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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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统?筹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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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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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县城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城市?规,划、县城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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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县城、镇【、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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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和传统风貌》,优化城《乡资源配置,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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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互衔》接
【 第》四,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各类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管】理体系,将城—乡规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规划》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集中统一管【理,确保依法实施城!乡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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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财政收入的【增,长情况和规划—事业的发展需要适】当增加
!。 :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乡规划工作—的公众?参与制度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应当》充分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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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建由】相关部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的城【乡规划委员会,对】涉及城乡规划—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其【。审议意见作》为城乡规《划的:决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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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 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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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 各类开发区的城!乡规:。划工作,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集中】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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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鼓励开》展城乡规《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健全城乡规划管】理信息系统,推进城!乡规划规范化、【信息化,提》高城乡规划》的,科技水平和管理【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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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给予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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