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五—章 :设施与器《具管理 【   — , 第三十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燃气设?施的:所在地、敷设有【燃气管道的道路交叉!口及重要燃气—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在生产经营场所设】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覆】盖、移动、涂改【安全警示标志 【。  —   第三十—一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划定《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 《 《  :  :。。 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 ,  》 , ,     (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   ?   ?  (二)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   —      (【三)未经批》准,。开挖沟渠、挖坑【取土; 》 ,      】。   (四》)未经批准打桩【或者顶进作业—; 【        】(,五)未经批准—动用明火作业—;   !      (六)!其他:损坏燃?。气设施?或者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    【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燃!气经营企业》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明地下燃气设施】的,相关情况燃气经【营企业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到查询后三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   —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协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在专业技术》人员的监督下施工】  【   第三十—三条 ? 因建设工》程施工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协商并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 ,   ?第三:十四条? ,。 总重十吨以—上的车辆或》者大型施工》机械需通过地下敷设!有燃:气管道的城市非【机动车道时应—当事先征得燃—气经营企业》的,同意:并在通行《地段修建承重—过桥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措】施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通《。行 【 ,   第三十五条】  燃?气,器具应?当由具备法定—。资格:的检测机构抽样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检测《结果:由省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 ,     燃气】器具: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燃气?器具的明显位—置标注气源适配性检!测标:志 》    》 第:。三十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应当按!。照规:定对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进,行定期检验、检修】和更新 】。     报—废的燃?气钢瓶应当》进行破坏性处—理并:不得翻新使用 !  《   第《三十七条  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业务 【  :   ?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和】省,颁布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