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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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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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量力【而行,尊重群—。众意愿,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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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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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县】人民政府可以依据近!期,建,设规划,组织编制年!度建设?规划:,明确年度规划实施!的主要内容,—统,筹安排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项目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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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和年度投—。资计划、土地—供应计?划,。应当与近《期和年度建设规划】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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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城】。市新区和各类开发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系统配置【。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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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传统风貌《,增:加绿地和公共空【间,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优化城市功能布局】,按照近期和年度建!设规划有序实施城中!村的整体改造,改善!居住条?件和景观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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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统筹】。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养老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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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因地制》宜、: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鼓励具备—条件的?中心村建设新—型农:村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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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优秀建《筑的保护与利用,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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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三条 《实,施跨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就区域内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行政边界相邻地区重!大项目建设等事项进!行沟:通协调必要时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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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并实【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讯等需要,对地下的!交,。通设施、人民防空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防洪:排涝设施《、市政管线、需【要保护的文物—以及其他地下建筑物!、构筑物进行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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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改建城镇《道路,应当推广建】设地下综合》管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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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法—对建设项《。目作出规划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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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项目超出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的,有《权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经论!证同:意建设的,方—。可作出规划许可【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许可证件,—应当:注明:许可: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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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海岸》带,、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轨》道交通、公交场【。站,、燃气设施》、供热设施、给水】排水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擅自改变用!途,进行: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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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作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决定—前,应当《在,规划展示场》所和部门网站或【者建设工《程现场,《对拟作出的规划【许可有关内容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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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规划《许,可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许可有—。关,内容在规划展示场所!和部门网站》。进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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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要求在施》工现场?设置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公开规划许—可有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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