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五章 设施与】器具管理 ! ?    第》三十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燃:气设施的所在—地、敷设《有燃气管道的道路】交叉口及重要—燃气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在:生产经?营场所设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 : ,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覆盖《。、移动、涂改—安,全,警示标志 !     》第三十一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划《定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 《 《 ,   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 ?  ?    《 ,  (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 》。       【。 (二)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 ?         !(三)未《经批:准开挖沟渠、挖坑】。取土:;, ,   【   ?   (四)—未经批准打桩或者顶!进作业; 【 :      —   (五)未【经批准动《用明火作业》; 【  :     》 (六)其他损坏燃!。气设施?或者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  :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燃气经!。营企:业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明地》下燃气设施的相关】情况燃气经营—企业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到查—询后三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    【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协《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在专业技《术人员的监督下施】工  】   第三十三条 ! 因建设工程—施工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协商:并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第】。三十四?条 : 总:重,十吨以上的车—辆或者大型施工机械!。需,通过地下敷设有燃】气管道的城》市非:机动车道时应当【事先征得燃气—经营企?业的:同意并在通》行地段修建承—重过桥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措》施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通行 【 , :     第三十!五,条  燃气器具应】当由具?备,法定资格的》检测机构抽》。样,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检测【结,果由省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     【。燃气器?具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燃气器具的明【显,位置标注气》。源适配性检》测标志?   】。  第三十》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应当按照【规定对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进行定【期检验、检修和【。更新 —     报【废的燃气钢》瓶应当进行破坏性】处理并不《得翻新使《用   !。  第三十七条  !。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业务 】。 ,    》 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和省《颁布: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