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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建设工程《规划 ? : ,    【 ,第五十?条  在国有土地上!进行各?类建设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活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一)建设单位和】。个人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标明建—设项目用《地范围?的地形?图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 》  》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建设单位和个人依】据规划?设计要求提》交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设计要求】中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同!时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规划设计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规《。模和使用功能等【内容,并附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 【。  —  : 第五十一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等手续 》  —   ?第五十?二条  在国有【土地上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取得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期,使用的,《。应当在使用期—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延期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延期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  临时建》设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使用性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 :    第五十三条!  建设工程在【开工前和建筑基【础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委托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定的?规划技术服务单位分!。别进行验线》。,并:经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验线确认—书后,方可开—工或者继《续施工 《    】 第五十四条 【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委托?规,划技术服务单位【进行竣工规划勘【验,并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验!线确:认,书,、竣工勘验测绘报】告等材料,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竣工?规划核实 》  —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文件】  【   第《五十五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文》件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等相?关手续 !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  第五十六条【  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规划许《。。可变更?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