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
— 第二十二条 】城,。。乡规划实施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控制岛】内开发强《度降低建设容量【优化:土地使用完》善功:能配套提升》环境品质;》做好岛外《基础设施配套和【环境:建设:加快拓展建》设发展空间促进城】市化建设
!
《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推!行规划?行政审?批与技?术审查?分离制?度加强规《划管理?政策研?究和规划管理系统信!息化建设建》立电:子,报建审查平台提高】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效能
【
—。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范结合?厦门市?实际制定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第二十三条 【各,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和规划管理的技术!规定:依法取?得相应规划许可后方!可进:行建设?规划许可包括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相应的临时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二十四—。。条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相关规《定提出?。相应规划条件作为】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不得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
】
: ,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拟出让用地的】规,。划信息征《集项目策《划及规划方》案完善出让》规划条件
!。
《 第二十五条— 规划《条件分为强制性规】划条件、限制性规】划条件和建》议性规划条》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
! 因国家政策调整!、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和文物保!护等需要确需变【更强制性《规划条件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土地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公示【。后报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 变更《限,制性和建议性—规,划,条件的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决定变更】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其,中变更限制》性规划条《件,须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公示并将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市土》地主管部门》
?
》 上述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日
—
?
: 第二》十六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核定》。规划条件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
?
【第二十七条 【。国,家、省、市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确需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选址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出具选《址,可行性论证报—告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论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项目选址》意见书
【
第二十!。八条 ? 在已取得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进行改建、扩—建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规划条【件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
,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规划条件核定后一!年内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需延《期的可以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未申请延期】。。的原核定《规划条件的文件【自行失?。效
—
第二【十九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核准或》者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
】 ,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第三十条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
【
—第三十一条 【依法需要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取得选址《意见书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手续!
: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办理—用地批准手》续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 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在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相关—手续又未《。申请:延期的原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景观艺术公开评!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将评审意见及】其技术?指标、日照》分析、三《维,建,。模报告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
— 对市政道路!及管线等《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委托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市政专项规】划编制市政》工程修建性详细规】。划并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
,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方案效果图予以】公布
!。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依法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持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项目相关批准文【。件、施工图等材料】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
【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不《得超过二年》;确需延《期的可以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满或者国—。。家建设需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负责无偿自行拆除】
》
? 临时建筑物【不得超过两层—总高度不得》超过七米不得—。开发地下空间并设】置明显标识》
— 第三十【四条 村(居【)民在?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住宅建》。设的:应当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村—(居)?民,委员会受理后应当在!本村(居)公—示三十日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应当出具书!面同意意见
】
【村(居)民》应当将建房》申请、村(居)【民委员会的书面同意!意见、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住宅设计【图件一?并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
》
》 使》。用原有宅基地建设的!。住宅项目《规划许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其他?的住宅建设项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第三十五】条 在《村,庄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建【。设申:请村(居)民委员】会受理后应》当在:本村公示三十日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应当出具书面同意意!见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将】建设:申请、村(居—)民委员《会的书面同意意见】。、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依,据村庄规划核定建】设用地?位置、建设范—围、基础标高、【建筑高度等规划条件!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据规划条件】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符合村庄规》。划和规划条件—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之日起二【十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在村庄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建设—。的应当按《。照,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程序依据村庄规】划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 第》三,十六:条 利用地下空间!。进行:建设的项《目应当符合地下空】间规划并《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规划?许可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独】立,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单独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建设【、民防等《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城市!。地下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管线动态管理【系统
【
第—三十七条《。 对?城,市景观?有特殊要求的—。重点建设工程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征》集优秀设计方案
】
《
?。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对外—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保持公告》牌及其内容的—完整
】 第三十【九条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
—
建筑工】程的基?础施工达到设—计标高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通:。知原放线单位进行】复测经市规划—主管部门验线合格后!方可继续《建设
》
?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出具验线》意见经?验线:合格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方可开】工建设
! 第四十【条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实规划条件》并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竣工测绘报告【、竣工图等资料
!
—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核实经核】实建:设项目符合规划【。条件的应当出具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应当提?出书面?整改:意见
》
,
: 未取得【。规划条件核实意【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交】通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 第四十一条 ! 村(?居)民?在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住宅【建设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开】工前的验线》和竣工后的核—实工作
《
】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应当报?经原发证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变更的内容!涉及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应当采用公—告等方式征求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充分考虑公【众意:见并在申请材料【中附具意见征求过】程以及?采纳情况
》
:。
,
? 第四十—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未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划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建、】扩建或者改》变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使】用功:能确需改建、扩建或!者改变?使用功能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的规定重新申办规!划许可
【
: ?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相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供水、—供电单位不》得提供施工用水【、用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