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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    《第九: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下列规定审】批  】   ?    (一—),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  !。    《   (二)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        (!三) 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乡(—镇)和?省人民政府指定的乡!(镇)以外的—其他乡 (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查由省【人民政?府授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  —   第十条  】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的?应当进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修订前其建设用地】规模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执行【    ! 在城市规划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 【  :   第十一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 ,。 ,   —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一经批—准,下达必须严》格执行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或者超过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新增建《设用地 【     节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经核准后!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未严格执》行建设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或者没?。有,完成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的核】减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将执行情—况列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内容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 》。。 :    》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土地等】级进行评《定   !  土地调查结果和!土地等级《评定结果应当作为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征收土地税费!等的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