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
?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 第三》十五条 从事【道路运?输站(场)、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汽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并办理工商营业登记!和税务登《记
》
: 第三十六】条, 从事为》道路运输服务的【搬运装卸《、货运代理、货运配!载、运输信息—服务、仓《储理货等道》路运输辅助业务的应!当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注册登《记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具体《备案管理《办法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 第:三十:七条: 对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驾》驶培训教练员等道】路运输相关业—务从业人员实—行,从业资格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