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城乡规划《修,。改
》
》 : ,。第二十?条 省域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定期组织】规划编制单》位、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向城乡!规划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
【。 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的执?行情况;
—
【 (二)】规划阶?段性目标的落实情况!;
?
》 : (三)】各项强制性内容的执!行情况;
—
:
》 (四)】各,类,专项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情况》;
! (五)!规划:评估:结论及规划》实,施,。建,议
!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城:。乡,规划审批机关批【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省?域,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进行修改:
!
: 》 , (一)上位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
:
: ? , ?(三)?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城乡规划审》批,机,关批: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
!
: — ,(一)因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修改导致规划—无法实施的;
!
:
》 : :(二)因实》施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防【灾减灾等工程项目需!要进:行修改的;
【
?
!(三)城市建—设,用地的限制》条件:发生改?。变的;
—。
?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城乡规划【审批机关批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
!
? —。 (一)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导致规划!无法实施的》;
》
《 》 (二)因》文物保护《、地质灾害和—涉及公?共,利,益原因导致规划无法!实施:的;
!。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 第二十四】条 修《改城乡规《划,应?当按照法《定程序重《新进行审批》,并:向社会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