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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设施与器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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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燃气设?。施的所在地、敷设有!燃气管道的道—。路交:叉口及重要燃气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在生》产经营场所设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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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覆!盖、移动、涂改【安全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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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划定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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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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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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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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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未经批准开挖沟渠、!挖坑取土;》。。
— 《。 (四)【未经批准打桩或者顶!进作:业;
! 【(五)?未经批准动用明【火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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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其他损坏《燃气:设施或者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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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燃气经营【企业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明地下燃《气,设施的相《关情:况燃气经营企—业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到】查询后三《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协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在专业技术人员【。的监督下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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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因,建,设工:程施工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协商并!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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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总!重十吨以上的车辆或!者大型施《工,。。。机,械需通过地下敷设有!燃气管道的城—市非机动车》道时应当事先征【得燃:气经营企业的同意并!在通行地段修建承】重过桥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措施【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通!行
】 第三十—五条 燃气—器具应?当由具备法》定资格的检测—机构抽样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检—测结果由省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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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燃气—器具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燃:气器具的明显—位置:。标注气源适配性检测!标志:
— 第三十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应当按!照规定对《。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进行定》期,检验、?检修和更新》
! 报废的《燃气:钢瓶应当《进行:破坏性处理并不得翻!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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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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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和省颁》布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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