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
【
第三】。。十八条 《 根据国《家规定应当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前,应当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报表、》标明:拟选址位置的项【目区位图和》地形:图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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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乡?规划对建设项目拟】选址位?置进行审查,符合】城乡规?划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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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依据、选》址,位,置、用地规》模和建设规模—,并附建《设项目区位图—和地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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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实行分级》核发
《。
— 国?家和省?。。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经项目所在地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城市、县】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第四十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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