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监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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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十》六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实施专项检查和!。年度检?查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
! (一《)制定监《督检查方案;
【
【 (【二)确定检查人【员;
》。
? , , —(三)实施监督【检查;
】
: : 《。 (四)提》出检查结果的报告】和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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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日—。常,检查和举报专查时可!以直接派出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 第十七条 !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监察: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 (一【),有两名以《。上的监察人员共同】进行:监察人员应》。当,着装整齐佩戴执【法,标志并出《示执:法证件
! (!二,)告:知被检查《单位监察的内容、要!求和方法
—
】 (》三):。询问或者现场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由监—。察人员和被询问人或!者被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或者被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注明拒绝事由
!
《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向:用人单位下达—询,问通知书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询问通》知书的要求接受【询问或者作出书面】答复
?
,
第!十八条? ,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监督检查结!果依照下《列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 】(,。一)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轻微》在一定期限》内,能够改正依法可以】。。不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责令改正;》。。
?
《 ,。。 —(二)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条例:规定的程序》给,予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
!。
: 第十—九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
? (一】),立案:。;
》
】 (二《。。)调查;
—
,
:
!(三)决定;
】
! (四)—制作行政处理决定】书,;
】。 (】五)送达《
《
? 第二十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
】第,二十一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情况】复杂确实需要延长的!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三【十日
》
《 第《二十二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作的行?政处理决定书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十】日内报送《上一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 第二十三—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人!员在监察过程中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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