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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房地产抵押》管理 《  【  :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抵押是指!房屋抵押人》将其合法拥有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连同】相关土?地使用权提供给【抵押权人担保履【行债务?的行为 】     第二十二!条,  抵?押房地产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持有关证】件到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     第【二十三条  同一房!地产设定数个—抵押权时其》抵押担保债务之和不!。得超过?该房地产《评估总?价值的90%—。   】 , 第二十四》条  ?抵押人?以已出租的房地【。产设定抵押权的应】当书面通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抵】押期间?抵押人?未取得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不得将已抵押—的,房屋转让或者翻【建、改?建、扩建、改—变用:途 ?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抵押期间因国家建!设需:要拆除抵《押房屋的抵押—关系即告结束由抵】。押人清偿债务或者由!抵押双方重新设定】抵押权 — ,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抵押期满《债务清?偿完毕?。抵押合?同即告终结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办【理抵押注销手续【   】 ,。 第二十八条  】房,地产抵押期满抵【押人未按照约定偿】。。还债务的抵押权【人可以依法处分抵押!。的房地产并有—权优:先受:偿   !  同一房地产设定!数个抵押权的按抵】押登记?先后顺序清》偿   !  第二《十九条 《 处分抵押房地产】所得价款依下列【顺序分配《。 》        】 (一)《支付:处分该抵《押,房,地产的费《用;: —        (!二)支付房地产抵押!应,当缴纳的税费; !  》 ,。      (三)!按抵押?合同偿还债务—。;  】    《   (四)剩余部!分退还给抵押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