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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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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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量【力而行,尊重群众】意愿,?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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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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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县人民政府可】以依据近期建—设规:划,组织《编制年度建设规划】,明确年度规划实】。施的主?要内容,统筹安排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项?目的建设《。
— 近期和年】度投资?计划、土《地供应计《划应当与近期—和年度建设规—。划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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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城市新】区和各类《开发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系统:配置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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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传统风貌,【增加绿地和公共空】间,,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优化城市功能布局!,按照近期》。和年:度建设规划》有序实施城中—村的整体改造,改善!居,住条件和景观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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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统筹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养老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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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因:地制宜、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鼓励具备条件的!中心村建设新—型农村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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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优秀建筑—的保护?。与利用?,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 第《三十:三条 实》施跨: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就】区域内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行政边《界相邻地区重大【。。项目建设等事项【进行沟通协调必【要时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
! , 第三十四条—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并实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讯【等需要,对地下的】交通设施、人民防空!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防洪排涝设】施、:市政管线、需要保】护的文物以及其他地!下建筑物、构筑物】进行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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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建、:改建城?镇道:路,应当推广建设】地下综合《管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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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法【对建设项《目作出规划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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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项目超!出,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的,有权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经》论证同意《建设的,《方可:作出规划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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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许可证件《,,应当注明许可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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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海岸带!、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轨道交通《、公交场站、燃气】设施、供热》设施、给水排水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擅《自改变用途》进行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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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作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决定前,应当!。在规划展示场—所和部门网站或【者建:设工程现场,对拟作!出的规?划许可有关》内容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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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规划许可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许可有?关内容在规》划展示场所和部【门网站进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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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要求:在施工现场》设置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公,开规划许可有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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