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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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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发展【。规划依法核准—设立司?法鉴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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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发展规?划应当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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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符》合规定?数额:的资金;
】
(二】)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和必!需的仪器《。、设备、执业场所;!
【 : (三)有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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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申请从事的!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专职司《法鉴定人并》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
【
】 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行业有特殊—资质要?求的除具备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相应:的行:业资质?。
】 , ,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必须《是,。专职司法鉴定人;】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满: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
】
】 司法鉴定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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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一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 ,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公职】处分的;
》
】 (二)《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人》选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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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曾:被吊销?司法鉴定许可证的;!
— ?。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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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审查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不准!予登记?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司法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人的仪器、设】备、执业场》。。所和检测实验室进行!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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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许【可证自颁发之—日起五年内》有,效;: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应?当在届满六十—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
! ?司,法鉴定许可证不【得涂:改、出?。借、出租《、转:让
】 ,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变!更名称、负》责人、业务范围、资!金数额、司法—鉴定人以及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其他登记事】项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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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鉴》定机构因《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可以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停业整改【。期限不超过一—年;整改达到设【立条件可以申—请恢复?执业
《
司!法鉴定机《构因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不能保持某【项司法鉴定业务执业!条件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停业【整改期限不超过一】年;整改达到执业】条件可以申请恢复从!事,该项业务;》逾期不申《请停业整《改或者整改期—。满仍不符合执业【条件以及整改期满不!申请恢?复从事该项业务【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业务范围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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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法撤【销登记
《
— (一》)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的】;
》
(二】)违:反法定程序准予登】记的;
】
》(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登记?的;
?
—。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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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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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终止司【。法鉴定业务或—者自行解散的;
!。
【 (二)被依法撤】销登记的;
!
: (》。三)司法《鉴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
: : (四)司》。法鉴定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 : (五)《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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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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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终止
】
】(一)登记设立后未!开业或者无正当理】由停止执《业,满一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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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不能保【持设立?条件:逾期不申请停业【。整改或者整改—期满仍不《符合:设立条件以及整改】期满未申请恢复执】业的;
【
》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视为终》。止的其?他情形
! 司法鉴【定机构终止的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司法鉴【定许可证注》销手续?并予以公《告,
】 第十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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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停!业整改期间的;
】
】 (二)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限?未满的;
【
—。 (三)发生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
】
》 不能保—持某项司法鉴定【业务执业《条件的?必须停止从事—该项业务
【
— 前两款规定情形发!生前已经受》理尚未办结的业务应!当与委?托,人协商处理
!
—第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不受!地域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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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统一接受委托和组!。织司法鉴定人实施】
— 司》。法鉴定机构不得【以诋毁其他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或者支付】介绍:。费、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 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司法鉴定机构】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活动有—义务:提供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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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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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聘!。任专职司《法鉴定人助理—从事司法《鉴,定辅助业务对其执】业活动进行》监督:。。
— 第二十条】 , 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实行统一收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 :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援助!的,参照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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