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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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条 —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统筹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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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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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县城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城?市规划、《县城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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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县城、镇、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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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和传—统风貌,优化城【乡资源?配置,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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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互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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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各类》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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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管理体系,将城】乡规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规划】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集:中统一管理,确保】依法实施城乡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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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财政收入—。的增长情况和规划】事业的发《展需要适《当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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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乡规划工作的—公,众参与制度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应当充分!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
】 省》、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建由相关【部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的《城乡规划委员会,】对涉及城乡规—划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其审议意见作为!城乡规划《的决策依《据
!。 , ,第七条 《 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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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 各类—开发:区的城乡规划—工作,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集【中统一管《理
【 : 第八条》 鼓励开》展城乡规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健全城乡—规,划管理?信息系统,推进城】。乡规划规范化、信】息化,提高城乡规】划的:科,技水:平和:管理: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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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给予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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