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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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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根据国家【规定应当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前,应当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报—表、标明《拟选址?位置的项目区位图和!地形图?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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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乡!规划对建《设项目拟选址—位置进行审查,符】合城乡规划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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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依据、选址】位置、用地规模和建!。设规:模,,并附建《设项目区《位图和地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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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实行【分级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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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和省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经项【目所在地《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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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县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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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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