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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司法鉴》定人: 【。。     第二十】一条 ? 个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 ,  》 ,  (一)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 》  : ,  —   ?(三:),申请:从,事经验鉴《。定型:或者:技能鉴定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相关专业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 】  》   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行业【。对执业资格有—特别规定《的应当符合》行业规定 【。 ,    》 第二十二条 【 个人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 ?    《(一)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    (》二)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 ?  》 ,  (三)曾被吊销!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 【   ?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 【 :    (五—)未参加岗位培训】或者培训不合—格的;?   】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 :   ? ,第二十三《条  个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通过司法鉴定【机构提?出申请申请和审核】登记程序以及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使用和】延,。续适用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     司法鉴】定人变更《。执业机构《、业务?。范围和其他登记【事项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和备案 — 《     》司,法鉴定?人有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法撤销!登记 《 , ?    第二十四】。条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注销?其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    】 (一)申请终【止司法鉴《定执业的; 】     (二!。)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    (三—)司法鉴定人登记】被依法?撤销:的,; 《     (】四)所在司法鉴定机!构终止?后六个?月内未依法申—请变更执业》机构的?;, , ? ,。  :。  : (五)司法鉴定人!不,能保持执业》条件的; 》 ? :    (六—)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被依法吊《销或者?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的; 【  :  : (七?)受到开除公职处】分的; 》 ?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 :     【第二十五条 — 司法鉴定人应当】在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接受所在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并且只能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执业 【 ,  :  第二十六条  !司法鉴定人享有下】。列权利 《 ,。。 ? ,    (一)查】阅、调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案件《资料询问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  !。   (二)要求】委托人?提供和补充》所需要的鉴》定材:。料;  !   ?。(三)拒《绝接受不合》法的鉴定要》求; —  ?   ?。(四)进行鉴定所】。必需:的检验、《检,查参与委《托人依法《。。组织的勘查》和模拟实验; !  《   (五)表【达和保留不》同的鉴定意见; 】 》    (六)拒】绝,回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 : 《  :。。   (七)—获得合?法报酬; — ? ,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二十七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一)接《受所在司法鉴定【。机构的指《派依照法定或—者约定时《限完成鉴定工—。作、出具鉴定意【见并对鉴定》意见负责; !     —(二)依法回避【; 《     【(,三)妥?善保管鉴定》。材料和有关资料【; —     (四)】保守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     (五】)依法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有关的询问】; 》  ?  : (六)依照规定办!理司法鉴定援助案】件; 【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