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建设工程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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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在国有土!地上进行各类建设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活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一):建,设单位和个人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标:明建设项目》用地范围《的地形图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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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建设单位和个人依】据规划设计要求提】交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设《。计要求中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同!时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规?。划设:计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规模和使用功能等内!容,并?附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
】 :第,五十一条 》 ,建,设单位和个》。。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等手续】
— 第五—十二条 在国有土!地,上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取,得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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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期使用的,应当在】使用期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延期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延期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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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建设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使用性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 第五十—三条 建设工程】在开工前和建筑【基础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委《托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定》的规划技术》。服务单?。位分别进行验线【,并经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验线确认书》后,方可开》工或者?继续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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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委托规划【技术服务单》位进行竣工》。规划勘验,》并,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验?线确认书、竣工【勘验测绘报告等材】料,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竣工规划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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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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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五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文,件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等?。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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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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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六条 《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规划许可!。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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