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销售、租赁!与售后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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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基准价—格、租金标准及【其浮动幅度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并向社会公【示
】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租赁应当实行【明,码标:价开发建设单—位不得?超过公示的基准价格!、租金标准》。及其浮动幅度销售】、租赁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 : 未确定《销售:基准价格《、租金标准及其浮动!幅度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销!。(预)售、出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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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三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者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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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有当地城镇—常驻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者,属于: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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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无房或者现【住房面积低于—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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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家—庭人均收入》低于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线标准《;
【 — (四)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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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婚、离异、!丧偶人员以及因病】等原因致贫家庭购买!或者承租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参照《前款规定的条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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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商品房价格、人【均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规定享【受,购买或?者承租经济适用住房!的低收?入线标准和住房困】难家庭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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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公开销(预)售!、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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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将房源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开》发,建设单?位名:称、:。销(预)售或者出租!时间、房源》位置、数量、套型建!筑面:积、:基准价格与租—金标准及其浮动幅】度、申请期限、申请!购买或者承租条件】、审查时限》与公示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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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居,民申请购买》或,者承租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申请期?限,内持家庭《户口:本、成员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收入【。。证明和住房情况证】明以及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向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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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查—对符合购买或者【承,租条件的应当予【以公示公示后—有,投诉的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
! 公示《后无:投诉或者虽有—投诉但经调查核【实证明投诉》不成立的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核《发准购(租)通知书!并注明保《障面积、准》购(租)面积、【。房价总额以及—准购(?租):通知书的有效期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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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准购【(,租)通?知书持有人的—。数量多?于经济适《用住:房房源?时应当?采取综合条件排【序,或者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购【买人或者承租人【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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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优先向【。无房或者居住—危房的居民》供应
! 第二十九【条 : 购:买或者承租》经,济适用住房》的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或者承租【;超过的部分由购】。房人或者承》租人补交差价—收取的差《价款:应当:专户存储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超面:积差:价款的收取标—准和管理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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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购:买或者承租经济适用!。住房后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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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向未取?。得准购(租》)通知书的》居民出售、出—租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向单位成批!或者整幢《销售、出《租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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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主开发和定—价的商品《房,不得冠以“》经济适用住房—。。”的名称进行—销售、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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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土地、房!产权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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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属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在权?属证书中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购】买价格?、准购面积和实际】购买:面积等内容》。
】 第三《十三: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居】民取得权属》证书一定年限—后方可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或【者换购上市出售【的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以及其他已减免!和由政府《承担的费用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换!。购的必须以不高于届!时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出售给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确?定的符合购》买条件的居民后方可!再次申请购》买具体年限和—比例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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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规定年限确—需出售的必须—以不高于届时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出售给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确定的符合!购买条件《的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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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以市场价】格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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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居民《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未按规定【。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以及其他已】减免和?由政府承担的—费用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之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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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转租承租人因!条件改善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应当退出已承—租的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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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要求》建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推行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的物《。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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