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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 —     第四】十一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者出让!、转让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和国有《土地供?应计划的制定 【  —   第四十二【条  使用国有土地!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用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用地】。性质、建设》规模等,并附规划条!件、:用地红线图》等材:料 》     —规,划,。条,件包括用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用,地性质?、允许建设》的,范围、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要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要】求等内容 】。。 :    第四十三】条 :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划拨《用地规划条件,核定!。用地位置《、面积?和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  第四十四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   《  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未按照规划条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     第!四十五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材《料,: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相关材料,对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未按照规划》条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土地使!用权:权属证明手续—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批准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撤销有【关,批准文件 !     第四十】。。七条  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不得擅自改变【原出让合同的规【划条件 !    第》四十八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申,请变更规划条件中强!制性内容的》,应当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和征《求公众意见,报【城,。。市、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并》经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规:划许:可,变更手续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得?批准确需变更—。。的,:应,当,先按照法定程序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  【 ,  :第四十九条 — 因建设活动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取得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批准手续【 ?   》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期使用的—,应当?在使用期《。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延期《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延期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