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使用管?理
】
》第十六条 》 经:营燃气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 (一)有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 《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输配、充!。装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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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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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
! (五)》有,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
— 《 (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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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
》
, —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第十七条 ! 燃气经营企业在规!定的经营场所范围】外或者单位为—内部生产设立燃气供!应站点的应当向燃】气,供应站点《所在:地县:、,。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燃》气供应许可证—;其中属于瓶组【气化站?的应当?向,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燃气供应》许可证?
! 依照?前款规定设立—的燃气供《。应,站点应当具》备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四?)、(五)、(六】)、(?七)、(八》)项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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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取得燃【气,供应:。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相《关的燃气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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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 燃气经营许—可证和燃气供应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租?、,出借、转让、涂改】、伪造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燃气供《应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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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燃气:经营企?业所供?燃气必须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指标
】。
【 ,新型复合《气体燃料必》须经:省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等部—门鉴定?合,格后方可作》为民用燃料经—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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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燃气安全【管理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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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燃》气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对用户安全用气进行!定,期检查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
!
》 燃气经营企—业巡查人员入户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有效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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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置专【门的燃气事故—抢险抢修队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防!。护用品、消》防器材、《车辆、通《讯设备等制定各类突!发事:故的抢险抢修预【。案并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
,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置抢险抢《修,电话向?社会公?布并设专岗每天【二,十四小时值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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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燃气!。经营企业从事安全管!理、作业和》抢险抢修《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接受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安全管理或》者,作业活动《
! 第二?十三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向用户?公布并履行》服务承?诺,提高:服务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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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用户安全用气!规,则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并安排】专职人员对》用户:进行燃气安全使用】教育、解《答用户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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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四条 【。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燃气质量、【压力:和计量?标准:不间:断地供气因管道【。燃气设施施》工、检修《等原因确需》降压或?者停:。气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三日前!予以公告《并按规定时》间恢复供《气;因?突,发事故降《压或者?停气的?应当及时通知用户】
—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提—。前六十日《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 第二—十五条 从事【瓶装燃气《充装活动的》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
:
,。 【 (一)给超期【限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充【装燃:气;
【
— : (二)《给报废、改装的钢】瓶充装燃《气;
》
【 (三—)给超残液量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
:
! : (四)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给钢【瓶充装燃气;—
! (五【)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燃气》或者用钢瓶相互倒灌!燃气;
》
,
【 (六—)给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
》
》 第二?十六条? 管道燃气用户】需扩大用气》。范围:、改:。变燃气用途或者安装!、改装、拆除固定】的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的应当到—燃气经营《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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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单位燃气用!户应当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其【操作维护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燃气:安全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 第二十八条 ! 燃气用户应当配合!燃气:经营:企业:入户进行燃气安【全检查遵守》安全用气规则并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
— , (》一)盗?用燃气、损坏燃气】设施;
【
! (二)用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
《 : (三)从】事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
】
》 【 (四?),安装、使用》明令淘汰的》燃,。气器具;
》
》 ? (五【)使用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的钢瓶;
】
?
《 , (六)擅自!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装置和】燃气设?施;
】 】(七)加热、摔、砸!燃气钢瓶或者在使用!时倒卧燃《气钢瓶;
【
《 — ,(八)倾倒燃气钢瓶!残液;
【
《 : ? (九)擅自改换燃!气钢瓶检验标志和漆!色;
】 — (十)在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使用瓶装燃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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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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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使用燃气!泄,露安全保护装置【和具有燃气泄露安全!保护装置的》燃气器具确保燃气使!用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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