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司法《鉴定人
—。
?
—第二十一条 — ,个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
,
《。 (一《)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
:
《
【 (三)申】请从事经验鉴定型】。或者技能鉴》定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相关专业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
】 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行【业对执业资》格有特别规定的【应当符合行》业规定?
】 第?二十二条 个人】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
, (一—)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
(二【)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
—
(三【)曾被吊《销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
!。
: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
》
】(五)未《参加岗位培训或者培!训不合格的;
!
》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
:
第—二十三条 》 ,个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通过司法《鉴定机构提出申【请,申请和审核登记程】序以及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使?用和延续适用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 司法鉴定—人变更执业机构【、业务范围和其【他,登记事项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和备案
—
司!法鉴定人有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法—撤销登记《
》
第二【。。十四条? ,。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注《。销其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
— , (一)申请【终止司法鉴定执【业的;
》
:
,
, (二)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
(三)司!法鉴定人登记被依法!撤销的;
—
(!四)所在司法鉴定】机,构终止后六》个月内未依法申【请变更?。执业机构的;
】
【 (五)《司法鉴定人不—能保持执业条—件的;
【
(【六)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被依法【。吊销或者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的;
】
《 (七)—受到开除公职处【分的:;
】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
?
《 第二?十五条 《。。 司法鉴定人—应当在?。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接受《所在:。。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并且只能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执业
【
】 ,第二十六条 【司法鉴定人》享有下?列权利?
《
(一)!查阅、调《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案件资料询》问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
— 《(二)?要求:委托人提《供和补充所需要【。的鉴:定材料;《
【 (三)拒【绝接受不合》。。法的鉴?定要求?;
【 : (四)进行鉴】定所必需的检验、】检查参与委托人【依法组织的勘—查和模拟实验;
!
《 (》五)表达和保留不同!的鉴定意见;
!。
— (六)《拒绝回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
】。
》 (七)—获得合法报》酬;
《
?
《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二十七《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一)接受》所在司法《鉴定机?构的指派依照法定或!者约定时限》完成鉴定工作、出具!鉴定意见并对—鉴定意见《负责;
】。
(—二)依法回避;
!
(!三)妥善保管鉴【定材料和有关资【料;
! (《四)保守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
】(五)依《法,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有关的【询问:;
【 , (六》)依照规定办—理司:法鉴定援助案—件;
》
?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