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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 》。     !第三十八条  根】据国家?规定应当《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前,应当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报表】、标明拟选址位置】的项:目区位图和》地形图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乡规划—。。对建设项目》拟,选址:位置进行审查—。,符合城乡规划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依据、选址位置!、用:地规模和建设规【模,并附建设项【目区位图和地形【图 ?。    【 第:三十九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实行》分级核?发 —     国—家和省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经项目所在》地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     城市】、县: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    第》四十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