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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建设工程规》划 】     》第五十条  在国】有土地上进行—各类建设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活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  (一)》建设单位和个人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标—明建设项目用地范围!的地:形图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 【       !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建设单位》和个人依据》规划:。设计要?求提交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设,计要求中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同时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  —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规划设计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规【模和使用功》能,等内容,并附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 》 :。     》第五十一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等手续 【     第【五十二条《  在国《有土地上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取得【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期:使用的?,应当在《使用期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延期!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延期【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 ,  临时建》设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使用性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     —第五十三条  【建设工程在》开工前和建筑—基础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委托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定的规划!技术服?务单位分别进行验】。线,:并经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验线确《认,书,后,,方可开《。工或者?继续施工 【     第五!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委托规划技术服!务单位进《行竣工规划勘验,】。并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验》。线确认书、竣工【勘验测绘报告等材】料,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竣》工规划核实 【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文件 ? 《。   ?。  :第五十五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文件》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等!相关手续 】   《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 第五十六》条  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规划》许可变更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