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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城乡规划—修改 【     【第二十?条  ?省域:。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定期组》。。织规划编制单位、】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向【。城乡规?划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  】   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     (一【)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的执行情况; ! 《    《     (二【)规:划阶:段性目标《的,落实情况; 】  《   ?    (三)【各项强制性内容的执!行情况; !         !(,四):各类专项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情,况; —      【   (五)—规划评估《。结论及规划实施【建,议 —     第—二十一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城乡?规划审?批机关批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省域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进!行修改:《 ?       ! , (一)上位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 :    —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 ,      !   (三)—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城》乡规划审批机—关批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 : ?     —    (一—)因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修改】导致规划无法实施】的; —      【   (二)因实】施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防灾减灾等工】程项目需《要进行修改的—; —       【  (三)城—市,建,。设用地?的限:制条件发生改变的;!。 , 《  :      —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 《。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城乡规】划审批机关批—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 ?   —      (一】)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导致规《划无法实施》的; 《 ?         !(二)因文》物保护、地质灾害和!涉及公共《利益原因《导致规划《无法实?施的; !       【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四条  【修改城?乡,规划,应当》按照法定程序重【新进行审批,并向】社会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