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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建设《工程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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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条 在国有土地】上,进行各类建设—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活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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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建设单位和【个人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标明!建设项目用地范围的!地形图?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
【 , —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建设单位和【个人依据规》划设计要求提—交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设计《要求中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同时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规划设计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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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规模和使用功能等!内容,?并附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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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等手】续,
】。 , 第五十二条 】在国有土《地上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取【得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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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期使用的《,应当在使用期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延期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延期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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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建设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使用性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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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建设工【程在开工前和建筑】基础: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委托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定的规【划技术服务》单位:分别进?行验线?,并经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验线确认书后,!方可:开,工或:者继续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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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委托》规划技术服务单位】进,行竣:工规:划勘验?,并: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验线确认书》、竣工?勘验测绘报告等材料!,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竣工—规划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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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文《。。件
! 第?五十五条《 , 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文件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等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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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 第五—十六条 《 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规划许可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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