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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房地产租—赁,。管理 !。  :   ?第十:八条  房地产【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连同相?关土地使用》权提供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     第!十九条  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向房《屋所在?的市、?县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  :   第《二十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出租 !   《      (【一)未登记领取【有关证件的; 】 ?         !(二)有产》权、使?用权或者租》赁纠纷的; 【      !   (《三)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 】 :。    《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租,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