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三章 公路》路域环?境,保护 —  》   第《二十二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公路路政》。管理、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加【。强公路路域环境整治!优化和改善公路【通,行环境 》   —  第二十三条  !新建、?改建:公路的建筑》控制区范围应当自】公路: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公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   】 , ,公路建筑控制—区与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航道保护范围、】河道管理范》围或:者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重【叠的经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和,铁路管理机》构、航道《管理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协商后—划定 《    【 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已划【定范围的《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外缘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标桩、界桩 ! ?。     》第二十四条》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路政管理!部门申?。请许可并提交—。施工图设计、—施工方案和相应的】技术评价报告— ,   【  埋设《的,管线、电缆等—设施应当《与公路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并符—合公路?发展规划《要求:    ! 第二十五条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和—经,许可:的涉路?。工程设施《、非公路标志外禁】止,修建、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对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    】 第二十六条  新!。。建学校、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应当在公【路一侧进行不得在】两侧:对应:建设并应当与公路建!筑控制区保持—规定的距《离   !  前款规》定,的公共场所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在公路两侧【建设的不得》再,沿公:路平行扩建;影响公!路运行安全的公路】沿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予以!改造或者《迁移 ?   【  第二十七条  !编制城市《、村镇规划》涉及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应《当,征求公路路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并依法注明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与《公路的控制》距离: :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公,。路巡:逻检:查依法查处车辆违】法行为及时处理交】。。通,事故疏导《交通维护《良好的公《路通行秩序 】     涉】路工程施工影响公路!通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的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及时处置交【通拥堵等《突发情况 — :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应当及时通知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到场调查《处理 —    》 第二十九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公?路路政管理》等部门依法取—缔占用公路的—。集市贸易、》占道经营等违法行】为保障公路》安全、畅通 【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利、林业—、国土?资,源,等,部门对公路沿线【可视范围内的—河道、湖泊》、荒山、荒坡—、破损山体等进行】。整治绿化《美化公路通行—。环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