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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节 建】设工程规划》 《 :     第五】十条  在国有土】地上:进行各?类建设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活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 (一)建》设单位和个人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标明建—设项目用地》范围的地形图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 —  》     》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建【设单位和个人依【据规划设《计要求提交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设计要求中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同时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 ,     —  :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规划设计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规?模和使用《功,能等内容,并附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 《 》。    第五十【一,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等手续 【   —。  第五十二条  !在国有土地上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取得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  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期使—用的,应当在使用】期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延期》。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延期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     临【。时建设?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使用性?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     第】五十三条  建设工!程在开?工,前和建筑基》础,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委托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定的规划技术服务!单位分别进行—。验线:,并经?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验线确!。认书后,方可开【工或者继续施—。。工,  【   第五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委托规划】技术:服务单位进行竣工规!划勘验,并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验线确认书、竣】工勘验测绘报告【等材料,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竣工规划《核实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文件 》    】。 第五十《五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文件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等相关【手续 《    【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     第五十】六条 ? ,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规划许可变!更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