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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 —     —第五条 《 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 : :     【(一)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     【(二)?基金的利息收—入; ?    】 (三)失业保险】。费滞纳?金; ? , , ?   ? (四)财政补贴;! —。    《。(五)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申?报手续 【 ,。   ?  用人《单位的失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依法】向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失业:保,险登记手续 !    》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中的本!市,城镇:。户口职工《的,失业保险费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按百—分之:。二、个人按百分之一!。的比例缴纳》   】  用人单位—中的本市非城镇【。户口职?工、外来员》工的失?业保险费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为:缴费基数《由用人单《位按百分之》二的:比例缴纳个》人不缴纳 !  :   第八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个人《应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   》  :失业保险费》。不得减免 】    》 ,第九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依法在?税前列支 【 ?    第十—。条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     !。(一:)失业保险金、【生活补助金; !。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生育补助金; 】 《  :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 ?     (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 —   》  (五)》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经费 》 ,     (【六)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 第十一《条  失业保险基】。金除预留一个月【周转金外必须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 ! ? :。    《第十二?条  ?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的:预,算、决算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编制依法纳入【市财政预算、—。决算失业保险基【。金不足支《付时由市《人民政府保证及【时足额发放 【。    【。 第十三条  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保机》构提供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失业?保险登记、申报【及,缴费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