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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 【 《   》  第四十一条 】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者出让、转让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和国有?。土地供应计划—的制定 — ,     第四十!二条 ?。 使用国有土—地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用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用地性—质、:建设规模等,并附规!划条件、用地红【线图等材《。料  】   ?规,划条件包括用—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用地!性质、允许》建设的范围》、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要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要》求等内容《 《    》 第:。四十三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划!拨用地规《。划条件,核定用地位!置、面积和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四十四—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 ? ,     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未按照规—划条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    《 第四十五》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材料,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相关材料,—对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未按【照规划条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土—地使用?权权属证明手续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批准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撤:销有:关批准文件 【   —  第四《十,。。七条  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不得【擅自改变原出让【合,同的规划《条件 ? 》  :  第四十八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申—请变更规划条件中强!。制性:。内容的,应》当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和征《求,。公众意见,报—城市、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并—。经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规划】许可变更手续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得批—准确:需,。。变更的?。,应当?先按照法定程序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 : ?     第—四十九条  因建】设活动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取得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批《准手:续 《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期使:用的,应当在—使用期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延期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延期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