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监,察内容?与方式
】
— 第十四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的内—容,是
! 《 (一)》制定劳动《管理规章制度—情况:;
《
》 —(二)招用劳动【者情况?;
?
! , (三)订立、履!。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情况;
—
【 (四—)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情况》;
》
,
》 (五)【支付劳动《报酬情况;
!
【 , (六)遵守女职!工、未成年工和残疾!人员特殊保护规定情!况;
?
【 : 《(七)遵守国—家有关安置人—。员规定情《。况;
《
:
,
】 (八)遵守—职业介绍规》。定情况;
—。
《 : (九】)遵守职业培训以】及职业技能鉴定规定!情,况,;
! (【十):遵守社会保险规定】情况;
》
:
! ,。(十一)承办—境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公民个人出》境,就业:。的机构维护境—外,就业人员合法权益的!情况;
!。 , 》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
?
第【十五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采取】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举报:。专查以及年度检查】等方式
! 除国家另有!。规定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理?由认为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或:者违法嫌疑外对同】一用人单位的日常检!查,每年:一般不超过》两次专?项检查每年一般不超!过一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超越管辖—权限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的用人单位【有权:拒,绝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