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基础—测,绘与其他测绘—
】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根据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将基础—。测绘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
》第十三条 》 基础测绘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
—。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下】列基础测绘》项,目:
! ? (一—),全省统一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建立、复【测与维护;
!
【 (二)1:1!00:00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数【字化产品的》。测制与更新;
!
,
》 (—三)省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及其数据库的建】立、维护与更—新;
》
》 (四)!省级:测绘基础设施建设;!
【 【。(五)基础地理信】息的航空摄影与遥】感测绘;
】
? ,。 (六】。)本省?。基础地理《底图与?地图集(册)的编制!;
】 (】七)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
【。
《
, : 设区的》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下列基础测绘!项目:
》。
》 —。 (一)本行政【区域内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建立【、复测与维护;【。
【 — (二)《1::500、1:—1000、》1:2000、【1:5000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数—字化产品的测制【与更新;
【
! (三)区域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及其数据【库的建立、维—护与更新;
【
《 : 》。 (四)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基础设!施建设;
—
! , (五)本行政区!域内的基础》地理底图与地—图集(册《)的编制;
—。
?
! (六)设区的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
【 ? 第十四条 — 基础测绘成果【。实行定?期,更,。新制:度
】 :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基础测绘项目【所形成的成果每五年!更新一次;设区的】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基础测绘项目所形!成的成果其更—新周期由《设区的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 ? 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城市规划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
】
《 第十五—条, 行政区域界线】测绘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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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由省民政部】门和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 :。 第:十六条 向单位】或者个人发放的【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海域【使用权证书》应当附有《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测绘的权属界址图和!平面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