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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城【乡规划修改 】 :     第二!十,条  省域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定期:组织规?划编制单位、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向城乡规划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  【  :。。 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 ,(一)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的》。执行情况; —  —       (】二):规划阶段性目标的落!实情况;《 ,     !    (三)【各项强制性内容的执!行情况; 》 ,。 ?。。      —   (四)各类专!项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情况—; ?      !  : ,(五)规划》评,估结:论及规划实施建议】 —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城乡规《划,审批机?关批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省域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进行修?改: 】     》 ,  (一)上—位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 ?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  —       (三!)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  》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二【十二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城乡规划审批机!关批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 !     ! ,   ?(一)因《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修改导—致规划无法实施的】; 《   》   ?   (二)因实施!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防】灾,减灾等?工程项?目需:要进行修改》的;  !  :     (—三):城市建设用地的限制!条件发生改变—的; 《 ? ,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城乡规划审】批机关批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 【  《       【(一:)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导致规划无法【实施的?;  】     》  (二)因文物保!。护、地质《灾害和涉及》公共:利益原因导致规【划,无,法,实施的;《 ,    】  :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四条  》修,改,城,乡规:划,:应当按?照,法定程序重新进【行,审批,并向社会【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