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附》则
! ,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
》 (—一)燃气是指—人工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气体《燃料的?总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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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燃气工程是指—燃气设施和燃气【供应站点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
》 : 《 (三?)燃:气设:施是指气《。源生产厂《家以外?的储气?厂,、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储配站【。、调压站、》各,种燃气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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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燃—气器具是指》使用燃气的炉灶、热!水器、沸水器、取暖!器,。、空调器和燃气计量!器等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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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燃气供应站点!。是指为用户供—气,。的瓶组气化站—、瓶装供应站、【燃气车辆《加气站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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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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