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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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 根据国家规定应】当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前?,应当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报表、《标,明拟选址位置的【项目区位图和地形】图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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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乡规?划对建设项目—拟选址位置》进行审查,》符,。合城乡规划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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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依据—、选址位《置、用地规模和建】设规模,并附建设】项目区位图和地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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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九条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实行分级核发!
】 国家和省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经项目所在地】。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城《市、县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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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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