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监督范?围与内容
》
! 第九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下—列,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
【 (】一)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
【
【 (二《)使用财政资金的】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
! (】。三)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财务收】支;
》
? (!四)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
: 《 : (五)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 : (》六)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项】。目、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
》 (七)【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
,
: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
— 第十条 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监督?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 , 《 (一)—财政部门《具体组?织本:级预算?执行的情《况;:
:
】 (二)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预!算收入的情》况;:
?
》 —。(三)发展》改革或者其》他部门参与预算资金!分,。配,、,管理的情况;—
》
:。。 《 (四)国【库,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资金拨付的情况【;
?。
【 《。 (五)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执行和决算!的,情况;
—
:
【 (六)下—级人民政府》预算执行《和决算的《情,。况;
—
】。 , (七)其他财【政收支?情况
?
】 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依法对其》他取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
? : 审计机关对财政!收入征收《征管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时可》以延伸审计缴纳【、代收财政》。。收入的?单位缴纳、代收【情况:
?
《。 , 第十一条 【 审:计机关对使用财政】资金的?事,业组织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 》 (一)预算经费的!收支、结余和专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
【
:
? , 《 (?二)非税收》入、生产经营—收入等?情况;?
《
: 】(三)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情况;
【
】 (四)》国有资产的取得、使!用、管理和处置情况!;
【 《 (》五):内部管?理与控制《制度的制定》、执行情况;
【
,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一)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情况:;
【 , (】二)损益情况利润及!其分配、使用情况】;
】 》 (三)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 ? (四)内【部管理与《控制制度的制定、】。执行情况;
【
,
! (五)》经营管理绩》效情况;
—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
,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对地?方,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和证—券、:保险、信《托、:。期货等?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或者组织的财!。务收支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
:
】 (二?),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
【 , (三)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
《 (四)!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情况;
【
》 , (五)】土地利用《和征收补偿情况;】
?
?。 , (六!)工程造价情况;
!
! (七)竣】工决算和资产移交】、权属证书办理情况!。;
?
,
! (八《)投资绩效情况【;,
:
— : ?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对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招标代理、】项目:管理和咨《询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
《 第》十,四条 ? 审:。计机关对《有关基金、资金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 ? (一》)主管部门》、征收机构、经办机!。构、财政专户—管理机构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
—
《 《 : , (二?。)基:金和资金的》征收、?分配:、使:用、:拨付、结《余等情况;
!
,
: (三!)基金和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绩效情况《;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
—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的》审计监督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 (一)重大经【济,决策的合《。法,、合理?和效益?情况;
》
,
《 【(二)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
—
— 《 ?(三)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情况!;
】 (四!)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措施》情,况;
【
】。 (五?)遵守有关廉—洁从:政(从?业)规定《情,况;
?
】 (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事项
》
《。
: 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履行经济职责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审:。计评价中应当对其】应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作出界定》
,。。
?
,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绩效!审计对财《政,资,金、国有资产等公共!资源配置、管理、使!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进行评价】。
】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绩效审计评价—体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项目》。目标、?绩,效目标等《规定选择《确定评?价标:准
:
【 审计机关选择确!定,评价:标准时?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听取被审计单【位、专家学者、【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及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监督时可!以依法检查被审【计单位相关》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确保审计所—需数据的可靠—性和可用性
—
?
—第十八条《 , 审计机关可以对国!家重大经济政策措】施的:执行情况、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点建设项—目、重要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事项、重大突发性!公共事项《、社会关注度高的专!项资金等《进行:跟踪审计
】。。
》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可以《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定的职责《和权限?对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特【定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
《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
:。 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时有【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报告进行核查!对社会审《计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执:业准则?等情况的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