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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房地:产租赁管理 —  】   第十八条【  房地产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连同相》关土地使用》权提供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 》    第十—九条  《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向房屋所《在的市、县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  —   第《二十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出租 【。  》       (一!)未登记领取有【关证件的; — 《      — ,  :(二)有产权、使用!权或者租赁纠纷的】。;, , 《  :      — (三?)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 —。 《  :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租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