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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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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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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量力而行,尊】重群众意愿,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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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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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县人民政府可以】。依据近期建设规划】,组织编制年度【建设规划,》明确年?。度规划实施的主【要内容,统筹—。安排: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项目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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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近期和年度投资计划!、土地供应计划应】当与近?期和年度建设规划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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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城市新?。区,。和各类开发》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系【统配置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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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传】统风:。貌,增加绿》地和公?共空间,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优化》城市功能布局,按】照近期?。和年度?建设规划有序实【施城:中,村的整体改造,【改善居住《条件和景观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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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统筹!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养—老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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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因地制宜、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鼓励具备条件的!中心:村建设新《型农村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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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优秀建!筑的保护与利—用,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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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实施跨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就区域内【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行政边界相邻地!区,重,大,项目建设《等,事项进行《沟通协调必》要时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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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并实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讯等需要【,对地下《的交通设施》、人:民,防空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防洪排涝设【施、市?政,管线:、需:要保护?的文物以及》其他地下建》。筑物、?。构筑物进行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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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改建城镇—道路,应当推—广,建设地下《。综合管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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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法对建设项目作!出规划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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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项:目超:出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的】,有权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经论证同意建—设的,?。方可作出规划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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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许可证件,应当注明!许可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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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海岸带、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轨道交?通、公交场站、燃气!。设施、供热》设施、给水排水【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擅自改变用途【进,行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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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作【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决定—前,应当在规—划展示场所和部门】网站:或者:建设工程现场,对拟!作出的规划许—可有关内容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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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规划许可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许可【有关内?容在规划展示场【所和部门网站—进行:公,布
】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要求在施工】现场设?置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公开规划许【可有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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