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建设工程规划】
】 ?。 ,第五十条 在国有!土,地上进行各类—。建设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活,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 (一)建设—单位和个人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标明建设项目用】地范围的《。地形图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
《
!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建设单位!和,个人依据《规划:设计要求《提交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设计要求中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同时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
— 》 ,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规划《设计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规模和—使用功能等内容,并!附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
》
》 :第五十一《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等手续
【
【。第五:十二条 在国有土!。。地上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取《得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期使用的,应当在】使用期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延期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延期?。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
— ?临时建设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使用性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 :第五十三条 【建设工程在开工【前和建筑基础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委托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定的规划!技术:服务单位《分别:进行验?线,并经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验线?确认书后,》方可:开工或者继续施【工
】 第五十四条 !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委托规划技术—服务单位进行竣工】。。。。规划勘验,并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验线确?认书、竣工勘—验测绘报《告等材料,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竣工规划《核实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文件
!
【 ,。。 第五十五条 【 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文:件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等相关《手续
?。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 第五十六【条, 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规划许可变更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