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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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经【。营燃气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 (】一)有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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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输】配,。、充装设施》;
》
— ?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
【 (四)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 , 【(五)有《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
:
《 —。(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
】 , (七)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
《
》。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企业在》规定的经营场所【范,围外或者单位为内部!生产设立燃》气供应站点的应当】向燃气?供应站点所》在地县、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燃气】。供应许可《证;其中属于瓶【组气化站的应当向】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燃气供应许!。可证
?
【 依?照前款?。规定:设立的燃气供—应,站点应当《具备: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四)《、(五)、(六【),、(七?)、(八)》。项规定的条件—
?
》 :未取得燃气》供应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相》关的燃气经》营活:动
! 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许】可证和燃气供—应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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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租、出借、!转让:、涂改、伪造—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燃:气供应?许可证?
》
第十九】条 燃气》经营企业所》供,燃气:必须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指】标
《。
【新型复合气体—燃料必须经》省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等部门鉴定合!。格后方可作》为民用燃料经营【、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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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燃气安全管理—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网络
》。
—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燃气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对用户安全—用气进行定期—检,查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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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燃气经营】。企业巡查人员入【户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有效证件
!
— 第二十《一条 ?。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置专门的燃!气事故抢险》抢修队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防,护用品、《消防器材、车辆、】通讯设备《等制定各《类突发?事故的?抢险抢修《预案并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
: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置抢险抢修电话【向社:会公布并《设专:岗每天二十》四,小时值班
【。
第二!。十二:条 燃气》经营企业从事安全管!理、作业和》抢险抢修《。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接?受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安全管理或者作业】活动:
》
第—。二十三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向用:户公布并履行服【务承诺提高》服务水平
】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用户安全用【气规则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并安排!专职人员对用—户进行燃气安全使】用教育、《解答用?户,咨询
【
《 ,第二十四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燃?气质量、压》力和计量标准不【间断地供气因管道燃!气设施施《工、:检修等原因确—需降压或者停气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三日前予以—公告并按规定时【间恢复供气;因突】发事故降《。。压或者停气的应当】及时通知用户
【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提!前六十?日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
,
【第,二十五条 从事】瓶装燃?气充装活动的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 《 (一)给超期!限,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充装燃气;】。
】 (【二)给报废、改【装,的钢瓶充装燃—气;
》
— (—三)给超《残液量?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
》
【 (》四)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给钢瓶充装燃气!;
《。
,
! (五)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燃气或者用钢瓶【相互:。。倒,灌燃气;
!。
《 , (六)给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
》
【第二十六条 管】道燃气用《。户需扩大用气范【围、改变燃》气用途或者》安装、改《装、拆除固定的【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的应当到【燃,气经营?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
: 《第二十七《条 单位》燃气用户应》当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其操作?维护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燃气【安全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
【 ,第二十八条 — 燃气用户应当配】。合燃气经营企业入】户进行燃气安全检查!遵守安?全用气规则》并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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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盗用燃气【、,损坏燃气《设施;
】
!(,二):。用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
:
:
:。 (三!)从事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
— ? , (四)安】装、使用明令淘【汰的燃气器具;
!
,
【 (五—),使用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的钢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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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六)擅自【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装置和燃气设】施;
》
— : (七)—加,热、摔、砸》燃气钢?瓶或者在使用时倒卧!燃,。气钢瓶;《
— 】(八)倾《倒燃气钢瓶残液;
!
! 《(九)擅自改—换燃气钢瓶检验标志!和漆:色;
《
—。 ,。。 (十)在!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使?用瓶:装燃气;
】
:。 —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二十九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使用燃气【泄露安全《保护装?置和具有燃气泄露安!全,保护装置的燃气【。器具确?保燃气使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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