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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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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一条 《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者出让、》转让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和】国有土地供应计划】的制定
!。 第四—十二:条 :。 使用国有土—地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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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用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用地性质、》。建设规模等,并【附规划条件、用【。地红线图等材料【
【 ?规,划条件包括用—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用地性质、允许【建设的范《围、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要》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要求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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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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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划拨用地规划条】件,,核:定用:地位置、面积和【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四十四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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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未按照规【。划条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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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材料,—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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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相关材料—,对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未按照规划条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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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土地使—用权权属证明手续】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批准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撤:销有关?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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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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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不得擅自改变【原,出让合同的规划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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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八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申】请变更规划条件中】。强制性内《容的,?应当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和征求】公众意见,报城市】。、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并经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规划许可变更手【续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得?批准确需变更的,应!当先按照法定程【。序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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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 因建?设活动?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取得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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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期使用的,应当在】使用期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延期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延期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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