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测!绘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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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测绘成!果,实行汇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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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测绘项目形》成的:测绘成果测绘单位】应当自测绘项目完成!后三:十日内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非基—础测绘项目形—成,的,。测绘成果项目出资人!应当自?测绘项目完成后三】十日内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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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的汇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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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八条 基础测】绘项目形成的测绘成!果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统】一向社?会,提供未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基础测绘成》。果进行复制、销售】、传播或者转让【
】 第二十九条【 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的—。其,制作、?传递、使用、复【制、保存、》销,毁按照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向外国【组织和个人》以及:在我国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测绘!成果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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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审批资金【前应当征求》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避免重复测绘!
! 第:三,十一条 》测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测绘?成果质量保证—体,。系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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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础测绘项【目、省重点工程【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五十万!元以上的测绘项【目,其测绘成果应当由】专门的测绘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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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供!和使用?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测绘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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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建立地理信息系【统及相?关数据库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并做好数据—资,料的保密和安—全工作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利!用,。国家和省《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衍生其他》。地理信息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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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基础测绘成果】和国家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应当无偿》。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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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军队因》防灾、?减灾、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使用测绘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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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长度等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并与有关部门!、军队测绘》主管部门会商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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