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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监督范—围与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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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下列《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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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
!
:
【 (二)使用】财政资金的》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
! : (三)【。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财务:收,。支;:
【 【(四)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
,
?
? (五)!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 — (六)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项目、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 】(七)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
】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
【 第十条 》 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监督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一)—财政部门《具体组织本级预【。算,执行的情况;
!
》 》 ,(二)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预算收入的情况【;
《
《 (】三)发展改革或者】。其他部门参与—预算资金分》配、管?理的情况;》。
?
! (四《)国库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资金拨付—的情况;
【
【 (五)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执行和?决算的情况;—。
— 《 (六)【。。下级人民政府—预算执行和》决算的情况;
】
】。 (七—)其他财《政收支?情况
】 《。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依—法对其他《取,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
《 审计《机关对财《政收入征收征—管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时可以延伸审计缴!纳、代收财政收入】。的单:位缴:纳、代收情况
!
—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使用财【政资金的事业组织】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 (》一)预算经》费的:。收支、结余和—专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
—
:。 【。 (二)非》税收:入、生产《经,营收入等情况;
!
【 (三【)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情况;
】
】 (》四)国有资》产的取得《、使用、管理和【处置情况;
】
! (五《)内:部管理?。与控制?制度的制定、执【行情况;
【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 — (一)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情】况;
《
《 , (二!)损益情况利—润及其分配、—使用情况;
【
】 (》。。三)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
,
? (【。四)内部管》理与控制制度的制定!、执:行情况;
】
》 (五)经!。营管:理绩效情《况;
?
》 ? ?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
,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对地方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和证券、保险】、信托、期》货等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或者组?织的财务收支—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
,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 》 , (?二,)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
》 , —。。 (三)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
【 (四【)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情况;
】
《 》 (五)《土地利用和征收补】偿情况?;
! ? , (六)》工程造价情况;
!
:
》 (—。七)竣工决算和资】产移交、权》属证书办理情况;
!
【 (八】)投资绩效情况;】
! 《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对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招标代理、!项目管理和咨—询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 :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有关基金、—。资金: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主管:部门、征收机构【、经办机构、—财政专户管理机构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
《
! (二)基金和资】金的征收、分配、】使用、拨付、—结余等情况;
!
】 (《三)基金和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绩》效情况;
》
《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
—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的审计监】督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一)重】大经济决策的合法】、合理和效益—情况;
【
: 《 (二)【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
?
【 《 (三)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情况;
】
!(四)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措?施情况;
】
— : (五)遵守有关!廉洁:从政:(从业)规定情况;!
》
, 】(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事项
!。 ?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履行经》济职责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审】计评价中应当对其】应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作出?界定
】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绩效审!计对财政资金、【国有资产等公共【资源配置、管理【。、使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进行】评价
《
—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绩效审计!评价体?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项目》目标、绩效目标【等规定选《择确定评《价标准
【
? 审计机关【选择确定评价—标准时?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听取被审计单位、专!家学者、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及—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
》 , ,。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监《督,时可以依法检—查被审计单位—相关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确—。。保,审计:所,需数据的可靠性和可!用性
《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可以对国《家重大经济政策【措施的执行》情况、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点建!设项目?、重要?。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事项、《重大突发性公共【。事项、社《会关注?度高:的,专项资金等进行跟踪!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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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可以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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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定:的职责和权限对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特定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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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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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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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时有【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报告进行!核,。查,对社会审《计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执业!准则等情况的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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