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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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统筹【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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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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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县《城,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城?市,规划、县城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 ?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县《城、镇、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 第三条 】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和传《统风貌,优化—城乡资?源配置,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 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互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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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各类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 第五—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管—。理体系,将城乡规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规,划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集中】统一管理,确保【依法实施《城乡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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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财政收入的增长【情况和规划》事业的发展》需要适当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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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乡规划工作的公【众参与制度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应当充分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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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建由相关部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的《城乡规划《委员:会,对涉及城乡规划!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其审《议意见作为城乡规划!的决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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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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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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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开!发区的?城乡规划工作,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集中统一管—理
【 , :。 第:八条 《鼓励开展《城乡规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健全:城乡规划管理信息系!统,,推进城乡》规划规?范化:、信息化,提高城乡!规划的科技水平【和管理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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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给予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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