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使用管【。理
:
! , 第十六条 经】营燃气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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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有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
》 ?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输配、【充装设施;》
—。 《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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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
《 【。 (五)有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
》 》 (:。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 《 , (七)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
!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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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企业在规定的【。经营:。场所范围外或者单】位为内部生产设立燃!气供应?。站点:的应当向燃气供【应站点所在地县、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燃气供应许可证;!其中属于瓶组气化站!的应:。当向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燃气供—应,。。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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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照前款规定设】立的:燃气供?应站点应当具—备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四)》、(五)《、(六)、》(七)、(八—)项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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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燃!气供:应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相关的燃《气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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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许】可证和燃气供应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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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租、出借、转】。。让,、涂改、伪造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燃气供《应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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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燃气【经营企业所供燃气必!须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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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型—复合气体燃》料必须?经省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等部】门鉴定合格》后方可作《为民用燃料》。经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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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燃气安全管理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网:络
【。。 ?。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燃气《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对用《户安全用气进行定】期,检查: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
】
燃气经营!企业巡?查人员入户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有,效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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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置专门—。的燃气?事故:抢险:抢修队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防护用品、【消防器材、车辆【、通讯设备等制定各!类突发事故的抢险】抢修预案并》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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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置抢险抢修电】话向:社,会,公布并设《专岗每天二十四小时!值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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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二》条 燃气经营企业!从事:安全管理、作业和】抢险抢修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接受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安】全管理或者作业【。活动
! , , 第:二十三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向用户公!布,并履行?。服,务承诺提高》服务水平
!
,。 , ,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用户:安全用气规则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并安排专职【人员对用户进行燃气!安全使用教育—。、,解答用?户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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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燃气质量】、压力和计量—标准不间断地—供气因管道燃—气,。设施施工《、检修等原因确需】降压或者停气—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三日—前予以公告并按【规定时间恢复供气】。;因突发事》故降压或者停—气,的应当及时通知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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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提前!六十:日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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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五条 ! ,从事:瓶装燃气充装—活动的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
! ?(一)给超期限【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充装燃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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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给报废【、改装的钢瓶充装燃!气;
! — (三)《给超:残液量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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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给钢瓶充装燃—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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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燃气或者用钢瓶!相,互,。倒,。。灌燃气;
—。
! (《六)给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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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管道—燃气用?。。。户需扩大用气—范围、改变燃气用】途或者安《装,、改装、拆除固【定的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的应当到燃【。气经营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
【第二十七条 【单位燃气用户—应当: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其】操作维护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燃《气安全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
》 第二十【八条 燃气用【。户应当配合燃气【经,营企业?入户进行燃气安【全检查遵守安全用】。气规则并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
! : (一)盗用燃气!、损坏燃气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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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用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
》 (》三)从事《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
】
— 》(四)安装》。、使用明令淘汰的燃!气器:。具;
! : 》(五)使用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的钢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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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擅自【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装置和!燃,气设施?;
】。 , : (》七)加热、摔、砸】燃气:钢瓶或?者在使用《时倒卧燃气钢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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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八)倾!倒燃气钢瓶残—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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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九)擅《。自改换?燃气钢瓶检验标志】和漆色;
!
【 (十《)在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使用:瓶装:燃气;
!。 【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使用燃气!泄露安全保护装置和!具有燃气泄》露安全保护》装置的燃气器具【确,保燃:。气使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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