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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监《察,程序:
】 第十六条 !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实:施专项检查》和年度?检查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 : : (一)制定监【督检查方案;
【
!。 :。 (?。二)确定检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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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实施监督!检查;
》
《 》 (四》。)提出检查结—果的报告和处—理建议
【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日常《检查和举报专—查,时可:以直接派出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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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监察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一)有两》名以上的监察人【员共:同进行监察人员【应当着装整齐—佩戴执法标》志并出示执法证件
!
! ?。 (二)告知被检】查单位监察》的内容、要求和【方法
】 【 (三)询问—或者现场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由【监,察人:员和被询问》人或者被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或》者被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注明拒绝事—由,
】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向》用人单?。位下:达询问?通知书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询问通知书的!要求接受询问或者作!出书面答复
—
《
: 第《。十八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监督》检查结果依照—下列: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 《 (一)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轻微:在一定期《限内能够改正依法】可以:不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责令改正—。;
》
】 (?二)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条例规定的程序给!予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
! 第十九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
! : (一)立案;】
:
《 —。 (二)调查【;
】 — (三)决定;
】
】 (四)制!作行政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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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送达
?
】 第二十条 —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 第二十一条 【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情况复杂确实需要】延长:的,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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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作的?行,政处理决定》书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十日内报!送上一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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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人:员在:监,察过程中《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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