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第》九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下列【规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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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
!
! (二)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
,。
《 【 (:三): 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乡(镇)】。。和省:人,民政府指定的乡【(,镇)以外的》。。其他乡 (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查由省人【。民政府授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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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 第十》条, 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的:应当进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修订前其建设—用地:规模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执行
! 在城市规【划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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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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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一!经批准下达必—。须严格执行》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或者《超过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新增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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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经核准后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未严【格,执行建?设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或者《没有完成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的核》。减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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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将,执行情?。况,列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内《容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
!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土地—等级进?行评定
】。
土地调查!结果:和土地等级评定【。结果应当《作为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征收:土地税?费等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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