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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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一般规》定
!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量力而行,!尊,重群众意愿,—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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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为五】年
】 城《市、县人民政府可以!依据近期建设—规划,组织》编制年度建》设,规划,明确》年度规划实施的主要!内容,统《筹安排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项—目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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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和:年度投资计划、土地!供应计划应当与【近期和年《度建设规划相衔接】
! 第三十二条— 城?市新区?和各类开发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系统配置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
【 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传统风貌,增【加绿地?和公共空间》,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优化城市功!能布局,按照近【期和年度建》设规划有序实施城】中村的整体》改造,改善居住条件!和景观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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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统筹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养老】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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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因地》制宜、?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鼓励具备《条件:的中心村建设—。新,型农村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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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优秀建筑的保护【与利用,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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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 实施跨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就区域!内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行—政边界相邻》地区重大项目建设等!。事项进行沟通—协调必要时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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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四条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并实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讯】等需要,对地下【的交通?设施、人《民防空?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防洪排涝设】施、市政管线、【需要保护的文—物以及其他地下建】筑物、?构筑物进《行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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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建?、改建城《镇,道路,应当推广建设!地下综合管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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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法对?建,设项目作出规—划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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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项《目超出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的:,有权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经—。论证同意建》设的,方可作出【。。规划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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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许可—证件,应当注明许可!。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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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海岸带》、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轨道交通—、公交?场站、燃气设施【。、供热设施、给水排!水,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擅自改变!用途进行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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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作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决定前,】应当在规划展示【场所和部门网站或者!。建设工程《现场,对《拟,作出的?规划许可有关内容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规划许可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许可有【关内容在《规划:。展示场所和部门【网,站进: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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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要求在施【工现:场设:置,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公开规划许》可有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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