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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房!地产租赁管理 !    】 ,第十八条 》。 房地产《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连—同相:关土地使用权提供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 《    第十九条 ! 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向?房屋:所在:的市、县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   》。  第二十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出?租 《      】。   (一)未【登记领取有关证件】。的,; 》     —    (》二,)有产权、使用【权或者租赁》。纠纷的; — ,       !  (三)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   】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租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