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监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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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实施专项检》查和年度检查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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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制定监督【检,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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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确【定检:查人员;
!
【 (三)实—施监:督检查?;
】 (】四)提?出检查结果的报告和!处,理建议
!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日常检查和【举报专?查时可以直接—派出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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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监察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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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有两《名以:上的监察人员共【同进行监察》人员应当着装整【齐佩戴执法标志并】出,示,。执法证?。件
【。 — (二)告知【被检查单位监—察的内容、要—求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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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询问或者—现场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由监察人员和【被询问人《或者被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或者被】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注明!拒绝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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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向用人单【位下达询《问,通,知书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询问通知!书的要求接受询问】或者:作出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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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监督检查【结果依照《下列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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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轻微在一定期限!内,能够改正《依法可以不》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责令《改正;
】。
【 (二)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条例】规,定的程序给》予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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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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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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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调查;
】
— 《 (?三)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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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制作行】政处理决定书;
】
》 《 (五)送达!
【 ?第二十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
】第二十一《。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情?况复杂确实需要延】。长的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三十日
【
《 ,。 :第二十?二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作的行】政处理决定书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十日内报送上一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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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人员在监察过程中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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