
【 (:三,)司法鉴《定人登记被依—法撤:销,。的;
【。
,。 , (四)所在司!。法鉴:定机构终止》后六个月内未依法】。申请变更《执业:。机构的;
】
,
(五)司!法鉴定人不能保持执!业条件?的;
【
》(六)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被—依法吊销《或者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的;
—
(七)!受到开除《公职处分的;
【
《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
》 第》。二十五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在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接受所在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并且《只能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执业
【
?
, 第二十【六条 司法鉴【定,人享有下列权利
!
】(一)查阅、—调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案件资料询】问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
! (二)要求!委托人提供和—补充所需要》。。的鉴定材料;—
》
? (三)拒绝接】受不合法《的鉴定要求;
】
,
,
? (《四)进?行鉴定所必需的检验!、检查参与委—托人依?法组织的勘查和【模拟实验;
—
!(五)表达和保留不!同的鉴定《意见;
《
— , :(六)拒绝》回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
《
《 (七)【获得合?法报酬;
】
《。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二十七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
《 (一)接受】所在司法鉴》定机构的指派依照】法定或者约定时【限完:成鉴定工作、出具鉴!定意见并对鉴—。定意见负责;—
《
》 (二?)依法回避;
】
《 (三)妥善!保管鉴定材料—和有关资料;
【
— (四》),保守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
— (五》)依法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有—关的询问;
—
》 《(六)依照规定办】理司法鉴定》。援,助案件;
》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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