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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   第三十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量力而【行,尊重群众意【愿,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 《  ?。。   第《三十一条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为五年 】    】 城市、县人—民政:。府,可以:依据近期建设—规划,组《。织编制年度建设规划!,明确年度规划【实施的主要内容,统!筹安:。排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项目的建设》 》  :   近期和—年度:投资计划、土地供】应计:划应当?与近期和年》度建设规划相衔接 !。 ,   —  第三十二条 】。 ,城市:新,区和各类开发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系统配置【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 —    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传统风貌,增】。加,绿地和公共》空间,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优化城市功—能布局,按》照近:期和年度建设—规划:有序实施《。城中村的整体改【造,改善居住条【。件和景观环境 】 ,    — 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统筹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养老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 》    【 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因地制宜、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鼓励具备条—件的中?心村建设新型—农村社区 !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优秀建筑》的保护与利用,【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     第【三十三条 》 实施跨《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就区域内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行政》边,界相:邻地区重大项目建设!等事项进行沟通【协,调必要?时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  】   第三十四条】 ,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并实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讯等—。需要,对地》下的交通设施、【人民防空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防,洪排涝?设施、市政》管线、需《要保护的《文物以及其他地【下,建筑物、构》筑,物进行统筹安排【 , ,。    【 新建、《改,建,城镇道路,应当【推广建设《地下:综合管廊《    ! 第三十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法对:。建设项目作出规【划许可 】     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项目超出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的,有权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经论证同意!建设的,方可作【出规划许可》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许可证件》,,应当注明许可有效】期 【    第三—十,六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海岸【带、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轨道交通、公交场站!、燃气?设施:、供热设《施、给水《排水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擅自改变】用途进?。行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   第三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作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决定》前,应当在》。规划展示场所—和部门?网站或者建设工程现!场,对拟作出—的规:划许可有关内容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规划许《可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许可》有,关,内容在规划展示场所!和部门网站进—。行公布 — :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要求:在施工现场设置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公开【规划许可有关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