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节 城乡规划—修改
【
【第二十?条 ?省域:。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定期组》。。织规划编制单位、】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向【。城乡规?划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
】 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 (一【)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的执行情况;
!
《
《 (二【)规:划阶:段性目标《的,落实情况;
】
《 ? (三)【各项强制性内容的执!行情况;
!
!(,四):各类专项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情,况;
—
【 (五)—规划评估《。结论及规划实施【建,议
—
第—二十一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城乡?规划审?批机关批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省域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进!行修改:《
?
! , (一)上位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
:
—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
,
! (三)—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城》乡规划审批机—关批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
:
?
— (一—)因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修改】导致规划无法实施】的;
—
【 (二)因实】施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防灾减灾等工】程项目需《要进行修改的—;
—
【 (三)城—市,建,。设用地?的限:制条件发生改变的;!。
,
《
: —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
《。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城乡规】划审批机关批—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
?
— (一】)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导致规《划无法实施》的;
《
?
!(二)因文》物保护、地质灾害和!涉及公共《利益原因《导致规划《无法实?施的;
! 【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四条 【修改城?乡,规划,应当》按照法定程序重【新进行审批,并向】社会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