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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测绘成果 【     !第二十七条  测绘!。。。成果实行汇交制度】   】  :。基,础测绘项《目形成的《测绘成果《测绘:单,位应当自测绘项目完!成后三十日内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非基础测绘项目形!成的测绘成》果项目出《资人应当《自测绘项目》。完成后三十日内【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目录  !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的—汇交工作 【     【。第,二十八条《  基础测绘项目】形成的测绘成—果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统《一向社会提》供未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基础测绘成—果进:行复制、销售、传播!或者转让 》 》    第二十【九条  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的】其制:作、传递、使—用、复制、保—存、销毁按照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向外国组织和个人以!及在我国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测—绘成果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执行 】    第》三,十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审批资金前应当征】求,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避免重复测绘 【。 《。     第三十】。一条  《测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测绘成?果,质量保证体》系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  】  : 基础测绘项目、省!重点工程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五:十万元以上的—。。测绘项目其测绘成果!应当由专门的测【绘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供和!使用: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测绘成果—   】  第三十二条  !建立地?理信息?系统:及相关数据库—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并做好数据资】料的保?密和安全工作 【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利用国家和【。省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衍:生其:他地理信《息数据 — :   ?  :。第三十?三条  《基础测绘成果—和,国家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应当无偿提!供  】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军队《因防:灾、减灾、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使用测绘成—果  】   第三十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长度等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并与有《关部门?、,军队测绘《主管部门会商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