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四章 使用管理 】。   !  第十《六条  经》。营燃:气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有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    —    《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输配、充】装设施;《 —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 , ,    《   ?(四)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     》   (五)—有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 : , ,     》   (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  :     》(七)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 》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企业》在规定的经营—场所范围外》或者:单位为内部》生产:设,立燃气供应站点【的应当向《燃气供应站点所在地!县、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燃气供—应许:可证:;其中属于瓶组气】化站的应当向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燃气!供应许可证》 :    【 依照前款规—定设立?的燃气供应》站点应?当具:备,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四:)、(五)》、(:六):、(七)、(—八):项,规定的条《件   !  未取得燃气供】应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相,关的:燃气经营《活动 】    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许可证和【燃气供应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租、出】借、转让《、涂改?、伪造?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燃气供应许【可证  !   第《十九条  燃—。气经营企业所—供燃气必《须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指标】    ! 新型复合》气体燃料《必须经省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等?部门鉴定合》格后方可作为—民用燃料经营、使】。用 :    】 第二十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燃气安全管!理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网?络 《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燃气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对用!户安全?用气进行定期检【查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 —    】 燃气?。经营企?业巡:查,人员入?。户,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有效证件 !     第】。二十:一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置专门的燃》气事故抢险抢修队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防护【用品、消防器—材、车?辆、通讯设备等制】定各类突《发,事,故的抢?。险抢修预案并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 :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置抢险!抢修电话向社—会,公布并设专》岗每天二《十四小时《值班 》     【第二十二条  燃气!经营企业从事—安全管理《。、作业?和抢险抢修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接受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安全管理或—者作:业,活动 】  :  :第二十三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向用:户公布并履行—服,务承诺?。提高服务《。水平 《。 :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用户安全用气!。规则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并安排《专职人员对》用,户进行燃《气安全使用教—育、解答用户咨询】 ? ,    》 第:二十:四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燃气!质量:、压力和《计量:标准不间《断地供气因管道燃气!设施施工、检修等】原因确需降压或【者停气?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三日前予—以,公告并按《规定:时间:恢复供气;因突【发事故?降压或者停》气的应当及时通【知用户 !  :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提前六十日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 第二?十五条?  从?事瓶装燃气充—装活动的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       】  (一)给超【期,限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充装燃气;】   】 ,     (二)】给报:。废、改装的钢瓶【充装燃气; 【 ?     》    《(三)给超残液量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 】。 ,        】(四)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给钢瓶充装】燃气; !。     》   (五)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燃气或者用钢瓶相】互倒灌燃气》; —     》    (六)【。给,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 !    》 第二十六》条  管道燃气用户!需,扩,大用气范围》、改变燃气》用途或者安装、改装!、拆除固定的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的应当到燃气—经营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     !第二十?七条  单位燃气】用户应当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其—操作维护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燃气安】全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   第二十八条】  燃气《用户应当配合燃气】。经营企业入户进【行燃气安《全检查遵守安全【用气规则并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      !   ?(一)盗《用燃气、损坏燃【气设:施;:  【 , ,     (二【)用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 《。 ,       (】三):从事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 】。 ?        】 (四)安装—、使用明《令淘汰的燃气器【。具; 】        】(五:)使用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的钢瓶》; ?     】。    (六)擅】自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装!置和燃气《设施; 《 :    —   ?  :。(七)加热》、摔、砸燃气钢瓶】或者在使用时倒卧燃!气钢:。瓶; ? : ?  :     》 (八?)倾倒燃气钢瓶【残液;? ?  《       【。(九)擅自改换【燃气钢瓶《检验标志《和漆色; 【 ,  ?   ?  : , (十)在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使用瓶装燃气】; —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 ,。 :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使用燃气泄露安全保!护装置和具有燃气】泄露安全保护装置】的燃:气器具确《保燃气使用》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