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监督范—围与内容
【
,
,
— 第九?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下:列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
《
?。
】。 (一)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
】 (二)!使用财政资金的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
— 【 (三)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财务《。收支;
】
】 (四)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 (五)】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
,
— (六—)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项目、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
【 : (七)—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
【
?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
《 第十条 【 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监督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一)【财政部门具体组织本!级预算执行的情况】;
—
, ? (—。。二,)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预算收!入的情况《;
?
:
— : (三)发—展改:革或者其他部门参】与预算资金分—配、管理《的情况;
!
,。。 《 (四—)国库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资金拨付的情况;】
! ? (?五)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执行:和决算的情况;
!
! : ,(六:)下级?人民政府预算执行和!决算:的情况;《
:
— —(七)其他财政收】。支情:况
! 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依法对其他】取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
审】计机:关对财政收入征收】征管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时可以延伸【审计缴纳、代—收财政收入的—单位缴纳《、代收情况
—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使用财政【资金的事业》组织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一)预算经费—的收支、结余和专】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
《
! (二)非税收入!、生产经营》收入:等情况;
—
》 《 , (?三)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情况;
】
,
? 【 (:四)国有资产的【取得、使用、—管理和?处置:情况;
—
? : , ? (五)内部【管理与控制制度的】制定、执行情—况;
《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十二条 》。。 审计机关对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 : (?一)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情况;
【
【 , 《(二)损益情况利】润及其分配、使用】情况;
! 》 (《三)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
:
: 《 ?(,四):内部:管理与控制制—度的制?定、执行情况;
】
【 (五)!经营管理绩效情【况;
?
【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对地!方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和证券、保险!、信:。托,、期:货等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或者组织的财务收!支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
: :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 【。。(二:)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
— (三)!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 : (四》),。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情况;
【
《 (五】),土地利用和征收补偿!情况;
!。 ? (—六,)工程?造价情况;》
:。
— : (七)竣工!决算:和,资产移交、》。权属证书办理情况;!
:
:
】 (八)投资绩效!。。情,况;
?
!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对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招标代】理、项?目管理和《咨询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有关基—金、资金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 , ?(一)主管部门【、,。征收机构、经办机构!。、财政专户管理机构!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
》
《 (二)基!金和资?金的:征,收、分?配、使用、拨付【、结:余,等情况;《
,
《
, ? (—三)基金和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绩效情况》;
!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的:审计监督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一】)重大经济决—策的合法《。。、合理和效益情况】;
—
【 (二)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
—
! 《(三)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情况;
—
【 : (四)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措施情况;
!
》 , (—五)遵守有关廉【洁从政(从业—)规:定情况;
!
, 》。。 (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事!。项
! 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履行经济职责【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审计评价中应】。当对其应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作出!。界定
! , :第十六条 》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绩效审计》对财政?资金、国《有资产?。等公:共,资源配置、管理、使!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进行【评价
《
,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绩效审计评—价体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项:目目标、绩效目【标,等规定?选择确定评价标准
!
,
《 审计机关】选择确定评》。价标准时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听取—被审计单《位、专家学者—、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及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监督时》可以依法检查被【审计单?位相关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确保审计所】需数据的可靠性和可!用性
》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可:以对国家重大经济政!策,措,施的执行情况、【。。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点建设项目—、重要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事项【、重:大突发性《公共事项、社—会关注度高》的专项资金》等进行跟踪审—计
!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可以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定的职责和权【。。限对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特定?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
— 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
》 ?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时有—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报告进行核查对!社会审计《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执业【准则:等情况的《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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