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监?督,范围:与内容
《
》
》 第九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下列》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
】 》 (一》),。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
?
:
: 】(二)?使,用财政?资,金的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
—
》。 (三)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财务收支;
!
?
— (四)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
,。
》。 ? (五)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
— (六】)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项目、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
! ? (七)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
》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十!条 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监:督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一!),财政部门具体—。组织本级预算执行的!情况;
《
! :。 ,。 (二)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预算收入】。的,情况;
【
! (三)发展—。改革或者《其他部门参与预算资!金分配、《管理的?情况;
—
? 《 (四)【国库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资金》拨付的情况;—
】 (五)!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执行】和决算的情》况;
】 , : ? (六《)下级人民政府预】算执行和决》算的:情,。况,;
》
? (七!)其他财政收支情】况
! 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依法对其—他取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
,
— 审?计,机,关,对财政?收入征收征管—。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时可以延伸审计【缴纳、代收财政【收入:的单位缴纳》、代收情《况
》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使用财政】资金的事业组织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一)预算经费的】收支、结余和—专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
— , (二!)非税收《入、生产经营收入】等情况?;
:
【 《 :(三)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情况;
【
】 (四)国【有资产的取得—、,使用、管理和处置】情况;
! — (五《)内部管理与控制制!度,的制定、执行情况;!
》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 :(一)?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情?。况;
【
, ? (—。。二)损益情况利润】及其分?配、使?用情况;
—
:
— (》三):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
—。 , , 《(四)内部管理与】控制制度的制—定、执行情》况;
》
《 (】五,)经营管理绩—效情况;
【
?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
》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对地》方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和:证券、保《险、信托、期—货等: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或!者组:织的财?务收支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 第十三条 !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 ,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
】 ? (二)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
— 【(三)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
:
:
】 (四)《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情况?;
》
! (:。五):土地:利用和征收》补偿情况;》
?
】 (六)工【程造:价情况;
》
》 — :。(七)竣工决算和】资产移交、权—属证书办理情—况;:
】 》 (八?)投资绩效》情况;
】
《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对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招《标代理、项》目管:理和:咨询: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
》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有关【基金、资金》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一》)主管部《门、征收机构、经】办机构、财政专户】管理机构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
】 【(二)基《金,和资金的征》收、:分配、使用、拨【付、:结,余等情况;
!
— ? (三)《。基金和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绩效情况;
!
,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
—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的审—计监督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 (一)重大经】济决策的合法—、合理和效益情况;!
:。。
《 《。 ? (二)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
《。。。
【。 , (三)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情况】;
】 ? 《(四)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措施情况;—
《
? 《 ?(五)遵守有关廉洁!从政(从《业)规定情况;【
— : , (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事项?
,
— 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履行经【济职责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审计评价中应当对其!应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作出界?定
?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绩:效,审计对财政资—金、国有资产—。等公:共资:源配置、《管理、使《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进【。行评:。价
》
《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绩效审计评价!体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项,目目标、绩效目【标等规定《选择确定评价标【准
?
】审计:机关选择确定—。评价标准《时,。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听!取被审计单位、【专家:学者、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及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监督?时可以依法》检查被?审计单位相关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确保审《计所需?数据的可靠性和可】用性
》
,
》。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可以对国家重大经!济,。政策措施的执行情】况、: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点建设项目、重要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事项、重大突发性!。公,共事项、社会关注】度,高的专项资金等【进行跟踪审计—
?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可以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 , ,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定,的职责?。和权限?对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特,定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
,
,
《 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时有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报告进行》核,查对社会审计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执业!准则等情《况的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