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使》用管理?
》
— 第十六条》 经营燃气—。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有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
,
【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输配:、充装设施;—。
【 :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 : (四)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
— , (五)【有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 , : 《 (: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
:。。
【 ? ,(,七)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
!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第十七条 — ,燃,气,经营企业在》规定的经营场所范】围外或者单位为【内部生产设立燃气供!应站点?的应当向燃》气供应站点所—在地县、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燃:气供应许可证;其】中属于?瓶,。组气化站的应当向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燃气》供,。应许可证
【
? ? 依照前款规定【。设立:的燃气供应站点应当!具备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四)》、(:五)、(六)、【(七:)、(?八)项规定的条件】
! 未取得燃》气供应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相—关的燃气经营活【动
?
?
? 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许可证和】燃气供应《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租、—出借、转让》、涂改、《伪造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燃气供应许可证
!
【 第十九条 — 燃气经营》企业所供燃气必须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指标
【
【。 新型复合气体燃料!必须经?。。省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等部门鉴定【合格后方可作为民】用燃:料经:营,、使用
! : 第?。。二十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燃气安全管理—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网络
!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燃气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对用户安全用—气进:行定期?检查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
】 : 燃气经营企业巡】查人员入《户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有效证件
】
第二】十一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置专门的!燃气事故抢》。险抢修?队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防护用品—、消防器材、车辆】、通讯设备》等制定各类突发事故!的抢险抢修》。预案并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 ,。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置抢险抢【修电:话向社会公布并设专!岗,每天二十四小时【值班
—
第【二十二?条 燃气经—营企业从《事,安全管理、作—业和抢险抢修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接受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安全《管理或者作》业活:动
:
— : 第:二十三?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向用户公布并履!行服务承《诺提高服务水平
!
》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用?户安全用气规则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并安排】专职:人员对?用户进行燃气—安全使用教育、【解答用户咨询
】
《 第二十四】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燃气质量【、压:力和计量标准不间断!地供气因管道—燃,。气设施施工、检【修等原因《确需降压或》者停气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三日前—予以公告并按规定时!间,。恢,复供气;因突—发事:故降压或者停—。气的:应当及时通知用户
!
》。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提《前六十日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
? 第二十五【条 从事瓶装【燃气充装活动—的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
? , (一)!给超期限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充装燃气;
!
! (二)给报废【、改装的钢瓶充【装燃气?;
—
【 :(三)给超》残液量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
《
》 : (》四)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给钢—瓶充装燃气;
【
:
:
《 《 (:五,)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燃气》。或者用钢瓶相—互倒灌燃气》;
【 , (六!)给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
! 第二十【。六条 管》道,燃气用户需扩大用】气,范围、改《变燃:气用途?或,者安装、改装、拆】除固定的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的【应当到燃气》经营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
— 第《二十:七条 单位燃气】用户应当《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其操《。作维护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燃气安全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
】第二十八条 【燃气:用户应?当配合燃气》经,营企业入户》进行燃气《。安全检查遵守安全用!气规:则并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
: , (【一)盗用燃》气、损坏燃气设施】;
:
:
?。 : 《。 , (二?)用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
】 (三)从事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
:
《
? 》 (四)安》装、使用明》令淘汰?的燃:气,器具;
【。
,
》。 (》五)使?用,。。。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的钢瓶【;
! ,。 (六【)擅自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装,。置和燃气设施;
】
! 《(七)加热、摔【、砸燃气钢瓶或者】在使用时倒卧—燃气钢瓶;
】
:
— (八)倾【倒燃气钢《瓶残液;《
】 ? (九)擅【自改换?。燃气:。钢瓶:检,验标志和漆色—;,
】 —(十)在《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使用瓶装燃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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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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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使用燃气泄—露安全保护装置和具!有燃气?泄露安全保护装置的!燃,气器具确《保燃气使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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