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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 《 《     【第九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发展规划《依法:核,准设立司《法鉴:定,机构 》 ,     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发展规划!应当公开《 《     第十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符合规定数【额的资金;》    ! (二)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和,必需的仪器、设备、!执,业,场所; 【 :    《。(三:)有:。。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     (四】),。申请从事《的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专职司法】鉴定:人并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 》。   》  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行业有特殊资】质要求的《除具:备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相:应的行业《资质 ?     !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必须是专职司【。法鉴定人;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满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 ! ?    司》法鉴定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一!。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公职—处分的; 】 :  : , ,(二)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人选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 】    (》三):曾被吊销司法—鉴定许可证的; !    【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 : :     第十二】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审查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不准予登记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司法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人的—仪器、设备、执业】。场所和检测实验室】进行: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   —。  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许?可证自颁发之日起五!年内有效;》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应当在届满六十】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 — 》    司法鉴【定许可证不得涂改、!出,借、出租、转让 】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变《更名称、负责人、业!务范围、《资金数?额、司法鉴定人以及!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其他登记事项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   》  司?法鉴定机《构因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可以》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停业整改期限【不超过一年;整改达!到设立条件》可以申请恢复—执业 —     司法】鉴定机构因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不》能保持某项司—法鉴定业务执业【条,件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停业整改期】。限不超过一》年;整改达到执业条!件可以申请恢复【从事该项业务;逾期!不申请停业整—改或者整改期满仍】不符合执业条件【以及整改《期满不申《请恢复从事该项业】务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业务范围》变更登记 【   》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法撤?销登记 !    (一)【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的【; 【    (二)违反!法定程?。序准予登记的; 】。。 : :     (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登,记的; 】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    】 第十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 ?     (一】。)申请终止司法【鉴,定,业务或者自行—。解散的; 】    》 (二)被》依法撤销登》记的; — :     》(三)司法鉴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    】 (四)司法—鉴定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  》   (五)—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 —  :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终止 》     (】一)登记设立后未开!业或者无《正当理由停》止执业满一》年的; 【     (【。二)不能保持设立条!。件,。逾期不申请停业整】改或者整改期满仍】不符合设立条件以】及整改期满未申请恢!复执业的;》 , :  《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视为终止的其他情】形 : :     司法!鉴定机?构,。终,止的: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司【法鉴定许可证—注销手续并》。。予,以公告 ! , ,  第十《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    — (:。一)停业整改期间】的; 》   》  :(二:)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限未满的; 】     (】三)发生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 】 :  《。  : 不能?保持某项《。司,法鉴定业务》执业:条件的必须停止从】事该项业务 !  ?。   前两款规【定,情形发?生前已经受理—尚未办结的业务【应当与委《托人协商处理— 》  :   第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不受地域限制【。。  【   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统一接》受委托和组》织司法鉴定人实【施 【    司法鉴定机!构不得以诋》毁,其他: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或者支付《介绍:费、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    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司法鉴定》。机构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活动有义务》提供有关材》料  】   第十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    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聘任专【职司法鉴《定,人,助,理从事司法》鉴定辅?助业务对其执业活动!进行监督 【     【第二十条  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实行统一收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 ,     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援助的参照—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