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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    ! 第:二十二条  城【乡规划实施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控制岛内开】发强度?降低建设容量优【化土地使用》完善功能《配套提升环境—品质;做好岛外基础!设施配套和环境建设!加,快拓展建《设发展空《间,促进城市化建设【 ?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推》行规划?行政:审批与?技术审查分离制【度加强?规划:。管理政?策研:究和规划管理系统】信息化建设》建立电子报建审查平!台提高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效能 —  《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范结合厦门市实!际制定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    第二十三】条  各《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和规划【管,理的:。技术规定依》法取得相应规划许可!。后方:可,进行建设规划—许可包括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相应的【临时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二!十四条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相关规定提出—相,应规划条件》作,为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不得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 —  :。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拟出让用地的规划】信息征集项》目策划及规划—方案完善出让规划】条件: :     】第二:十五条  规—划条件分为》强制性?。规划条件、限制【性规:划条件和建议性【。规划条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 —    】 因国家政》。策调整、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和文物?保,护等需要确需变更】强制性规划条件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土地】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公示后报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     【变更限制《性和:建,议性规?划条件的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决:定变更?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其中变更限!制性规划条件须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公示并将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市土地》主管部?。门   !。  :上述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日《 :。  》   第二十六条 !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核定规划条》。件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 !    《 第二?十七条  国家、省!、,市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确需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选址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出具?选址可?行性论证报》告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论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项,目选址意见书 】 :     第【二十:八条  在已—取,。得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进行改建—、扩建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规划—条件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规划条件》核定后一年内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需延期》的可以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未申请延期【的,原核定规划条件的】文件自行失效 】  》   ?第二十九《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核准或者!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 ! , ,  :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  【  : 第三十一》条  依法需要【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取得选址【意见:书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手续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办》理用地批准手续【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  : ,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在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相关?手续又未申请延期】的原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景》观艺术公开评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将评审—意见及其技术指标】、日照分析、三维】建模报告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 ,  —   对市政道路及!管线等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委托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市《政专项规划编制市】政工:程修建?性详细规划并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 ! ,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方案效果图予以公!布 》 , ,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依法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持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项目相关批准!文件、施《工图等材料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    !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不得超过二》年;确需延期的【可以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满或者!国家建设需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负责无偿》自行拆除 》 》    临时—建筑物?。不得:。超过:两,层总高?度不得超过七米不】得开发地下空间并设!置明显标识 — ?     —第三十四条  村(!居)民在《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住宅建设的应当】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村,(居)民委》员会受理后》应当在本村》(,居)公示三》十日: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应当出《具书面同意意—见 《     村(!居,)民应当将建—房申请、村(居)民!委员会的书面同意意!见、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住宅设计—图件一并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 —。 :     —。使用:原有宅基地建设的】住宅项目规划—许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其:他的住宅《建设:项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第三十五条 ! 在村庄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建设申请村(居)!民委员会受理—后应当在本村—公,示三十日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应—当出具书面同—意意见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将建设申请、村【(,居,)民委员会》的,。书,面同意意见、—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依《据村庄规划核定建】。设用地位置、建设范!围、基础标高、建筑!高度等?。规划条?件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据】。规划条?件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符合【。村庄规划和》规划条件《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之【日起:二,十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在村庄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建设的应!当按照?。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程序依《据,。村庄:规划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     第三十】六条  《利用地下空》间进行建设的—项目应当《符合地下空间—规划并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规划!许可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独立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单?独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  — ,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建【设、民防《等,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城市?地下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管线动态】管,理,系统 】    第》三,十七条  》对城市景观有—特殊要求的》重点建设工程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征集优秀设计方案】 》。 ,  :  第三十八条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对外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保持公告《牌及其内容的完整 !    】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 【 ? ,。     建筑工程!的,基础施工达到设计】标高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通知原放线单位进!行复测经市规划主管!部门验线合格—后方可继续建设【    !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出—具验线意见》经验线合《格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方可开工建设 !。   》。。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实规《划条件并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竣工测绘《报告、竣工图等资料! 》。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核实经核实》建设项目符合规划】条件的应当出—。具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应当【提出书面整改—意见  !   未《。。取得规划条件核【实意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交通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    第四十一条!  村(居》)民在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住宅建设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开工前的》。验,线,。和竣工后《的,核实工?作 :   【  第四《十二条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应当报经原!发证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变更的《内容涉及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应当采》用公告等方》式征求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充分考虑公众】。意见并在申请材料中!附具意见征》求过程?以及采纳情》况   ! , 第四十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未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划: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建、扩!。建或:。者改变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使用功能确需改建】、扩建或者》改变使用功》能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的规定重新申办!规划许可 — ?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相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供水:、供电单位不得提】供施工用水、用【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