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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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根据国家规定应!当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前,应当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报表、标明!拟,选址位置的》项目区位图和地形图!。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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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乡规!划对建设项目—拟选址位置进行审查!,符:合城乡规划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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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依据、选址位【。。置、用地规》。模和建设规模—,并附建设项目区位!图和地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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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实行分—级核发?
— 国家和省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经项目【。所在地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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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县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 第四十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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