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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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城乡规划《实施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控—制岛内开发强度降】低建设容量》优化土地使用完善】功能配套提升—环境品?质;做好岛外基【础,设施配套和环—境,建设加快《拓展:建设发展空间—促进城市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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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推行【规划行政审批与技术!审查分离制度加强规!划管理政《策研:究和:规划管理系统—信,息化建设建立电子】报建审?查,平台提高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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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范结合厦门—市实际制定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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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 各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和规划管《。理,的技术规《。定依法取《得相应规《划许可后方可—进行建设规划许可包!括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相应的临《时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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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相关规定提【出相应规划条—件作为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不得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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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拟出让【用地的规划信—。。息征集项目策划及】。。规划方案完善出让规!。划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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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规划条》件分:为强制性规划条件】、限制性《规划条?件和建议性规—划条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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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国家政策调整、!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和文物保护等需】要确:需变更强《制,性规划条件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土地【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公示:后报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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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变更限制【性和建议《性规划条件的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决定变更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其,中,变更限?制性规划条件须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公示并将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市土地主—管部门
! : 上?述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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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核定!规划条件《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
【 ,。 ?第二十七条 — 国家、省》、市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确需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选址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出具选址可】行性论证报告—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论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项目》选址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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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 在已取得》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进行改建【、扩建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规划!条,件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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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规划【条件核定后一—。年内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需延期的《。可以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未申请延】期的原核定规—。。划条件的《。文件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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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核准—。或者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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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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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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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依法需要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取得选址!意,见书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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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办理》用地:批准:手,续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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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在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相关手续又未【申,请延期的原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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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景观艺术《公开评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将?评审:意见及其《技术指?标、日照分析、【三维建模报告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
!。 对市政道路】及管线?等,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委托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市【政专项规划编制市】政工:。程修:建性详细规划并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
!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方案效】。果图予以公布
】。
【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依法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持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项目相关批准【文件、施工图—等材料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
!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不得超过二年;!确需延期的可—以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满或【者国:。家建设需《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负责?无偿自行《拆,除
【 : 临时建筑物不得!超过两层总高—度,不得:超过七米不得开【发,地下空间并》。设置明显标识—
【 第《三,十四条 村(居)!民在: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住宅建设的应当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村(居)民委!员会受理后应当【在本村(居)公示】三十日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应当出具书面同】意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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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居)民应当将—建,房申请、村》(居)民委》员会的书面同—意意见、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住宅设计图—件一并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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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使用原—有宅基地建设的【住宅:项目规划许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其他的住!宅,建设:项,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第?三十:五条 在村庄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建设申请村(居)】民委员会《受理后应当在本【村公示三十》日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应,当出具书面同—意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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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将建设《申请、村(居)【民委员会的书—面同意意见、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依据村庄!规,划核定建设用地【位置:、建设范《围、基础标高—、建筑?。。高度等规划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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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据!规划条件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符合村庄规划和】规划条件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之】日起二十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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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村庄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建设的应《当按照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程:序依据村庄规—。划,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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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六【条 利《用地下空间进行【建,设的项目应当符合】地下空间规》划并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规划许《可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独立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单独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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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建设、!民,防等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城市:地下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管线动—态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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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对城市景观有特殊】。要求的重点建—设工:程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征集优秀设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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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对外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保持公告牌及!其内容的完整—
【 第三十九条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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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的基》础施工达到设计标高!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通知《原放线单位进—行复测经市规划【主管部门验线—合格后方可继续【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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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出具验线意见经】验线合格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方可开?工建:设,
— ? 第:四十条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实!规划条件并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竣工测绘报—告、竣工图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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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核实经】。核实建设项目—。符合规?。划条件?的应当?出具: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应当提出!书面整?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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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取得规划条件—。核,实意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交通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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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 村(居《。)民在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住宅建—设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开工前【的验线和《竣工后的《核实工?作
!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应当报经《原发证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变更—的内容涉及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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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应?当采用公告等方【式征求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充分考虑公众意见!并在申请材料中附】具意:见,征求过程以及采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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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未!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划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建、—扩建或者改变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使用【功能确需改建、【扩建或者改变—使用功?能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的《。规定重新申办—规划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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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相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供水、?供电单位《。不得提供施工用水、!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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