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房地产抵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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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抵押是指!房屋抵押人》将其合法拥有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连同】相关土?地使用权提供给【抵押权人担保履【行债务?的行为
】
第二十二!条, 抵?押房地产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持有关证】件到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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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同一房!地产设定数个—抵押权时其》抵押担保债务之和不!。得超过?该房地产《评估总?价值的90%—。
】 , 第二十四》条 ?抵押人?以已出租的房地【。产设定抵押权的应】当书面通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抵】押期间?抵押人?未取得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不得将已抵押—的,房屋转让或者翻【建、改?建、扩建、改—变用:途
?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抵押期间因国家建!设需:要拆除抵《押房屋的抵押—关系即告结束由抵】。押人清偿债务或者由!抵押双方重新设定】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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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抵押期满《债务清?偿完毕?。抵押合?同即告终结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办【理抵押注销手续【
】 ,。 第二十八条 】房,地产抵押期满抵【押人未按照约定偿】。。还债务的抵押权【人可以依法处分抵押!。的房地产并有—权优:先受:偿
! 同一房地产设定!数个抵押权的按抵】押登记?先后顺序清》偿
! 第二《十九条 《 处分抵押房地产】所得价款依下列【顺序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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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支付:处分该抵《押,房,地产的费《用;:
— (!二)支付房地产抵押!应,当缴纳的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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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按抵押?合同偿还债务—。;
】 《 (四)剩余部!分退还给抵押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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