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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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城乡规】。划实施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控制岛》内开发强度降低建设!容量优化《土地使?用完:善功能配套提—升环境品质;做好】岛外基础设施配【套和环境建设加快拓!展建设发展空间促进!城市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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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推行规划行政审】批与技术审》查分:离制度?加强规划管理政策】研究和规《划,管理系统信息—化,建设建立电子报建审!查平台提《高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效,能
!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范,结合厦门市》实际制定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第二十三条! 各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和规划管理的—技术:规,定依法取《得相应规《划许:可后方?可进行建《设规划许可包括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相应的!临时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二十四条】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相关规定提!出,相应:规划:条件作为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不》得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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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拟出让用地的规【划信息征《集项目策划》及规划方案完善出让!规划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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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 规:划条件分《为强:制,性规:划条件、限》制性:规,划条件和建议性规划!条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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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国家政?策调整、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和文物!保护等需要确需变更!强,制性规划条》件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土地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公示后报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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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变更限制性—和建议性《规,划条件的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决定变更】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其中《。变更限制性规划条】件须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公示并将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市土地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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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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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核!定规划条件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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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国家、》省、市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确需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选址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出具选址可行【性论:。证报告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论】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项目选址!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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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在已!。取得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进行改建—、扩建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规:划条:件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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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规划条件核—定后一年内》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需》延期:的可:以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未申《请延期的原核—定规:划条:件的文件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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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核准或者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
】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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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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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 依法需要》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取得【选址意见书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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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办理用?地批准手续》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 ,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在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相关手续又【未申请?延期:的,原,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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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景观艺术公开】评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将评审意见及其!技术指标、日—照分析、三维建模报!告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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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市政道路及—管线等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委托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市】政专:项规划编制市—政工程修建性详【细规划?并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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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方案—效果图?予以公?。布,
!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依法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持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项《。目相关?批准文件《、施工?图等材?料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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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不得超过二年;!确需延期的可以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满或者国家建设需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负责》无偿自?行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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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时建筑【物不:。。得超过两层总高度】。不得超过七》。米不得开发地下空间!并设置?明显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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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村(居?)民在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住宅建—设的应当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村(居)民委员!会受理后应当在【本村:(居)公示三十日】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应当出具书》面同意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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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居)民应当》将建房申请》、村(居)民委员】。会的书面同意意【见、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住宅设计图件】一并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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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原有!宅基地建《设的住宅项目规划】许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其》。他的:住宅建设项》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第三十—五条 《在村庄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建设—申请村(居)—民委员会受》理后应当在》本村公示三》十日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应当出具《书面:同意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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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将建设【申请、村《(居)民委》员,会,的书面?同意意见、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依据村庄规划核【定建设用地位置、】建设范?围、基础标高—、建筑高度等规【划,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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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据,规划条件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符合村庄规》划和规划条件—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之日起二【十,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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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村庄】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建设的应当】按照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程序依据】。。村庄规划《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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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利用:地下:空间进行建》。设的项目应》。当,。符合:。地,下空间?规划并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规—划许可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独立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单独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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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建设、民防等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城市地—下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管线动态【。管理系统《。。
! 第三十七条 对!城市景观有特殊要求!的重点建设工程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征集优秀设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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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对外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保持!公告牌及其内容的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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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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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工程的基础!施工达到设计标高】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通知?。原,放线单位进》行复测经市规—划主管?部门验线合格后方可!继续:。建设:
!。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出具验线!意见:经验线合格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方可开】工建设?。
!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实规划条—件并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竣工测—绘报:告、竣工《图等:资料
】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核实经》核实建设项目符合】。规划条?件的应当出具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应?。当提出书面》整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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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规划条?件核实意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交通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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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村(【。居)民在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住宅建设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开工前【的验:线和竣工后的核实】工作:
—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应当报经原发【证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变更的》。内,容,涉及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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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应当采用公—告等方?式征求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充分考?虑公众意《见并在申请材—。料,中附具意《见,征求过程以》及采纳情《况
【 《第四十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未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划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建、扩—建或:者,改变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使《用功能确需改建、扩!。建或者改变使用功能!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的规定重【新申:办规划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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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相?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供水、供电单位!不得提供《施工:用水、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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