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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 , , —。 ,   第四十一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者出—让、转让《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和国《有土:地供应计划的制【定 ?     第!四十二条  使用国!有土地?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用《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用地—性质:、建设规模等—,并附规划条—件、用地红》线图等材料 】     规划!条件包括用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用地性】质、允?许,建,设的范围、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要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要求等内容】   】  第四十三—条 :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划?拨用地?规划条件,核定用地!位,置、面积和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四十四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    《 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未按照规划条—。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 , 第四十五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材料,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相!关材料,对》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未—按照规划《条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土地使用权!权属证?明手续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批】准,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撤销有关批准文】件 ?     第!四十七条  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 ,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不得擅自改!变原出让合同的规】划条件 !    第四十【八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申请:变更规划条件中强制!性内容?的,应当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和征求公》众意见,报城市、】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并经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规划许—可变更手《续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得批】准确需?变更的,应当先按】。照法:定程序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 【    】 ,第四十?九条  因建设活动!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取得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批准手续 】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期使《用,的,,应当在使》用期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延期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延期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