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测绘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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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测绘成果实行汇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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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础测绘项《目形成的测绘成果测!绘单位应当自测【绘,项目完成后三十日】内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非基础测绘【项目形成的测绘【成果项目出资人【应当自测绘项目完成!后三十日内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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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的汇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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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基】。础测绘项目》。形成:的测绘成果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统一向社会—提供:未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基础测绘成果!进行复制《、销售?、传播或者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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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九条 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的其制【作、传?递、使用、》复制、保存、销毁按!。照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向外国组《织和个人以及在我国!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测绘成《果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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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审批【资金:前应:当征求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避》免重复测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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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测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测?绘成:果质量?保,证,体系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
】 基础测绘】项目、省重点工程】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五—十万元?以上的测绘项目其测!绘成:果应:当由专门的测绘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供和使用—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测绘: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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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建立【地理信息系》统及相关数据库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并做好数据资料!的保:。密,和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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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利用国家!和省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衍生其他地理】信息:数据
! 第三》十三条 《 基础?测绘:成果和国《家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应当无《偿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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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军队因防灾、减灾!、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使用测绘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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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长度!等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并与有关部门—、军队测绘主—管部门?会商: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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