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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节 城乡规】划,修改 》   【  第二十条 【 省域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定期组织—。规划编制单》位、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向城乡规划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 【 :。     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  :  (一)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的执行情况】;  】       (】。二):规划阶段性》目,标的落实情》。况;:    !     (三)】各项:强制:性内容的执行情【况; —   《      (【四)各类专项—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情况;? ?      】  : (五)《规,划评估?结,论及规划实施建【议, —    第二—十一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城:乡规划审批机关批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省域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进行修《改: ? 》       【 (一)上》位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   【 ,  :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    《     (三)】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 ,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城乡规【划审:批,机关批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 !       【 (一)因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修改导致】规划无法实施的;】 》         !(二)因实施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防灾减《灾等工程项目需要】进行修改的》; : :      】   (三)—城,市建设用地的限【制,条,件发生改变》的;  !  :    《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城乡规划审!批机关批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 : ,  《    《  :。 (一)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导致规划无》法实:施的; 《 》   ?。     (二)】因文物保《护、地质灾》。害和涉及公共利益原!因导致规划无法实施!的;: ,     !   ?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四条  《修,改城:乡规划,应当按照法!定程序重新进行审】批,,并向?社会公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