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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设施与《器,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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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燃气设施的所在!地、:敷,设,有燃气管道的道【路交叉口及重—要燃气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在,生产经?营,场所设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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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覆【盖、移动、涂改安全!。。警,示标志
】
第三十】。一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划定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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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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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 ? (二)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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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未】经批准开挖沟渠【、挖坑取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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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未经批准》打桩:或者顶进作业;【
】 (五】)未经批准动用明】火,作业;
】
!(六)其他损坏【燃,。。气设施或者》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
第三【十二条 《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燃,气,经营企业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明地下燃气设施】的相关情况》燃气经营企业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到!。查询后三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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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协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在专业技术人员【的监督下施工
】
】第三十三条 因】建设工程施工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协商并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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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四条 —。 总:重十吨以上》。的车辆?或,者大型施《工机:械需通过《地,下敷设有燃气管道的!城市非机动车—道时应当事先征得燃!气,经营企业《的同意并在通行【地段修建承重过桥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措施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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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燃气器?具,应当由具备法定资】格的检测机构—抽样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检测结果—由省: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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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燃》气器:具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燃《气器具的明显位【置标注?气源适配《性检测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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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应》当按照?规定对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进《行定期检验》、检修?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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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的:燃气钢?瓶应当进行破坏【性处:理并不得翻新使【用
! , 第:三十七?条 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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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和省颁布《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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