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四节 】建设工程规划 】    ! 第五十《条  ?在国有土地》上进行各类建设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活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一)建设单位和】个人: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标明《建设项目用地范围】的地形图《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 !     !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建设单位和】个,人依据?规,划设计要求提交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设计要求》中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同时【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  —    《  :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规划设!计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规模和使用功能等内!容,并附《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 】 ,     》第五十一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等手》续 :     !第五十?二条  《。在国有?土地上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取?得,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 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期使用的,】应当:在使用期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延期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延!。期,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   临时建设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使用性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 ,     【第五十三条》  建设工程在开工!前和建筑《基础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委托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定!的规划技术服务单】位分别进行验线,并!。经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验线确—认书后,方可开工】或,者继续?施工  !   第五十四条 !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委托规划技术服】务单:位进:行,竣工:规划勘验,》并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验线确—认书、竣《工勘验测《绘,报告:等材料,《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竣工规划】。核实: ,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文件 !。  ?   第五十五【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文件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等相关《手续 】 ,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   第《五十六条  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规】。划许可?变更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