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销《售、租?赁与:售后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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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基准价格、租—金标准及其浮—动幅:度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并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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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租】赁应当实行明码标价!开发建设单位不【得,超过公?。示的基准价》格、租金标准及【其浮动幅度销售、租!赁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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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确定销售基准价格】、租金标准及—其浮动幅度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销(】预)售、《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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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者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 , , ? (一)有【当地城镇常驻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者】属于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
【。 【(二)无房或—者,现,住房面积低于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 》(三)家庭人均【收,入低于?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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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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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离异《、丧偶人员以及因病!等原因致贫家庭【购买:或者承租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参照前款规定【的条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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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商》品房价格、人—均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规定享受购》买或者承租》。经济适用住房的低】收入线标准和住【房困难家《庭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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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公开销(预—)售、出租
【。
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将房源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开发建设》单位名称《、销(?。预)售或者》出租时间、房源【位置、?数量:、套:型建筑面积、基准】价格与?租金标准及》其,浮动幅度《、申请期限、申【请购买或者承租条】件、审查《。时,限与公示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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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居民【申,请购买或者承租【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申请!期限内持家庭—户口本、成员—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收入证明【和住:房情:况证明以及》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向《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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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查对!符合购买或者承租】条件的?应当予以《公示公示后》有投诉的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
【 : 公示后无投诉或】者虽有投诉但—。经调查核实证—明投诉不成立—。的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核发准购【(租)通《。知,书并注明保障面积、!。准购(租)》面积:、房价总额以及【准购(?租)通知书》的有效期限等
】
】第二十八条 准购!(租)通知书持有】。人的数量多于经济】适用住房《房源时应当采—取综合条件排序或者!。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购买人或!者承租人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 ?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优先》向无房或者》居住危房的居民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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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购买或者承!租经济适用住房的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或者承租;超过的!部分由购房人或者】。承租人补交差价收】取,的差价?款应当专户存储【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超面积差价【款的收取标准和管】理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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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购买或?。者承租经济适用【。住房后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
【 第?。三十一?。条, , 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向未《取得准?购(租)通知书的居!民出售、出租—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向单位成—。批或者整幢销售、出!租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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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自主《。开发和定价的—商品房不得冠以【“经济?适用住?房”的名称》进行:销售、出租》
! 第三十《二条 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土地!、房产权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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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属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在权—属证书中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购买价格、准购】面积和实际购—买面积等内容—
—。 第三十【三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居民》取得权属证书一定年!限后方可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或者换购上!市,出售的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以及其他已减免和由!政府承担的费用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换购》的必须以《。不高于届时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出售给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确定的符!合购:买条件的居民后方】可再次申《请购买具体年—。限和比例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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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规定!年限确需出售的必】须以不高于届时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出!售给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确定的符合购】买条件的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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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以市》场价:格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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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 居民?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未,按规定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以及其《。。他已减免《。和由政府《承,担的费用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之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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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转租—承租人因条件改【善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应当退《出已:承租的?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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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要求建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推行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的物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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