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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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一般规定《
! 第三十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量力而行,尊!。重群众意愿,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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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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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县人民政府可以【依据近?期建设规划,组织编!制年度建《设规划,明》确年度规划》实施的主《要,内容,统筹安排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项》目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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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和年度投【。资计划、《土地供应计划—应当:与近期和年度—建设规划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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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城市新区和】各类开发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系统配置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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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传:统风貌,《增,加绿:地和公?共空间,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优化城市》功能布局,按—照近期和《年度建设规》划,有序实施城》中村的整体改造,】改善:居住条?件,。和景观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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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统筹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养老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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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因地制》宜、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鼓励具?备条件的《中心村?建设新型农村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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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优秀建筑的—保护与利用,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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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实施跨】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就区域?。内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行政—边界相?邻地区重《大项目建设等事项】进行沟通协调必要时!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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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并实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讯等需要,对地【下的交通设施—、人民防空》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防《洪排涝设施、市政】管线、需要保护【。的文:物以:及其他?地下建?筑,物、:构,筑物:进行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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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建、改建】城镇道路《,应当推《。广,建设地下综》合管:廊
【 , 第三十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法对建设项【目作出规划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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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项】目超出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的,有!权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经—论证同意《。建设的,方可作出】规划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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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许—可证:件,应当注明许可】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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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海—岸带、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轨】道交通、公交场站、!。燃气设施、供热设施!、给水排水》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擅自改变用途进!行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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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作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决定前,应当在【规划展示场所和部】门,网站:或者建设工程现场,!对拟作出的规划【许,可有关内容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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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规划许可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许可有】关内容在规划展【。示场所和《部门网?站进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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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要求在施》。工现场设置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公《开规划许《。。可有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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