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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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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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 省人民政府依据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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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按照区域统筹【协调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第十—条, 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由》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依法应当【报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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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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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一条 》 ,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原则和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
! : 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应当包括远景规划】。,根据?合理的?资源和环境》容量:。,,按照:城镇化发《展到成熟期的城镇人!口数量,对》城镇远景规模—、空间布《局等:长远发?展作出?预测性、前瞻性的安!排
】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在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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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在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 ? 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村庄《规划:,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征求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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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应当同时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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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三条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改:变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确需—改变的,《应当先按照法定程序!修改总体规划—
— 第》十,四条 ?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可以《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并:报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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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改】变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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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和,村庄,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进行【规划:管理,不再编制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 ? ,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按照》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进行】规划管理,不再编】。制村:。庄规划?
【。 : 第十六条 — 城市、《县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交通、电—力、供?热、燃气、》通信、绿《化、消?防、抗震、给水排】。水、人民《防空、环境卫生【、文物保护、公【共服务设施等—有关专项规》划,经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城,市、县城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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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独编制的省域和重】大的区?域性各类专项—规划,应当》符合省域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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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批准公布后,!。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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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街区详细规划,经】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 第十八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符!合经依法批》准的上?位城乡规划,—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资料:
】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规划组织编制—机关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统计、勘【察、测绘、地籍、气!象、地震、水资源】、水文、环保—、文:。物,、地下设《施、矿产资源等【基,础资料
! ? 第十九《。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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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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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城乡规划获得】批准:。后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规《。划的主要内》容和图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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