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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规划与建设 【 : :   《  第十四》。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发》展,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编制本地区的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 :    》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以及销售】、购房资《格,审查等制度 !  ?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建,立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库做好》项目储备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编辑 》    】 第:十六条  设区【。。的,市、县(《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经济适用《。。住房、?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项目储《备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并报省发》展改革、建设、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报:送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时应当将上一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的实施情况以及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清单同时上【报 》 :   ?。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优《先,供应  !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通过项》目法:。人招标确定开发建设!。单位或者确定—专门的经济适用【住,房承建机构 【     】参加投标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资》。本金以及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 》。     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将参【加投标的开》发建设?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中标结果予》以,公示 《   —  第十八条 【 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控制在中小套型范!围内中套住房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5《平方:米)小套住》房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5平方米)》 :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居民的收入和居【住水:平等因素《在前:款规定的标准范围内!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户型面《积和:不,同户型的比例— ?    —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基础配套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应当与【住宅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  —。   第二十条 】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    !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工程质量》责任 —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购买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从经济!适用住房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 》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单独—建帐核算并》接受监督检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