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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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下列:规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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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
【 : (二)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 — (三) 》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乡(镇【)和省人民政府【指定的乡(镇)以外!。的,其他乡 (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查由省人民政【府授: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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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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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的—应当:。进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修订前其建设用【地规模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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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城市?规划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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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
【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一经批准—下达必须严格执行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或者超过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新增建—设用地
! 节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经核准后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未【严格执行建设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或者没有完成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的核减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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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将执行情】况,列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内容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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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土》地等级进《行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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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调查!结果和土地》。等级评定结果应当】作,为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征》收土地税费》等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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