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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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根据国家规定应当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前,应当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报表、—标明拟选址位置【的项目区位图和【地形图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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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乡规划对建!设项:目拟:选址位?置进行审《查,符合《城乡规划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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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依据、选!址位置、用地规【模和建设规模—,,并,附建设项目》区位图和地形—图,
】 第?三十九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实行分级!核发
! 国家和省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经项目所在地】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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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县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第四十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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