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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销售、租赁与—售后:交易 !  :  :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基准价》格、租金标准及其浮!动幅度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并向社—会公示? , : ,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租赁应当—实行明?码标价开《。发建:设单位不得超—过公示的基准—价,格、租金标准及【其浮动幅度销售【、租赁?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    未确定销售!基准价格、租金【标准及其浮动—幅,度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销(预)售、出租! ? ?    第二十三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者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         !(一)有当地城【镇常驻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者!属于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 !      ! , , (二)无房或者现!住房面积低于—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     【    (三)家】庭人均收入低—于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线标准; 】  ?       (四!)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   【  未婚、离异、丧!偶,人员以及因病等原】因致:。贫家庭购《。买或:。者承租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参照!前款规定的条件确定! 》  :   第二十四条 !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商品房价格、人【均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规定享受购!。买或者承租》经济适用住》房的低收入线标准】和住房困《难家庭?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 :  《   第二》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公开销(预—)售、出租 !     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将房源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开,发建设单位》名称、销(预)【售或者出租》时间、房源位置、数!量,、套型?建筑面积、》基准价格《。与租金标《准及其浮《动幅度、申请期【限、:申,。请购买或者》承租条件《、审查时限与—公示时间等》    !。 第:二,十,六条  居民申【请购买或者承租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申请!期限内?持家庭?。户,口本、成《员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收入证明和!住房情况证明以及】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向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 ?     》第二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查对?符合购买或》者承:租条件的《应当予?以公:示公示后有》投诉的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 》 :     公【示后无投诉》或者虽?有投:诉但经调查核实【证明投?诉不成?立的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核发准购(【。租)通知书并注明】保障面积、准购(租!)面:积、房价总额—。以及准购《(租)通知书的有效!期限等 ! , ,  第二十八条  !准购(租)通—知书持有人的数量】多于经济适用住房】房源:。时应当采取综合条】件排序或者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购买人或者承—。租人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    】。 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优先向无房或—者居住?危房的居民》供,应 —     》第二十九条  【购买或者承》租经济适用》住房的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或,者承租;超过—的部分由购房—人或者承租人—补交差?价收取的差价款应】当,专户:存储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超面积差【价款:的收取?标准和管理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     第【三,十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购买或》者,承租经济适用—住,房后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 ,。    第三十一】条  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向未取【得,准购(租)通知书】的居民出售、—出租: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向单位成批或者【。整幢销售、出—租经济适用住—房   !。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主开发和【定价的商品房不得冠!。。以“经济《适用住房”的—名称进行销售、【出租 ?     !第三十?二条  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土地!、房产权属登记 】  —   权属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在权属?。证书中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购买价格、准购面!积和实际购买面积等!内容 】   ? 第三十三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居—民取得?权属证?书一定年限后方可】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或者换购《上市出售的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以及其》他已减免和由政府】承担:。的费用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换购:的必须?以不高于届时—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出售给?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确定的【符合购?买条件的居民后【方可:再次申请购买—具体:。年限和比例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 】 , ,     未满规定!。年限确需出售的【。必须:以,不高于届时》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出售?给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确定的—符合购买条件的【居民 】 ,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以市:场价:格,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    第三十四条!  :居民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未按—规定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以及其他已减】免和由政府承担的费!用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之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  承租《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转租承租人因】条件:改善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应《当退出已承租的经】济适:用,住房 】    第三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要《求建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推行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的物业—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