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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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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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量,力而行,尊重群众意!愿,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
】。 : 第三十一》条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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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县:人,民政府可以依据近期!建设:规划,组织》编,制年度建设规划,明!确年度规《划实施的主要内容,!统,筹安排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项《目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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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和年度投资计划、土!地供应计划应当【与近期和年度建设】规划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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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城市新区和各—类开发?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系统》配置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
! :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传:统,风貌,?增加绿地和》公共空间,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优化:城市:。功能布局,按—照,近,期和年度《建设规划有序实施城!中村的整体》。改造,改善居—住条件和景观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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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统筹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养老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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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因地制】宜、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鼓励具备《条件:的中心村《建,设新型农村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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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优】秀建筑的保护—与,利,用,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 第三十三条 ! 实施跨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就区域内》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行】政,边界相邻地》区重大项目建设等事!项进行沟《通协调?必要时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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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四条】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并实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讯:等需要,《对地下的交通设【施、人民防》空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防洪排涝设施、市政!管线、需要保护的】。文物以及《其他:地下建筑物、构筑物!进行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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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改建城镇道路】,应当?推广建设《地下综合管廊—
— 第三十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法对建设》项目作出《规划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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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项目超出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的,有!。权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经论证同意—。建设的?,,。方可作出规划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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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许可证件!,应当?注明许?可有:。效期:
】 第三十六条 】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海岸带、【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轨道】交通、公交》场,站、燃气设施、【供热设施、》给水排水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擅自《改变用途进行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 第三十七—条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作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决定前》,应当在规划展【示场所和部门网站】或者:建设工程现》场,对拟作》出的规?划许可?有关内容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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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规划许可—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许》可有关内容在规划】展示场所《。和部门网站》进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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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要》求在施工现场设置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公开规—划许可有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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