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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房地产抵押管理! ?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抵押是指房屋抵押人!将其合法拥有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连同相关—。土地使?用权提供给抵押权】人担:保履行债务的行【为 【    第二十【。二条  抵》押房地产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持,有,关证件到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 ?  :  第二十三条【 , 同一房地》产设定数个抵押权】时其抵押《担保债务之和不得】超过该房地》产,评估总价值的90%! ?     第】二十四条  抵【。押,人以:已出租的房地产设】定,抵押权的应当书面通!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 :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抵押期!间抵押人《未取得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不得将》已抵押的《房,屋转让或者翻建【、,改建、扩建、—改,。。变,用途 】   ?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抵押期间—因国家建设需要【。拆除抵?。押房屋的《。抵押关系即》告结束由抵押人清偿!债务或者由》抵押双方重》新设定抵押权—    ! 第二十七条 【 房:地,。产抵:押期满债务》清偿完毕抵押合同即!告终结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办理抵押注销手续 ! , :     —第二:十八条  》房地产抵押期满【抵押人未按照约【定偿还债务》的抵:押权:人可以?依法处分《抵,押的房地产并有【权优先受《偿   !  :同,一房地产设定—。数个:抵押:权的按抵押登记【。先后顺序清偿 】。   —。。  第二十九条  !。处分抵?押房:。地产所?得价款依下列顺序】分配 】      —  (一)支付处分!该抵押房地产的【费用; 】   ?     》。 (二)支付房【地产抵押应当—。缴纳的税费; 】 《       【 (三)按》抵押合同偿》。。还债务; 【      】   (《四)剩余部分—退还给抵《押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