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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 【 —    《第九条 《。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发展《规划依法核准—设立司?法鉴定机构 【     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发展规划】应当公开 【    — 第十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符合—规定数额的资金;】 , ,     】(二)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和】必需:的仪器、设备、【执业场所; —     !(三)有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    (四)申】请从事的《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专职司法》鉴定人?并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  ! ,  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行业】有特殊资《质要求的除具—备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相应的行》业资质 —     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必?须是专职司法鉴定】人;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满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 !     —司法鉴定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    第十一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公职处分—的,; 》    》 (二)《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人选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 —    (三)曾被!。吊销司?法鉴定许可证的【;   !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     —第十:。二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审:。查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不】准予登记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司法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人,的仪器?、设备、执业场【所和:检测实?验室进行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 》    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许可证《自颁发之《日起五年内》有效;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应当在】届满六十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 【  ?  : 司法鉴定许—可证不得涂改、【出借、出租、转让】    !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变更《。名称、?负责人、业务范【围、资金《数额、司法鉴定【人以及?。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其他《登记事项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 ,     司法鉴!定机构因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可以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停业整改期【。限不超过一年;【整改达到设立条件可!以申请恢复执业【 : ?     司—法,鉴定:机构因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不能》保持某项司法—。鉴定业务《。执业条件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停】业整改期限不超过】一年;整改达—到执业条件》可以申请恢复从事该!项业:务;逾期不申请停业!整改或者整改期满】仍不符合《执业条?件以及整改期满【不申请恢复从—事该项业务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业!务范围变更登记 ! 《 ,   第十五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法撤【销登记 !    (》一)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的; 【     —(二)违反法定【程序准?予,登,记的; 》    【 (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登记的; !   ?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   【。  第十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     (一【)申请终止》司法鉴定业务或者自!行解散?的; 【     (二)被!。依法撤销登记的; ! :     【(三)司法鉴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   【  (四)司法鉴定!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 ,     】(五)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 》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终止》 《    》 ,(一)登记设立后】未开业或者无正当】理由停?止,执业满一《年的; —     【(,二,)不能?保持设立条件逾期不!申请停业整改—或,者整:改期满仍不符合【设立:条件以?及,整改期满未申请恢复!执业的;《 :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视为—终,。止的其?他情形?。 ,  —   司法鉴—定机构终止的—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司法鉴定!许,可证注销《手续并予以公告【 》 ,    第十七条 !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     (一)停!业整改期间的; ! ?。     (二)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限未满的《; 【    (三)发】生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 【。    》 不能保持某—项司法鉴定业务执】业条件的必须停止】从事该?项业务 !    《前两款规定情形【发生前已经受—理尚未办结的业【务应当与委托—人协商处理 【 ,。   》  第十八》条, ,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不受?地域限制 !   ?。。  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统一接受【。委托和组织司法鉴定!。人实施 — ?    司法鉴定】机构不得以》。诋毁:其他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或者支付介绍费、】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 ,    【 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司?法鉴定机构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活动有义务!提供:有关材料 》 《     》第十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 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聘任专职!司法鉴定人助理从】事司:。法鉴定辅助业—务对其?执业活?动进行监督》   】  第二十条  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实行】统一收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     —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援?助的参照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