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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 , ,   【  :第一条 《 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统【筹,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县城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城市】规,划、县城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 ,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县城、镇、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   ? 第三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和传统风貌,优化城!乡资源配《置,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     —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互—衔接 —     第四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各类】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管理【体,系,将城乡规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规划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集】中统一管理》,,确保依?法实施城乡》规划 》 :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财》政,收入的增长情—况,和规划事业的发【展需要?适当增加 】  ? ,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乡规—。划,工作的公众参与制】度,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应当充分【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  【   ?省、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建由!相关部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的【城乡规划委员—会,:对涉及城乡规划【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其?。审议意见《作,为城乡规划》的决策?依据 —     第【七条  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   —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 》    《。各类开发区的—。。城乡规?划工:作,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集》中统一管理 】     第八!条,  鼓励开展城【乡规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健全城—乡规划管理信息系】统,推进城乡—。规划规?范化:、信息化,提高城】乡规划的科技—水平和管理效—能 《 :。     对在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给予表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