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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 第一节 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 ! :     !第九条 《 省人?民政府依据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 《    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按照:。区域统筹协》调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 第十条  —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由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依法应】当报: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     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  : 第十一条 — 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原则和》。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 !   《 , 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应当包括远》景规划,根据合理的!资源:和环境容量》。,按照城镇化发展到!成熟期的城镇人口】数量,?对城镇远景规模、】空间:。布局等?。长远发展作》出预测性、前瞻性的!安排: :   —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在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    》 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在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    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村】庄规划?,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征求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 】    — 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应,当同:时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 :     】第十三条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 ,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改变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确需改?变的:,应当先《。按,照法定程序修改总体!规划 【     》第十四条 》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可以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并报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审定 !    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改变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 : , ,    《 第十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和村庄,》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进行规《划管理?,,不再编?制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     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按照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进行规划管理,】不再编制村庄规划 !   【 , ,。。第十六条  城市、!县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交通、电力、!供,热、:燃气、?通信、绿化》、消防、抗震、【给水排水、人民【防空、环境卫生、文!。物保护、公共服务】设施等有关专项规划!,经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城市》、县城总体规划 】    】 单独编制的—省域和重大的区域】。性各类专项规划,】应,当符合省《。域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 ?  》   第十七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批【准公布后,》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街区详?细规划,经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   【  第十八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符合?经依法批《准的上位城乡规划】,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资料 ! , :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规!。划组织编制机—关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统计、勘察、】测绘、地籍、—气象、地震、水【资源、?水文:、环保、文物—、地下设施、—矿产资源《等基础资料 【 : , ,   ? 第:十九条 《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 ?。     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     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城乡?规划获得批》准后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规《划的:。主要内容和图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