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房地产《。租赁管?。理
《
》 第十八条 ! 房地?产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连同相?关土地?使用权提供》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
《。 第十九条】 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向房屋所在的【市,、县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 第二十条 ! 下列房地产—不得出租
》。
?
》 《 (一)未登记领取!有关证件的;
】
?
《 《 (二)有产权【。、使用权或者租赁纠!纷的;
】
— (三)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
!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租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