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监!察程序
《
》
—第十六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实【施,专项:检查:。和年度检查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 (一《)制定监督检查【方,案;
》
? , : 《 (二)确定—。检查人员;》
— ? ? (三)》实施:监督检查;
【
【 (四)提!出检查结果的报告和!处理建?议
?。。
《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日常检查和举】。报,专查时可以直接派】。出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 ? 第十七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监察》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一)有?两名以上的监—。察人员共《同进行?监察人员应当着装】整齐佩戴执法标志并!出示执法证》件,
【。 , (二】)告:。知被检?查单位监察的内【容、要求和方法
!
《 【 (:三)询问或》者现场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由监察人员和】被询问人或者被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或者被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注明《拒绝事由
—。
《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向用》人单位下达询问【通知:书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询问通知书的要求接!受询问或者作出书】。面,。答复
《
— , ,第十八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监督检查结果—依照下列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 】(一)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轻,微在一定期限内能】够改正依法可—以不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责令改正》;,
! (二)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条例】规定的程序给予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
】
第十】九,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
:
《。 (一】)立案;
—
?
》 , : (二)调查;
!。。
— : (三—)决:定;
! 《 (《四)制作行政处理】决定书;
!。
】 (五)送达—
,
?
第二十!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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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情况复杂确实需】要延长的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三十日?
— ? 第二?十二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作的行!。政,处,理决定书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十日内报!。送上一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 第》。二十三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人!。员在监察过程中【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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