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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城乡】规划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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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 省域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定期组织规划—编制单?位,、,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向城乡规划》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
【
— 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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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的执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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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规划阶段—性目标?的落实情况;—
【。。 (三!)各:项强:。。制性内容《的执行情况;
!
!。 :(四)各类》。专项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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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规《划评估?结论及规划实施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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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城【乡规划审批机—关批: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省域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进—行修改:
】
】。。 (一)上—位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
—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
? (三】)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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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二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城!乡规划审《批机:关批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
】 — (:一):因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修改】导致规划无法实施的!;
》
: 》 , (二)》因实施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防灾减《灾,等工程项目需—要进行修改的;
!
! (三)城市】建设用?地的限制《条件发?生改变的;
!
—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城乡—规,划审批?机关批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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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导致规—划无法实施的;
!
》 《 (二)因文】。物保护?、地质灾害和涉及】公共利益原》。因导致?规划:无,法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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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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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四条【 修改城》。乡规划?,应当按照法定程序!。重,新进行审《批,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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