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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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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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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或者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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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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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供应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供气《设备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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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企业未对燃气设!施进行日常巡—查、未对用户安全】。用气进?行定期检《查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未及时消—除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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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八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在!降压或者《。停气时未《。提前公告或者及时通!知用户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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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九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二十五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用户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用户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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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行为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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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占压燃气输配!管道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或者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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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未通》过气源?适,配,性检测的燃气器【具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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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活动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五【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事项未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予以批【准,或者:核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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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核准的;!
— , ? (三—)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核准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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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核准的单【位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核:准或者发现燃—气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 ?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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