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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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者出让、转让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和国有土地供【应计划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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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 使用国—有,土地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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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用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用地?性质、?建,设规模等,并—附规划条件、用地红!线图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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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划条件包括用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用地性《质、:允许:建设:的范:围、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要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要求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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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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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划拨用地!规划条件,核定用地!位置、面积和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四十四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 , 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未按照规划条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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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材料,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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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相关材》料,对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未按照规划条!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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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土地使用权权属证!明手续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批【准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撤销有关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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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七条 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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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不【得擅自改变原出让合!。同的规划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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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八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申请!变,更规划条件中强【制性内容的,应【当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和征求公众【意,见,,报城市、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并经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规划许可变更【手续: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得批准确需变更的,!应当先按照法定程序!。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
! 第四十九》条 因《建设活动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取得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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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期使用的,应当在】使用期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延期》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延期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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