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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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发展规划依法】核准设?立司:法鉴定机构
【
《 《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发展规?划应当公《开
》
—。第十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符合规》。定数额的资金;
!。
》 (二)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和必需的】仪,器、设备、》执业场所;》
《
,
(—三)有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 (四)【。申请从事《的,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专职!司法鉴定人并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
】
【 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行业有】特,殊资:质要求?的除:具备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相】应的行业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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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必须是专职司—法鉴定人;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满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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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 第十一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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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公,职处: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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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人选!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
】
》(三:)曾被?吊销司?法鉴定许可证的【;,
《
?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
《 第十二条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审查《。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不《准予登?记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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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人的仪器、设备、!执业场所和检—测实验室进》行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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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 司法鉴定许—可证:自颁:发,之日起五年内有效】;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应?当在届满六》十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
《。
司】法鉴定许可》证不得涂改》、出借、出租、【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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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变【更名称、负责人【、业务范《围、资金数额、司法!鉴定:人以及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其:他登记事《项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
》 ,。 司?法鉴定机构因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可以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停业整改期!限不超过一年—;整改达到设立【条件可以《申请恢复执》业
》
—司法鉴定《机构因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不能保【持某项司《法鉴:定业务执业》条件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停业整改《期限不超过一年;】整改达到执业条【件可以申《。请恢复从事该项业】务;逾期不申请停业!整改或者整》改期满?仍不符合《执业条件以及整改期!。满,不申请恢复从事【该项业务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业务范?围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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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法?撤销登?记
:
》 ?。 (一)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的;
! ?(二)违反法定程】序准予登记的;【
【 (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登记《的;
—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
第十!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 (一)申【请终止司法鉴定【业,务或者自行》解,散,的;
】 (》二)被依法撤销登记!的;:
,
《
(三)】司法鉴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 《(四)?。。司法:鉴定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
】(五)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
—
,
,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终】止,
》
》(一)登记设立【后未开业或者无正当!理由停?止执业?满一年的;》
— (二)【不能保持设》。立条件逾《期不申请停业整【改或:者整改?期满仍不符》合设立条件以及整】改期满未申请恢复】执,业的;?
》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视为终止的其—他情:形
】 司法鉴定机】构终止的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司法鉴定许【可证注?销手:续并予以公告—
【 第十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
》 (一)停【业整改期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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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限未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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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生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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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保持某项司法鉴!定业务执业条—件的必须停止—从事该项业》务
! 前两款规定情】。形发生前已经受理尚!未,办,结的业?务,应当:与委托人《协商处?理
:
】。。 第十八条》 ,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不受地域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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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统一接受委—托和组织《司法鉴定人实施【
— 司法鉴【定机:构不得?以诋毁其他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或者支付介绍费、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
》 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司法》鉴定机?构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活动有义务】提供:。有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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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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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聘】任专职?司,法鉴定人助理从事司!法鉴:。定辅助业务对其执业!活动:。。进行监督
!。
》。第二十条 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实行统一收!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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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援助的参《照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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