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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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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下列规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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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
! : (二)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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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 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乡—(镇)和省人民【。政府指定的》乡(镇)以外—的其他乡 (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查》由省人民政》府授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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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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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的应当【进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修:订前其建《设用地规《模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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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城市规—划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
!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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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一【经批准下达必—。须严格执行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或者超过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新增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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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节《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经核准后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未严》。格执行建设》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或者没有《。完成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的核减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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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将执行情况列【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内《容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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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土地等《。级进:。行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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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调查结果》和土地等级评定结】果应当作为》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征收土《。地税费等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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