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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 — , :   》  第九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发展规划依!法核准设立司法【鉴定机构 !。     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发展!规划应当公开 】   —。  :第十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符】。合规定数额的资金;!    !。 (二)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和—必需的仪器、—设备、执业》场所; !    (三)有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    — ,(四)申请从—事的: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专职司法鉴!定人并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 《    】 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行业有特【殊资质要求的除具】备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相—应的行业资质 !     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必须是专职!司法鉴定人》。;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满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 !     》。司法鉴定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 ,  ?。   第十一条【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公》职处分?的; 【     (二)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人选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 【     》。(三:)曾被吊销》司法鉴定许可证的】; —   ? ,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 》    第十二条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审查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不准予登记!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司法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人的仪器、!设备、?执业场所和检—测实验室进行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     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许可!证自颁发之日起【五年内有效;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应,当在届满六》十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 【  —  : 司法鉴定许可【证不得涂改、—出借、出租、转让 ! 《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变更名称、负责人!。、业务范围》、资金数额、司法】鉴定:人以及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其他登记事【项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    司》法鉴:定机构?因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可以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停《业整改期限不超过】一年;整《改达到设立条—件可以申请恢复执业! ?     司法!鉴定机?构因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不能保持》某项司法《鉴定:业务执业条件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停业整《改,期限不?超过一年;整—改达到执《业条:件可以?。申请恢复从事—该项业?务;逾期不申请停业!整改或者整改期【满仍不符合》执业条件以及—整改期满不申请恢】复,从事该项业》。务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业务范围变—更登记 !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法撤销【登记  !   (一)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的;  !   (二)违反】法定程序准予登记】的;: 《 ,。     (—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登记》的; 【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   《  第?十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     (一】)申请?终止:司法鉴定业务或【者自行解《。散的; —  《   (二)—被依:法撤销登记的—;   !。  :(三)司法》鉴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    (四)【司法鉴定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    》 (五)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 :。 :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 ? , ,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终止 】。。    《 (一)登》记设立后未开业或者!无正当理由》停,止执业满一年的;】 ? :     (二)不!能保持设《立条件逾期不申请】。停业整改或者整改期!满仍不符合设立条件!以及整改期》满未申请恢复—。执业的; !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视为终止的其他【情形 【     司法鉴】。定机构终《止的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司—。法鉴定许可证注【销手续并予以公告】 ?    — 第十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 (一)停业整改期!间的;? 《 :    (二—),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限未满】的;  ! ,  :(三)发生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 】 ,    不能—保持某项《司法鉴定业》务执业条件的—必须停止从事该项】业务 —。     —前两:款,规定情形发生前已经!受理:尚未办结的》业务应当与委托【。人协商处理 】   》  第?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不!受地域限制 】 :   ?。  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统》一接受?委托和组织》司法鉴定人》实施 》 ?    司法鉴定机!构不得以诋毁—其,。他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或】者支付介绍费、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 ?    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司法鉴定机构!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活?动有义?。务提:供有关材料 — , ?     第十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     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聘任专职司》法,鉴定人助《理从事司法鉴定【辅,助业务对《其执业活动进行【监督 【     第二十条!  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实行统一收—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    】。 ,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援助的参照—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办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