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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 — 《    — 第二十《五条  对从事【。城乡规划编制—业,务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  :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业务的单】位,应当《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 !    《禁止未取得》。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  !   第二十—六条  委托编【制,和修改城乡规—划,应当通过方案征!集、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 【 ?     禁止委!托无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   】  禁止接受—委托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转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 —。 , ,     【。第二十七条  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进入本省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的,应《。当向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 ,第二十八条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规划编制委托!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将合【同,报,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     第!二十九条  城乡】规,。划编制行《业应当建立健全【自律组织,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维护从业单位】及,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