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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量力而行》,尊重群众意愿【,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 》     第三十】一条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为五年 《     !城市、县人》民政府?可以依?据近期建设》规,划,,组织编制年—度建设规划,—明确年度规划实施】的主要内容,统【筹安排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项目的!建设: —    近》期和年度《投资计划、土—地供应计划应当与近!期和年度建设规划相!衔接 】 ,   ?第三十二条  城市!新区和各类开—发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系!统配置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 ! ,   ?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传统【风,貌,增加绿地—和公共空间,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优化城市《。功能布局,按照【近期:和年度建设规划有序!实施城中村》的整体改《造,改善《居住条件和》景观环境《。   】。  :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统筹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养老—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 【     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因地制宜、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鼓励】具,备,条件的中心》村建:设新型农村社区 】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优秀建筑的【保护与利用,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     第!三十三条  实【施跨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就区域内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行政边—界相邻地《。区重大项目》建设等事《。项进行沟《通协调必要时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 》  《   第三》十四条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并实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讯等【需,要,对地下的—交通设?施、人民防空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防洪排《涝设施、市政管线】、需要保护的文物】以及其他地下建【。筑物、构筑物进行】统,筹安排 】     新建、】改,建城镇道《路,应?当,推广建设地下—综合管廊 —     】。第三十?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法】对建设项目作—出,规划许可 】     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项目超出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的,有【权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经》论证同?意建设的,方可作出!规划许可 】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许可《证件,应当注—明许:可有效期《。    ! 第三十《六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海岸带、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轨道交通、公【交场站、燃》气设施、供热设施】、给水排水》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擅!自改变用《途进行?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 :     第三!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作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决定前】,应当在规划展示】场所和部《门网站或者建设【工程现?场,对拟作出—的规:划,许可有关内容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规》划许:可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许可:有关内容在规划展】示场所和部门—网站进行公》布  】 ,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要?求在:施工现场设置—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公开规划许—可有关内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