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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 【 第一?节 :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 【 》   ?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依据《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     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按照区域》统筹:协调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   ? 第十?条  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由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依法《应当报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 》    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  —   ?第十一条  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原则和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 《 , ? ,   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应当包括!远景规划《,根据合理的资【源和环境容量,按】照城镇化《发展到成《熟期的城镇》人口数量,对城镇】远景规模《、空间布局》等,长远发展作出预测】性、前瞻性的安排】    !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在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 , 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在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   》  :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村庄规?划,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征求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 —   ?  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应当同时—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 ! ?  :  第十三条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   —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改:变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确,需改变的《,应当?先按照法定程序修】。改总体规划 !     第十四!条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可以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并报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审定 《  》   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改变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   第十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和?村庄,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进!行规划管理》,不再编《制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 《    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按照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进行规【划管:理,不?再编制?村庄规划《  【   第《十六条  城市、县!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交通、》电力、供《热、燃气、通信【、绿化、消》防、抗震、给水排】水、人民防空—、环境?卫生、文物》保护、公《共服务设施等有【关专项规划》,经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城市、】县城总体规》划  】。   单《独编制的省域—和重大的区域性各类!专项规划,应当符】合省域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 —    第十—七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批准!公布后,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街区详细规【划,,经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 第十八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符合经依法批准!。的上位城乡规划,】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资料 】  ? , ,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规》划,组织编制机关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统计、勘《。察、测绘、地籍、】气象、地震、水资源!、水文、《环保、文物、地下】设施、矿《产,资源等基础资料【   】  第十九》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     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  》   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城乡规划获得批!准后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规:划,的,主要内容和图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