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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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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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量力而行—,尊重群众》意,愿,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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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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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县人民政府可—以依据近期建设【规划,?组织编制年度建【设规划,《明确年度规划—实,施的主要内容—,统筹安排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项目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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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和年】度,投资计划、》土地供应《计划:应当与近期和年【度建设规划相衔【接
】 第三十—。二条 城市新区和!各类开发《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系统?配置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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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传统风貌,增】加绿地和《公共空间,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优:化,城市功能布》局,按照近》期和年度建设规划有!序实施城中》。村,的整体改造,—改善居?住条件和《景,观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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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统筹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养老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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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因地制?宜、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鼓励具—备条件的中心村建】设新型农村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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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优秀建筑的保护!与利用,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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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实施跨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就区—域内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行,政,边,界相邻地区重大【项目建设等事项进行!。沟通:协调必要《时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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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并!实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讯等需要—。,对地下的交—通设施、人民—防空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防洪排涝《设施、市政管线【、需要保《护的文物以及—其他地?下建筑物、构筑物】进,行,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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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改建城镇道路【,应当推广》建设地下综合管【廊
】 第三十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法对建!设项目作《出规划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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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项目超《出,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的,有权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经:。论证同意建设的,】方可作出规》划许可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许可—证件,应当注—明许可有效》期
! 第三十六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海岸带》。、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轨道交通、公交场】站、燃气设》施,、供热设《施、给水排水—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擅自改变用途!进行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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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作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决定前,应】当在规划展示—场所:和部门网站》或者建设《工程现?场,对拟作》出的:规划许可有关—内容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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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规划!许可: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许可有关内容—。在规划展示场所和】部门网站《。进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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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要求在施工【现场设置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公开《规划许可有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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