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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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下列《规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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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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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 , 【(三) 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乡(镇)】和省人民政府指定的!乡(镇)以外的其他!乡 (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查,由省人民《政府授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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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的应当《进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修《订前其建设用地【规模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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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城市规【划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
】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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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一经批准下!达必须严格》执行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或者超过!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新《。增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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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经核准》后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未严格执行建设!。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或者没有完成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的核减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将执?行情况列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内!容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
!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土地等级】进行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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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调,查结果和《土地等?级评定结果应当作】为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征收土地税费等!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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