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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城乡规】划,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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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 省域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定期组织—。规划编制单》位、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向城乡规划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
【
:。
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 : (一)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的执行情况】;
】 (】。二):规划阶段性》目,标的落实情》。况;:
! (三)】各项:强制:性内容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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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各类专项—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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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规,划评估?结,论及规划实施建【议,
— 第二—十一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城:乡规划审批机关批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省域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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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上》位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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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
《 (三)】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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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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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城乡规【划审:批,机关批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
! 【 (一)因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修改导致】规划无法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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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实施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防灾减《灾等工程项目需要】进行修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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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城,市建设用地的限【制,条,件发生改变》的;
! : 《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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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城乡规划审!批机关批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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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导致规划无》法实:施的;
《
》 ?。 (二)】因文物保《护、地质灾》。害和涉及公共利益原!因导致规划无法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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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四条 《修,改城:乡规划,应当按照法!定程序重新进行审】批,,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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