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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   》 , 第:。。一条  《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统《筹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县城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城市规划、【县城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 《。。  :  :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县,城、镇、《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  — ,  第三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和传统】风貌,优化城乡资】源配置,《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 《     》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互衔接 !。 《     第四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各类—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    第》五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管理体?系,将城乡规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规:划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集—中统一管理,确【保依:法实施城乡规划【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财政收入的增】长情况和规划—事业的发《展需要适当》增加 】    第》六条 ? 各级人民政府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乡规】。划工作?的,公众参与制度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应当充》分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 《 ?     省、】。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建:由相:关部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的城乡!规,划委员?会,对涉及城—乡规划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其【审议意见作》为城乡规《划的决策依据 !     第】七条  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  : ,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    各类开发】区的城乡规划工作,!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集中统【一管理 】     第八【条  鼓励开—。展,城乡规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健全】城乡规划《管理信息系》统,推进城》乡规划规范化、【信息化,提高—城乡规划的科技水】平和管理效能 !   》  对在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给予》表,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