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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房地产《。租赁管?。理 《 》    第十八条 ! 房地?产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连同相?关土地?使用权提供》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 《。    第十九条】  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向房屋所在的【市,、县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    第二十条 ! 下列房地产—不得出租 》。 ?    》    《 (一)未登记领取!有关证件的; 】 ?    《    《 (二)有产权【。、使用权或者租赁纠!纷的; 】      —   (三)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    !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租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