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
—
第【。四十:一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者【出让、转让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和】国有土地供应计划的!制定
》
》 :第四十?二条 使用国有土!地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用】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用地性》质、建设规》模等,并附规划条】件、:用地红线图等—。材料
】 : 规划《条件包括用》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用地《性质、允许》建设的范围、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要,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要:求等内容
》
【 第四十三—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划拨用地规!划,条件,核《定用:地,位置、面积和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第四十四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
《
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未,按照规?划条: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
第】四十五?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材【料,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相【关材料,对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未按照规》划条: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土地使用权权】属证明手续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批准?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撤销有!关批准?文件
?
— 第《四,。十七条? :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不得擅自改变原】出让合同的规划条件!
【 第四十—八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申请变更规划条件】中强制?性内:容的,应当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和征求公!众意见,报城市、】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并》经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规划许—可变更手续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得批准》。确需变更的,应当】先按照法定程—序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
】
第四十九!条 因建设—活动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取《得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批?准手续
】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期使》用,。的,应当在使用期】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延期】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延期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