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 使】用管理
》。
! 第十六《条 ?经营燃气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有《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
》 :。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输配、充装设—。施;
—
【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 , 《 (《四)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
【 》(五)有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
】。 (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 (七】)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
【
,
, —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十七条 》 燃气经营》。企业在?规定的经营场所范】围外或者单位为内部!生,产设立燃气供—应站点的应当向【燃气供?应站点所在地县、】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燃《气供应?许可证;其中—。属于:瓶,。组气化站的》应当向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燃气?供,应许:可证
】 依》照前款规《定设立的燃气供【应,站点应当《具备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四)、?(五)、(六)、(!七)、(八)—项,规定的条件》
》
: 未取得燃气供!。应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相?关的燃气经》营活动
【
—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许可证和燃气供】应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租、出借、转让!、,涂改、伪造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燃气供应》许可:证
! 第十九条 燃!气经:营企业?所供燃?气必须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指标
?
!新型:复合气体燃料必【须经省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等部门鉴定合!格后方可作为民【。用燃料经营、使【用,
【 ?第二十?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燃气安全—管理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网络
】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燃气》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对用户安】全用气进行》定期检查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
》
《
, ? 燃气经《营企业巡查人员入】户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有效证件
—
《
第二十一!条, ,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置专门的燃!气事故抢险》抢修队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防!。护用品、消防器材】、车辆、通讯设【备,。等制定各类突发事故!的,抢,险抢修预案并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
》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置【抢险抢修电话向社】会公布并设专岗每】天二十?四小时值班
【
】第二十二条》 燃气经营—企,业从事安全管理【、作业和抢险抢修】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接受】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安全—管理或?者作业活动
—
】 第二十三》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向用户【公布:。并履行服《务承:诺提高服务水—平
—
《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用户安全用—气,规,则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并安!排专:。职人员对用户—进行燃气安》全使用教育、解答】用户:咨,询
】 第二》十四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燃?气质量?、压力和计》。量标准?不间断地供气—因管道燃气设—施施工、检》修等:原因确需降压或者】停,气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三日《前予以?。公告并按规定—时间恢复供气;因】突发:事故降压或》者停气?的应当及时通知【用户
!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提前六—十日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
《。 第二十五条】 从?事瓶装燃气充装活】动的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
:
【 (一)给】超期限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充装燃气】;,。
【 , ? , (?二)给报废、改装的!。钢瓶充装燃气;【
! (三)】给,超残液?量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
】
: : —(四)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给钢瓶充装】燃气:;
【 , (五!)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燃》气或者用钢瓶—相互倒灌燃》气;
?。
】 (六)】给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
—
?。 , 第二十六条【 管道燃》气用户需扩大用气】范围、改变燃气用】。途或者安装、改【装、拆除固定—的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的!应当到燃气经—营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
第二!十七条 单位燃】气,用户应当《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其操作?维护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燃气安《。全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
— 第二十八条 !燃气用户应当—配合燃气经营企【业入户进行》燃气安?全检查遵《守安全用气规则并】。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
—。 (一)!盗用燃气、》损,坏燃气设施;
!
— ?。 (?二):用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
《 ? (三)从事!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
!
—。 , : (四)安装、使】。用明令淘汰》的,燃气器具;
】
》 (五)!使用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的钢】瓶;
! 》 :(六)擅自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装置和燃气设施【;
! ? (七)加热、!。摔、砸燃气》钢,。瓶或者在使用时倒卧!燃气:。钢,瓶;
?
》 (!八)倾倒燃气钢【瓶残液;
】
? 》 :(九)?擅自:改换燃气钢瓶检【验标志?和漆色?;
! 《 (十)在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使《用瓶:装燃气;《
—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使用燃气泄露—安全保护装置和具】有燃气泄露安全保护!装,置的燃?。气器具确保燃气使】用安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