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四:章 销售、租赁【与售后交易 — 《  《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基准【价格、租《金标准及其》浮动幅?度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并向《社,会公示 》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租赁应当实行明码标!价开:发,建设单位不》得超过公示的—基准价格、租金标准!及其:浮动:幅度销售、》租赁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   —  未确《。定销售基准价格【、租:金标准及其浮—动,幅度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销(预》)售、出《租,   】  :第二十?三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者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       (一!)有当地城镇常驻】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者属【于,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 《 ?   ?     (二【。)无房或者现住【房面积低于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      —   (《三)家庭人均收【入低于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线标准!; ? , ,       】  (?四,)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    未婚、离异!、丧偶?人员以及因病—等原因?致贫:家庭购买或者承【租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参照前款规定【的条件确定 — 》    第》。二十:四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商品房价—格、:人均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规:定享受购买》或者承租经济适用住!房,的低收入线标准【。和住房困难家庭【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  :第二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公开销!(预)售、出租 】 , :   《  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将—房源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开发建设单【位名称、《销(预)《。售或者?出,租时间、房源位置】、数量?、套型建筑》。面积、基《。准价格与租金—标准及其浮动幅度、!申请期限、申请【购买或者承租条【件、审查时限与公】示时间等 】    》 第二十六条 【 居民申请购买或者!承租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申请期限内持—家庭户口本、—成员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收入》证明和住房情况【证明以及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向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  第二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查对符合购买或者!承租:条件的应当予以公示!公示后有投诉的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 】 《    公》示后无投诉或者虽有!投诉但经调查核实】证明:投诉不成立的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核发准购(》租)通知书并注【明保障?面积、准购(租)面!积、房价总额—以及准购(租)【通知:书的有效期限—等 —   ?  第二十八条【  准购《(租:)通知书《持有人的《数量多于经济适用】住房房源时应—当采取综《合条件排《序或者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购买?人或者承租》人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     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优】先向无房或者居住】危房的居民供应【 :   — , 第二?十九条  购—买或:者承租?经,济适用住房》的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或者!承租:;超过的部》分由购?房人或者《承租:人,补交差价收取的差价!款应当?专户存储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超面积差《。价款的收取标准和管!理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   》  第三十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购,买或者?承,租经:济适:用住房后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     第三十】一条  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向未取【得准购(租)通知】。书的居民出售、出】租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向,单位成批或者整幢销!售、出租经济适用住!房 》    》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主开发和》定价:的商:品房:不得冠以“经济适】用住房”的名称进行!销售、出租 — , ?   ?。  第?三十二条  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土地、房《产权:属登记 【 ,   ?  权属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在权属》证书中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购:买价格、准购面积】和实:际购买面积等内【容  】。   第三十三条 !。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居民取得【权,属证书一定年限【后方可?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或者换购!上市出售《的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以及其他已减免和由!政府承担《的费用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换】购,的必须以不高于届时!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出售给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确定【的,符,。合,购买条件的居民后】方可再次申请—购买具体《年限和?比例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 ! ,   未满规定年】限确需出售的—必,须以不高于》届时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出售给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确定的符合购买条】。件的居民《 》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以市场价格—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第三十四条  !。居,民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未按规定—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以及其他已减免【和,由政府承担的费用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之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  : , 承租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转租【承租人因条件—改善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应》当退出已《承租的经济适用住】房   !  第三十》五条 ?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要求建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推行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的物业《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