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
! 第三十八条! :根据国家规定应当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前,应当—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报《表、标明拟选址位置!的项目区位图和【地,形图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乡规》划对建设项目拟选址!位置进行审查,【符合城乡规划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依据【、选址位置》、用地规《模和:建设规模,并附建设!项目区?位图和地形图
】
《 : 第三十九—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实行分?级核发
—
【国家和省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经项目所在地】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城市、【县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第四十《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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