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规划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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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发展?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编制》本,。地区的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以及销售、购房资】格审查等制度—
【 :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建【立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库做好项目储备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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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 设区的市、—县(: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经!济适:用住:房、: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项目储备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并报省发—展改革、建设、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报【送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时应当将!上一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的实施!情况:以及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清》单同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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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优先?供应
】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通】过项目法人招标确定!开发建设单位或【。者确定专门》的经济适用》住房承建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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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参加《投标: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资本》金以及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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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将【。参,加投标的《开发建设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中标—结,果予以?公示
】 :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控制在中小套型】范围内中套》住房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5平?方米)小套住房【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5》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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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居民的收入和—居住水平等因素在前!款规定的标准—范围内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户?型面积和不同户型】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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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基础配》套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应》当与住宅《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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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
】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工程质量《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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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购买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从经济?适用住房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
【 :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单独建帐核算并接受!。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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