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四章 使!用,管理:  !   第十六条  !经营燃气《。。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有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输!配、充装设施;【   】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    《    (四—)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        ! (五)有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 《  :   ?   (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 , :。    《  :   (《七,)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 【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企业】在规定的经营—场所范围外或者【单位:为内部生产设—立燃气?供应站点的应当向】燃气供应《。站,点所在地县、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燃气供应许【可证;?其中属于瓶组—气化站的《应当向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燃《。气供应许可证 【     !依照前款《规定设立的燃气供应!站,点应当具《备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四)、【(五)、(》六,)、(七)、(八】)项规定的》条件: 》     未取得燃!气供:应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相关的燃气经营活】动 【  :  第十八条— , 燃气经营许可证和!燃气供应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租、出—借、转让、涂改【、伪造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燃气】供应许可证 — 》 ,  : 第:十九条  燃气【经,营企业所《供燃:气,必须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指标 》 ?   ? 新:型复合气体燃料必须!。经省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等部门【鉴定:合格后方《可,。作为民用燃料—经营、使用 】   》  第?二十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燃气:。安全管理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网络 】 》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燃气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对,。。用户安全用》气进:行定期检查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 》   《  燃气经营企业】巡查人?。员入户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有效证件 】     第二!十一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置专门的燃气】。事故抢险《抢,修队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防护用品、消防器】材、车辆、通讯设备!等制:定各类突发》事故的抢险抢—修预:案并: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置抢险抢修电话向!社会公布并设专岗每!天二十四小时值班】 《 ,    《 第二十《二条  燃气经营】企业从事安全管理、!作业和抢险》。抢修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接受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安全管理或者作】业活:动  】  :。 第二十三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向!用户公布并履行服】务承诺提高服务水平! 《   《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用户安全用—气规则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并安排专职人【员对用户进行燃【气安全使用教育、解!答用户?。咨询:。 》     第二十】。。四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燃气质量、】压力和计量标准不间!断地供气因管—道,燃气设施施工、【检,修等原因确需—降压或者《停气: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三日前予以公告!并按规定时》。间恢:。复供气;因》突发事故降压或【。者停气的应当及时通!知,用户  !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提前】六十日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 ,     第二【十五条  从事瓶装!燃气充?装活:动的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       】  (一)给超【期限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充装燃气; ! :     》    (》二)给报废、改【。装的钢瓶充装燃【气;  !   ?    (三)给】超残液量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 —  《       (四!。)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给钢瓶充装燃气【; ?。 :   《     》 (五?)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燃—气或者用《钢瓶相互《倒灌:。燃气; —。。      】   (《六)给?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 【 :     第二】十六条?  管?道燃:气用户需扩大—用气范围、改变燃】气用途或者安—装、改装《、拆除固定的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的应当到燃气经营】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    】 第二十七条  单!。。位燃气用《户应当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其操作维护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燃气》安全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  《   第二十—。八条  燃》气用户应当》配合燃气经》营企业入户进行【燃气安全检查遵守】安全:用气规则并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   【      —(一)盗《用燃气、损坏燃气】设施;? 》  :       (二!)用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     】    (三)【从,事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 】     —    (四)安】。装,。、使用明令淘汰的】燃,气器具; 】   《      (五】)使用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的钢瓶; 】  ?      — ,(六)?擅自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装置和燃》气设施; 【。       !  :(七)加热》、摔、砸《燃气钢瓶或》者,在使用时《倒卧燃气《。钢瓶; 】     》 ,   (八)—倾倒燃气钢瓶残液;! ?    —。     (—。九)擅自改换燃气】钢瓶检验标》志和漆色; 【 :。       】  (?十)在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使】用瓶装燃气; 【     !  :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使用燃气泄露】安全保护装》置,和具有燃气泄露安】全保:。护装置的燃》气器:具确保燃《气使用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