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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 第九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下《列规定审批 】     【    (一)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 【       【  (二)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      —。  : ,(三) 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乡(镇)—和省人民政府指定的!乡(镇)以外的【其他乡 (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查由!省人民政府授—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 , :    《第十条  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的应当【进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修订前其建设—用地规模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执行 ? , 《 ,   在城》市规划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 — , ,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 】。   》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一经批准下达必须】严格执行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或【者超过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新—增建设用《地 【   ? 节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经核准后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未—严,。格执:。行建设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或者没》有完成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的核减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将—执行情况列》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内《容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 ? 《   ?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土地等】级进行评定 【 :     —土地调查《结果和土地等级【评定结果应当作【为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征收土】地税费等的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