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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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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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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量力而行,—尊重群众意愿,【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
— : , ,第三十一条》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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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县人民政府可以】。依据近期建》。设规划?,组织编制》年度建设规》划,明确年度规【。划实施的主要内容】,统筹安排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项目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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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和年度投资计划、!土地供应计划—应当与近期和年【度建设规划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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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城,市,新区和各类开发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系,统配置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
! 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传统风貌,增加绿地!和公共?空间,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优化城市功】能布局,按》。照,近期和年度建设规】划有:序实施?城中村?的整体改《造,改善居》住,条件和景观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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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统筹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养老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
】 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因地】制宜、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鼓励具!备条件?的中心村建设—新型农村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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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优秀建》筑的保护与利—用,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 , 第三十三【条 : 实施跨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就区?域内: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行政边】界相邻地区重—大项:目建设等事项进行】沟通协调必》要时: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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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并实?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讯《等需要,《对地:下的交通《设施、人民》防空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防洪排涝《设施、市政管—线、需?要保护的文物以及】其他地下《建筑物、构筑物进行!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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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新,。建、改建城镇—。道路,应当推—广建设地下综合管】廊
】 , 第三十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法对建设!项,目作出规划》许可
! 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项目超《。出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的,有权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经【。。论证同意建设—的,:方可作出规划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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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许可证【件,应?。当注明许可》有效:期,。
! 第三十六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海岸带—、,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轨道交通、公】交场站、燃》气设施、供热设施、!给水排水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擅自改变用途进】行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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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作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决定前,应当在规划!展示:场所和部门网站或者!建设工?程现场,对》拟作出的规划许可】有,关,内容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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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规!划许可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许,可有关内容在规划】展示场所和部门网站!进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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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要求在施工现场!设,置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公开规划许可】有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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