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城乡规划修改
【
】 : 第二十条》 :省域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定期组织规划【编制单位、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向城乡《规划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
》。
:
: : 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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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的!执行情况;
】
:
? : (二)规划!阶段性目标的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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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各项强制性【内容的执行情—况;:
:
—。 (四)!各类专项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情况?;
【 — (五)规—划评估结论》及规划实施建议【
,
: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城?乡,规划审批《机关批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省域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进!行修改:
!
》 (》一)上位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
《 《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
! 《(三)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城乡】规,划审批机关批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
】
】 (—一)因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修【改导致规划无法实施!。的;:
!。 ? (二)因—实施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防!。。灾减灾等工程项目需!要进行修《改的;
【
【 (《。三,)城市建设》用地的限制条—件发生改变》的;
】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二十三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城乡规《。划,审批机关批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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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导致规》划无法?实,施的;?
《
【 (二)因【文,物保护、地质灾害】和涉及公共利—益原因导致规划无】法实:施的:;
?
【 :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四条: 修改城》乡规:划,应当按照法【定程序重新进行【审批,并向社会【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