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监察程序
【
! 第十六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实?施专项?检,查和年度检查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
《 —。(一)制《定监督?检查:方案;
】
— (二)确定】检查人员;
!
:。。 《 (三)【实施监督检查;【
【 《 (四)提出】检查结果的报告和处!理,建,议
:
《
?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日常检查和》举报专?查时可以《直接派出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
:
:
》第十七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监察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 (一)有【两名以上的监察人员!共同进行监》察人员?。应当着装整》齐佩戴?执法标志并出示【执法:证件:
《
—。。 (二)告知!被检查单位监察的内!容、:要求和?方法
》
】 (《三,),询问或者现》场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由监察人员】和被询问人或者被】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或:者被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注明】。拒绝事由
】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向用人单位下达询问!通知书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询问》。通知书?的要求接受询问或】者作出书面》答复
《
【 第十八条 —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监督检查结果依【照下列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
【 (一)》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轻微在—一定:期限内能够改正依】法可以不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责令】改正;
》
《 : —(二)?。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条例规定》的程:序给予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
《
【 第十九《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
》 (一)【立案;
【
】。 , (二)调》查;
?
】 , ? (三)决定;
】
】 (四)制!作行:政处理决《定书;
》
,
》 , ? (?五)送达《
— ? 第二十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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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情况复杂确—实需:要延长的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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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二?条 :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作的行政处【。理决定书《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十日内报送上一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 第》。二十三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人员在!监察过?程中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