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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房地产抵押管理! 【   ?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抵押是—指房屋?抵押人将其合法拥有!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连同相关土地】使用权提供给抵押权!人担:保履行债务的—行,为 【。    《第二十二条》  抵押房地产【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持有关证件到!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  《   ?第二十三《条  同一房地【产设定数《个抵押权时其抵【。。押担保债务之—和不得超过该—房地:。产评估总价值—的9:0% —    》 第二十四条  抵!押人以已出》租的房地产设定【抵押权的应当—书面通?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 ?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抵—。。押,期间抵?押人未取得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不得【将已抵押的》房屋转让《或者翻建、》改,建、扩?建、改变用途—。   】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抵《押期:间因国家建设—需要拆除抵押房屋的!抵押关系即》告,结束由抵押人清偿债!。务或者由《抵押双方重新设定抵!押权 ? ?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抵押期满!债务清偿完毕—抵押合?同即告终结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办理抵押》注,销,手续 《 ?   ?。  第?二十:八条  《房地产抵押期满抵】押人未按《照约定偿还债—务的抵押权人可以】依法处分抵押的房】地产并有权》。优先受偿 !     同—一房地?产设定数个》抵押权的《按抵押登记先—后顺序?清偿 》     第二!十九条?  处分抵押房地产!所得价款依下—列顺:序分配? ?   》      (一)!支付处分《该抵押房《地产的费用; !   》      —。(二)支付房地产抵!。。押应当缴《纳的税?费; 》   》 ,     (三【)按抵押合同偿【还债务; 》  —    《   ?(,。四)剩余部》分退还给抵押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