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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销售、?租赁与售《后,交易 】。  ?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基准价格—、租金标《。。准及其浮动幅度【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并向》社会公示 —  》  :。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租赁应当实行明】。码标价开《。发建设单位不—得超过公《示的基准《价格、租金标准【及其浮动幅度销售】、租赁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     未确定】销售基准价格、租金!标准及其浮动幅度】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销《(预)售、出租【 ?。 ,   《  第二十》三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者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  —  :     (一)】有当地城镇常驻【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者属于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 : : :   ?   ? , (二)无房或者现!住房面积低》于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 《         !(三)家庭》人均:收入:低于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线标准; 】  —      — (四?)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   —  :未婚、离异、丧偶】人员以及因病等原】因致贫家庭购买或者!承租:。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参照前款规定—的条件?确定 《 《    第二十四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商—品房价?格、人均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规定享受购买【或者承租经济适用住!房的低收《。入线:标准和住《房困:难家:庭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 第二?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公开【销(预?)售、出租 !     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将:房源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开发:建设单位名称—、销(预)售—或者:出租时间、房源位】置、数量、套型建】筑面积、《基准价格与租金【标准及其浮动幅【度、申请期限—、申请购《买或者承租条—件、:。审,查时限与公示时间等! 《     —第二:十六条 《 居民申请购买或】者承租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申请期限内持家!庭户口本、成—员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收入证—明和住房《情况证明以》。及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向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     第二十!七条 ?。 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查对符合购买或】者,承租:条,件的:应当予以公示公【示,后有投诉的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 【     公示【后无投诉或者—虽有投诉但经—调查核实证明—投诉不成立的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核发:准购(租)通—。知书并注明》保,障面积、准》购(租?)面:积、房?价总额以及准购(租!)通知书的有效期】限等 —    》 第二十八条  】准购(租)通知【书持有人《的数量多于经济适】用住房房源时应当采!取综合条件排—序或:者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购买人】或者承租人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   —  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优先向》无房或者居住危房的!居民:供应  !。   第二》十,九,条  购买或者承租!。经济适用住房的【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或,者承租;超过的部分!由购房人或者承租人!补交:差价收取的差价款】应当专户存储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超面【。积差价款的收取【标,准和:管理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 ?     第三十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购买或者】承,租经:济适用住房后—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     第三十!一条  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向未取得准】购,(租)通知书的居民!出售、出租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向单位!成批或者整幢销售、!出租经济《适用住房 【 ?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主开发和【定价的商品房不【得冠以“经济—适用住房”》的,名称进行销售、【出租  ! ,  第三十二条 】。 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土】。。地、房产权属登记】 ,。 ? :    《权属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在》权属证书《中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购买价格、准【购面积和实》际购买面积等内容 ! , 《    第三十三】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居民取得权属【证书一定年限后方】可,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或者换购上【市出售的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以及其他已减免和由!政府承担《的费用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换购的?必须以不高于—届时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出售—。给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确定的符合—购,买条件?的居民后方可再次申!。请购买具体年限【和比例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 《     】未满规定年限确需】出售的必须以—不高于?届时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出售:。。给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确定的符—合购买条件的—居民  !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以市场价【格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     第三十】四条  居民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未按规定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以及其【他,已减免?和由政府承担的【费用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之?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   承租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转租承】租人因条《。件改善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应当退》出已承租的经—济适用住房 !。     第三十!五条 ?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要求建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推行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的物业?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