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设施与—器,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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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燃气设施!。的所在地、》敷设:有燃气管道》的道路交叉口及重】要燃气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在生【产,。经营:场所设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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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覆盖》、移动、涂改安【全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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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划定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
【 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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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 — (二)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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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未经!。批准开挖《沟渠、?挖坑取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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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未经批准打】桩或者顶进》作业;?
】 (五】)未经批准动用明火!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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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其他损坏燃气设【施或者?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燃气经!营企业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明地下燃气设施【的相关?情况燃气经》营企业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到查询》后三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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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协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在专业技术人员【的监督下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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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因建—设工程施工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协商—并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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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四条 【 总重十吨以上的】车辆或者大型施工机!械需通过地下敷【设有燃气管道的【城市非机动车道时】应当事先征得燃【气经营?企业的同意并在通】行地段?修建承重过》。桥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措施【。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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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燃气器具【应当由具备法定资】格的:检测机构抽样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检测结》果由省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 燃气—器具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燃气器?具的:。明显位置标注气源】适配:性检测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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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 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应当按照规定【对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进行定期检验、检!修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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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的燃气钢瓶—应当进行破坏性处理!。并不:。得翻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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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 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业,务
】 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和》。省颁布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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