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
!
【 第五条—。 :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
》
》 (一?)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
? :(二)基金的—利息收入;》
! (三)失》业保险费《滞纳金;
】
《。 (四)》财政补贴;
!
(五)!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
,
《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申报手续【
:
【 用:人单位的失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依法向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失业保险!登,记手续
《
: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中【。的本市城镇》户口职工的》失业:保险费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按百分!之二:、个:人按百分之一的【比例缴纳
—
,
— 用人单位中—的本市非城镇户【口职工、外来员工】的失业保险费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为《缴费基数由用—人单位按百分之二的!。比例缴纳个》人不缴纳
》
》 第八条【 , ,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个人应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
!失业保险费不得【减免
《
】第九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依法在税【前列支
【
,
第十条】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
— (一)失【业保险金、生—活补助金;
【。
,
—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生育补助】金;
】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
, (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
,
?
(五】)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经?费
《
:
(六)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
—。 第十一条 】 失业保《险基金除《预留一个月周转金】外必须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
【
,
第十】二条: 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的】预算、决算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编制依法纳—入市财政预》算、决算失》业保险基《金不足支付时由市人!民政府保证及时【足,额发放
! 第十三【。条 :。 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保机构提!供,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失业保险登记、申】报,及缴费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