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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监】督范围与内容—
?
— 第《九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下列!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
《
】 (一)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
:
,
】 (二)—使用财政资金的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
—
, — (三)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财—务收支;
【
】 (四)—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 — ,。(,五):。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
:
《 (六!)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项】。目、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
】 《(七)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
】
》 ? ,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
》 ,。第十:。条 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监督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 , , , (》一)财政部门具【体,组织本级预算执行】的情况;
!。
!(二)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预算收入的情【况;
】 》 (三)发展改!革或者其他部—门参与预《算资金?分配、管《理的情况;
【
【 , ? (四?)国:库,。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资金拨付】的情况;
】
,
:。 《 (五)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执行—和决算的情》况;
】。 》 ?(六)下级》人民政府预算执行和!决算的情况;
!
】 , (七)其他财】政收支?情况
《。
:
《 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依法对其他取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
— : 审计机关对财政收!入征:收征管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时可以延伸》审计缴纳《、代:收财政收入的单【位缴纳、代收情况】
《
?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使】用财政资金的事业组!。织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 (一)预【算经费?的收支、结余—和专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
—
? (二!)非税收入、生【产经营?收,入等情况;》
,
:
》 (【三,。)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情况;《
《
》 , : (四)》国有资产《的取得、使用、管理!。和,处,置情况;《
?
,
《 (【五)内部管理与控制!制度的制定、执行】情况;
【
: , ,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
》 第?十二条 《 审计机关对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一)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情况;
】
》 (】二)损益情况利【润及其分《配、使用情况—;
《
— (三)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 : , 》(四)内部管—理与控?。制,制度的制定》、执:。行情况?;
》
》 ? :(五)经营管理绩效!情况;
《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
《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对地方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和证券、》保,险、信?托、期货等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或!者组织的财务收【支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
】第十:三条: ,。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
】 (二)】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
》 —(三)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
— , (《四)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情况;
! 【 (五)土地利用和!征收:补偿情况;
【
:
》 : (六)工程】造价情况;
【
【 《 (七)竣工—决算和资产移交、】。权属证?书办理情况;
【
— ? 《(八)投资绩效情况!;
》
!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对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招标:代理、项目管理【和咨询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
—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有关基金、资【金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 (一)主【管部门、征》收机构、经办—机构、财政专—户管理机构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
】
: 》 (二》)基金和资金的征】收、分?配、使用《、拨付、结余等情况!;
】 (三!)基金和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绩效】情,况;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 , 第?十五条 《 审计机关对—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的—。审计监督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 (一》)重大?经济决策的合法、合!理和效益《情况;
【
? : : (二)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
》
— 》 (三)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情:况;
《
】 (四)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措!施情况;
】
!。 ,(五)遵守有—关廉洁?从政(从业)—规定情况《;
》
—。 《(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事项—
】 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履行经济职责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审计评价【中应当对其应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作出界!定
》
?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绩效审计对财政资!金、国有资产—等公:共资源配《置、管?理、使?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进【行,评,价
! ,。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绩效审!计评:价体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项目目?。标、绩效《目标等规定选择确】定,评价标准
】
审计机!关选择确《定评价标准时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听取被?审计单位《、专家?。学者、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及《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监督【时可以依法检—查被审计单位相关】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确保审计所—需数:据的可靠性和可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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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 审:计机关可以》对国家?重大:经济政策措施的执行!情况、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点建设项目、重】。要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事项、重大突】发性公共事项、【社会关注度高的专】项资金等《进行跟踪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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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可以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定的职责和权限对】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特》定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 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时【有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报【告进行核查》对,社会审计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执业—准则:等情况?的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