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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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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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量力》而,行,:尊重群众意愿,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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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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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县人民政府可【以依据近期建设规划!,组织编《制年度建设规划【,明确年《度规划实施的主要内!容,统筹《安排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项目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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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和年度投资计【划、土地供应计划应!当与近期和》年度建设规划—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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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二条 城!市新区?和各类开发》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系统配—置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
】 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传:统风貌?。,增加绿地和公共】空间:,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优化城市功能布局,!按照近期和》年度建设《规划有序实》施城中村的整体改】造,改善居住条【件和:景观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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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统《筹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养老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
!。 , 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因地!制宜、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鼓励具备条】。件的中?心村建设《新型农村《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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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优秀建筑的保护】与利用,《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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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实施跨】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就:区域内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行政—边,界相:邻,地区重大项目建设等!事项进行《沟通协调必要时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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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并实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讯!等,需要,对地下的【交通设施、人民防】空,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防洪排涝!设施、?市政:管线:。、需:要保护的文物—以,及其:他地下建《筑,物,、构筑物进行—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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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改!建城镇道路》。,应当推广建设【地下综合管》廊
! 第三十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法对建!。设,项目作出规划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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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项目超出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的,有权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经论!证同:意,建设的,方可作【出规划?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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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许可《证件,应当注—。明,许可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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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六条 》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海岸带—、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轨道交通、—公交场站、燃—气设施、供热设施】、,给水:排水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擅自改变用【途,进行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 第三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作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决!定前,?。应当在规划展示场】所,和部门网站或者【建设工程现场,对拟!作出的?规划许可有关—内容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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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规划许?可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许可《有关内容在规划展示!场所和部门网站【进行:公布
!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要求在施工现场【设置: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公开—规划许可有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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