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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监督范围与》内,容, 【     》第,九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下?列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 —        】。(一)?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 —  :      (【二)使用财政资金的!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 《  》。       【(三)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财务收支;【 ,   【      (【四):。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      【   (五)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 :        】 ,(六)?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项目、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     》(七)?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 《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 ?    》 第十条  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监督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一)财政部门具!。体,组织本级《。预算执行《的情况; 】 :      —  (?二)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预算收入的情【况;:。   】     》 (三)发》展改革或者其他【部门:参与预算资金分【配、管理的情—况; 《   —    《  (四)国库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资金》拨,付的情况《; : ?        ! ,(五)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执行和决【算的情?况; ?   【      (六】)下级人民政—府预算执行和决算的!情况; — :        】 (七)其他财政收!支情况? 》     》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依?法对其他取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 ,  审计机关对【财政收入《征收征管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时》可以延伸《审,计缴纳、代》收财政收入》的单位缴纳、—代收:情况 《。 :    》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使用财政资金—的事业?组织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      —。(一)预算经费的】收支:、结余和专》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  【     》。  (二)非—税收入、生产经营】收入等情况; 【    】     (—三)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情况【; 《。     【    (四—)国有资《产的取?得、使用《、,。管,理和处置情况;【 — ,    《  : (五)内部管理】与控制制度的制定】、执行?情况:; :     !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十:二条 ? 审计机《关对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情况;《 《  ?。 ,   ?   (二》)损益情《况利润及其分配、使!用情况; 】    》   ?  :(三)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       】  :(四)内部管理【与控制制度的—制定、?。执行情况; — :       !  (五)经营【管理绩?效情况; !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    《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对地方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和?证券、保险》、信:托、期?货等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或者组织《的财务收支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   —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    》     (二【)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 ,  ?       (三!)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         !(,四)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情况;】 :    【 ,。    (五)土】地利用和征收补偿】情况; 《   【      (【六):工程:造,价情况; 【    —   ?  (七)竣工【决算和资产移交、权!属证书办理情况;】 —     》 ,  (八)》投资绩效情况—; —。   ?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对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招标代?理、项目管理和【咨询: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 《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有关!。基金:。、资金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       (一!)主管部门》、,征收机构、经—办机构、《财,政专户?管理:机构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 ? , 《        】(二:)基金和资》金,的征收、分配—、使用、拨付、结余!等情况; —    【   ?  (三)基金和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绩效情况;—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的《审计监督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一)重大经济—决,策的合法、》合理和效《益情况;《 :     】    (二)【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 ?   —      (三)!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情况;《 — ,      — (四?)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措:施,情况; 】    《     (—五)遵守有关—廉洁从政(从业)规!定情况; —   —      (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事项 《 《。    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履行经济职!责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审计评价中》。。应当对其应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作,出界定 《 ,。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绩效审计对》财政资金、国有资产!。等公共资源配—置、管理、使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进行评价【  【。 ,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绩效审计评价体!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项目目标、绩效【目标等规《定选择?确定评价标准 !  《   审计》机关选择确》定评:。价标准时《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听【取被审计单》位、专家学者—。、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及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 ?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监督时可以》依法:检查被?审计单位相关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确保—审计:所需数据《的可靠性和》可用性 【 :   ?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可以对》国家重大经》济,政策措施的执—行情:。况、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点,建设项?。目、重要《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事项《、重大突《发性:公共事?项,。、社会关注度高的】专项资金等进—行,跟踪审计 【。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可以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  ?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定的职责和权限】对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特定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 :    《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     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     【第二十二条 —。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时有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报告进行核查对!社会审?计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执业》准则:。等情况的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