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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 】     第五条】。  :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  】   (《一)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 ,     (!二)基金的利—息,收入;?。 》     (三【)失业保险费滞纳金!; 【  :  (四)财政补贴!;  】   ?(,五)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申报手】续 《 ,   《。  用人单位的失】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依法向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失业保险登记】。手续 【。  :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中的本市【城镇户口职》工的失业保险费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按百分之二、】个人按百分之一的】比例缴纳《 ?。 : ,    用》人单位中的本市【非城镇户口》职工、外来员—工的失业《保险费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为缴费基数由用人单!位按百分之二的比例!缴纳个?人不缴纳 】     第八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个人应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    《失业保险《费不得减免 !     第九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依法】。在税前列支 】     第】。十条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  :   ?(一)失《业保险金、》生活:补助金; ! ,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生育补《助金; 】  :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 》  :。  :(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 《。 , ,    《(五)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经费 】    》 (六)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  》  : 第十一《。条  失业保险【基金除预留一个【月周转金外必—须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 【     第】十二条?  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的:。预算、?决算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编制依法纳入市【财政预算、决算【失业保险基金—不足支?付时由市人民—政府:保证:及时足额发放 】。   —  第十三条—  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保机构提供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失业保险登记、申!报及缴费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