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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房地产租—赁,。管理
!。
: ?第十:八条 房地产【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连同相?关土地使用》权提供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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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向房《屋所在?的市、?县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
: 第《二十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出租
!
《 (【一)未登记领取【有关证件的;
】
?
!(二)有产》权、使?用权或者租》赁纠纷的;
【
! (《三)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
】
:。 《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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