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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 】。  】   第五条  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  !   (一)—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   (二)基【金的利息《收入; 《 ?     (【。三)失业保险—费滞纳金;》 《。     (四】)财政补《贴;  !   (《五)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   《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申报手续 !     用人单位!的失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依》法向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失业保险登记】手续 【 ,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中的本?市城镇户口》职工的失业保险费】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按,百分:之二、个人按百【分之一的比》例缴纳 !    用人单位】中的本市非城镇【户口职工、外来【员,工,的失业保险费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为缴费【基数由用人单位按百!分之:二的比例缴》纳个人不缴纳— , 》    第八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个人应!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    《失业:保险费不得减免 ! :     第九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依法在】税前列支《 —  :  第?十条: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 《     (一)失!业保险金、生活补】助金; —   》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生育补—助金; —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 :     【(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 《     【(五:)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经费 》    【 (六)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   ? 第十一条  失】业保:险基金除预留—。一个月周转金外【必须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 【    》 第十二条》  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的:预算、决算》。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编制依法《纳入市财政预算、决!算失业保险基—金不足支付时由【。市人民政府保证及】时足额发《放 》    》 第:十三条 《 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保》机构提供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失业保险登》记、申报及》。缴费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