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监督范围与》内,容,
【
》第,九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下?列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
— 】。(一)?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
— : (【二)使用财政资金的!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
《
》。 【(三)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财务收支;【
,
【 (【四):。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
【 (五)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
:
】 ,(六)?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项目、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 》(七)?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
《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
?
》 第十条 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监督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一)财政部门具!。体,组织本级《。预算执行《的情况;
】
: — (?二)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预算收入的情【况;:。
】 》 (三)发》展改革或者其他【部门:参与预算资金分【配、管理的情—况;
《
— 《 (四)国库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资金》拨,付的情况《;
:
?
! ,(五)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执行和决【算的情?况;
?
【 (六】)下级人民政—府预算执行和决算的!情况;
—
:
】 (七)其他财政收!支情况?
》
》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依?法对其他取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 , 审计机关对【财政收入《征收征管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时》可以延伸《审,计缴纳、代》收财政收入》的单位缴纳、—代收:情况
《。
:
》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使用财政资金—的事业?组织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 —。(一)预算经费的】收支:、结余和专》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
【 》。 (二)非—税收入、生产经营】收入等情况;
【
】 (—三)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情况【;
《。
【 (四—)国有资《产的取?得、使用《、,。管,理和处置情况;【
— , 《 : (五)内部管理】与控制制度的制定】、执行?情况:;
:
!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十:二条 ? 审计机《关对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情况;《
《
?。 , ? (二》)损益情《况利润及其分配、使!用情况;
】
》 ? :(三)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
】 :(四)内部管理【与控制制度的—制定、?。执行情况;
—
:
! (五)经营【管理绩?效情况;
!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
《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对地方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和?证券、保险》、信:托、期?货等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或者组织《的财务收支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
—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
》 (二【)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
,
? (三!)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
!(,四)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情况;】
:
【 ,。 (五)土】地利用和征收补偿】情况;
《
【 (【六):工程:造,价情况;
【
— ? (七)竣工【决算和资产移交、权!属证书办理情况;】
— 》 , (八)》投资绩效情况—;
—。
?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对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招标代?理、项目管理和【咨询: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
《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有关!。基金:。、资金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 (一!)主管部门》、,征收机构、经—办机构、《财,政专户?管理:机构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
?
,
《 】(二:)基金和资》金,的征收、分配—、使用、拨付、结余!等情况;
—
【 ? (三)基金和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绩效情况;—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的《审计监督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一)重大经济—决,策的合法、》合理和效《益情况;《
:
】 (二)【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
?
— (三)!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情况;《
— , — (四?)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措:施,情况;
】
《 (—五)遵守有关—廉洁从政(从业)规!定情况;
—
— (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事项
《
《。 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履行经济职!责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审计评价中》。。应当对其应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作,出界定
《
,。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绩效审计对》财政资金、国有资产!。等公共资源配—置、管理、使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进行评价【
【。 ,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绩效审计评价体!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项目目标、绩效【目标等规《定选择?确定评价标准
!
《 审计》机关选择确》定评:。价标准时《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听【取被审计单》位、专家学者—。、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及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
?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监督时可以》依法:检查被?审计单位相关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确保—审计:所需数据《的可靠性和》可用性
【
: ?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可以对》国家重大经》济,政策措施的执—行情:。况、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点,建设项?。目、重要《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事项《、重大突《发性:公共事?项,。、社会关注度高的】专项资金等进—行,跟踪审计
【。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可以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
?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定的职责和权限】对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特定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
:
《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
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
【第二十二条 —。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时有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报告进行核查对!社会审?计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执业》准则:。等情况的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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