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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监!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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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六条 —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实施专项!检查和?年度检查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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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制定监督检》查方案;
】
? ? ? (二?)确定?检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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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实《施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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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提出检查结果!的报告和处理建【议
?。
《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日?常检查和举报专查时!。可以:直接:派出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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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监《察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有两名—以上的监察》人员共同进行监察人!员应当着装整齐【佩戴执法标志并出示!执法证件
》
,
》 》 (?二)告知被检—查单位监察》的内容、《要,求,和方法?
— 】(三)询问或—。者现场?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由监察人员和被【询问人或者被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或者被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注明拒绝事【由
—
,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向用人?单位:下达询问《通知书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询问》通知书?的要求接受询问或】者作出?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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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监督》检查结?果依照下列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
】 ? (一)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轻微在》一定期限内能够改正!依法可以不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责令!改正;
】
!(二)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条例规定的程序给!予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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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 》 (一)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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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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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决定;
! ? 》。(四)制作行政处理!决定:书;
! : (五)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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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
《。 第?二十一?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情况复】杂确:。实需要延长的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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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作的行政处》理决定书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十日内《报送上一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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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二?十三条 《 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人】员在监?察过:程中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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