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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房地产抵押》管理 —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抵押是指—房屋抵押人将其合】法,。拥有: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连【同相关土地使用权提!供,给抵押?。权人担保《履行债?务,的行为 !    第》二十二条 》 ,抵押房地《产,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持有【关证件到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 ,    — 第二十三条  】同一房?地产设定数个—抵押权时其抵押担保!。债,务之:。和不得超过该房地产!评估总价值的90】% —     第二十四!条  抵押人以已】出租的房地产设定抵!押权的应当》书面通?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 ?   ? , 第二十五条 【 房:地产抵押期间抵【。押人未取《得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不得将已抵押的【房屋转让或者翻建】。、,改建、?扩建、改变》。用途 《。 《   ?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抵《押期:间因国家建设需要】拆,除抵押房屋的抵押】关系即告结束由抵押!人清偿债务或者由】。抵押双方重新设定】抵押权? ,   【  第二十七条 】 房地产抵》押,。期满债务清偿完毕】抵押合同即告终结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办理抵押注销手!续,    ! 第二十八》条  房地产抵【押期满抵《押人未?按照约定《偿还债务的抵押权人!可以依法处》分抵押的房》地产并有权优先受偿! 》     同一【房地产设《定数个抵《押权的按抵》押,登记先后顺》序清偿 》   —  :第二十?九条  处分抵【押房地?产所得?价款依下列顺序分】配 《       !  (一)》支,付处分该抵押房【地产的费用》; : 《。        】 (二)支付—房,地产抵押《应当缴纳《的税费; 》     !    (三)按】抵押合同偿还—债务; 【  ?       【(四)剩余部分【退还给抵押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