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房地产抵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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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抵押是—指房屋?抵押人将其合法拥有!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连同相关土地】使用权提供给抵押权!人担:保履行债务的—行,为
【。 《第二十二条》 抵押房地产【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持有关证件到!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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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同一房地【产设定数《个抵押权时其抵【。。押担保债务之—和不得超过该—房地:。产评估总价值—的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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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抵!押人以已出》租的房地产设定【抵押权的应当—书面通?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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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抵—。。押,期间抵?押人未取得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不得【将已抵押的》房屋转让《或者翻建、》改,建、扩?建、改变用途—。
】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抵《押期:间因国家建设—需要拆除抵押房屋的!抵押关系即》告,结束由抵押人清偿债!。务或者由《抵押双方重新设定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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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抵押期满!债务清偿完毕—抵押合?同即告终结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办理抵押》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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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房地产抵押期满抵】押人未按《照约定偿还债—务的抵押权人可以】依法处分抵押的房】地产并有权》。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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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房地?产设定数个》抵押权的《按抵押登记先—后顺序?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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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处分抵押房地产!所得价款依下—列顺:序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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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支付处分《该抵押房《地产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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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支付房地产抵!。。押应当缴《纳的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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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按抵押合同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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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剩余部》分退还给抵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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