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设!施与器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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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燃气设施的所在地、!敷设有燃气管道【的道路交叉口及【重要燃气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在生产?经营场所《设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覆盖、移动】。、涂改安全警示【标志
《
》 第三十一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划定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
!。
《 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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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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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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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未经批准开挖沟渠、!挖,。坑取土;
—
《 ? : (四)—。未经批准《打,。桩或者顶进》。作业;
【
,
— : (五)《未经:批准动用明火作业】;
》。
? 》 (六)其—他损坏?燃气设施或者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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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燃气【经营企业《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明,地下燃气设》施的相关情况—燃气经营企》业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到查询后三!。。。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
《 ,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协: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在—专业技?术人员?的监督下施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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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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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因建设》。工程施工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协商并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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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 总重十吨》以上的?车辆或?者大型施《工机械需通过地【下敷设有燃气管道】的城市?非机动?车道时应当事先征】得燃气经营》企,业的同意并在通【行地段修建承重过】桥,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措施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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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燃气—器具应当由》具备法定资格—的检测机构》抽样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检测结—果由省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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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器具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燃气《。器具的明显位置标注!气源:适配性检测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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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应,当按:照规定对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进行—定期检验、检—修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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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的燃气钢瓶应当进行!破坏性处《理并不得翻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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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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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和省颁!布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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