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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城《乡规划修改 【 《    》 第二十《条  ?省域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定期组织》规划编制单位、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向城乡规划—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 !     》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    《   (一)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的—执行情况;》 ?       ! , (二)规划阶段性!目标的落实情况【;  】  :  :   (三)各项强!制性内容的执—行情:况; 《。      !   (四)各类专!项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情】况; ? 《      —   ?(五)规《划评:估结论及规划实【施建议 !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城乡规划审批—机关批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省域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进》行修改: 】  ?   ? , ,  (一)上位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     】。    (三—)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二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城?乡,规划审?。批机关批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 【 , :        ! (一)因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修改导致规划无】法实施?。。的; 》   》      (二】)因实施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防灾减?灾,。等工程项《目需要进行》修改:。的; 《     】    (三—)城市建设》用地的限制条件发生!改变:的; ? : ?      —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城乡规划审批—机关:批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 ?  《       (】一)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导致规划无法实】施的:; —    《     (二)】因文物保护》、,地质灾害《和涉及公共利益【原因导致规划无法实!施的; 《  —      —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四条  修改城乡规!划,应?当,。按照法定程》。序,重新进行审批,并】向社会公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