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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 ?   —  第二十二条【  城乡规划实施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控制岛内开—发,强度:降低建设容量优化土!地使用完善》功,能配套?提升环境品质;【。做好岛外《基础设施配套和环】境建设加快拓—展建设发展空—间促进城市化—建设  !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推行规—。划行政?审批与技术审查分】离制度加《强规划?管理政策《研究和规划管理系】统信息化建设建立电!子报建?审查平台《提,高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效能: ?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范结合厦门市—实际制定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第二十三《条  各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和规—划管理的《技,术规定依法取得【相应规划《许可:后方可进行建设规】划许可包括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相》应的临时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二十:四条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相关!规定提出相应规划条!件作为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不?得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 】    —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拟出让用》地,的规划信息征集项】目策:划及:规划方案完》。善出让规划》条件:。。 —    第二十【五条  规》划条件分为强制性规!划条件、限制性规】划,条件和建议性规划】条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 【 《   ?  因国家》政策调整《、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和文物保护等—需要:确需:变更强制性规—划,条件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土,。地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公示》后报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   变更限制【性和建?议性规划条件的【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决《定变更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其中变更》限制性?规,划条:件,须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公示:并将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市土:地主管?部门 》     上】述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日 【 :     第二十六!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核定规划条】件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 】  》   第二十七条 ! 国家、省、—市,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确需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选址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出具选址可行性论!证报告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论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项目选?。址意见书 —  》  : 第二十八条  在!。已取得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进行:改建、扩建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规划【。条件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 】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规划条件核】定后一?年内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需延期的可以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未申请延期的原】核定规划条件的文】件自行失效》 》     第二【十九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核准或者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 《   【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 : 《    第三十【一条  依法需要】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取得选址意!见书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手续 》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办理用地批】准手续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     【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在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相关手续又未】申,请延期的《原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景《观,艺术公开评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将评:审意见及《其技术指标、日照分!。析、三维建》。模报告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 】 , : ,     》对市政道路及管【线,等,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委《托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市政》专项规划编制市政工!程修建性详》细规划并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  【。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方案效果图予以!公布 】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依!。法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持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项目相关批准文【件、施工《图等材?料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 】  《  :。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不得超过二年!;确需延期》的可以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满或者!国家建设需》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负责无偿自行拆】除 《 :  :。   临时建筑物】不得超过两层总高度!不得超过《七米不得开发地【下,。空间并设置明显【标识 ?  —  : 第三十《四条  村(居)】民在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住宅建—设,的应当?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村(居)民—委员会受理》后应:当在本村(居)公示!三十日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应当》出具书?面同意意见 —    】 村(居)民应【。当将建房申请—、村:(居)?民委员会的书—面,同意意见《、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住宅设?计图件一《并,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 》  ?。   使用原—有宅基地建设—的,住宅项?目,规划许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其他的—住宅:。。建设项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第三十五条  在村!庄,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建设《申请村(《居)民委《员会受理《后应当在本村—公示:三十日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应当》出具书面同意意见 ! :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将建设申请、村(!居)民委员会的书面!。同意意见、》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依据村庄规划核定】建设用地位置—、,建设范围、基础【标高、建筑高—度等规划条》件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据规划条》件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符合村庄规划和【规划条件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之日【起二:十,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在村庄》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建设的应当!按照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程序依》据,村庄规划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 ,     第三【十六条  利—用地下空《间,进行建设的》项目应当《符合地下空间规划】并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规—划许可?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独立?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单独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    《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建设—、,民,防等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城市《地下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管线动态管理!。系,统  】   第三》十七条 《 对:城市景观有特殊要求!的重点建设工程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征集优—秀设计方《案 :   【  :第三十八条》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对外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保持公告》牌及其内容的完【整 ? ?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 【 :     建筑】工程的基础施—工达到设计标高【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通知原放《线单位进行复测【经市规?划主管部门》验线合格《后方可继续建设【。 , 《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出具验线意见—经,验线合格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方—可开工?。建设: 《。 ,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实规划条《件并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竣】。工,。测,。绘报告?、竣工图《等资料 《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核实经》核实建设《项目符合规划—条件:的应当出具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应当提出书面【整,改意见? 《   《  未?取得规划条件核【。实意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交》。通,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第四十一条】  村(居)—民在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住宅建设《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开工前的验线和竣】工后的核实工—。作 ?    【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应当报经【原发证?。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变更的内《容涉及?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 —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应:。当,采用公告等方—式征:求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充!分考虑?公众意见并在申请】材料中附具意见征求!过程以及采纳情况 !。    】。 第四十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未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划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建—、扩建或者改变【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使:用功能确需改—建,、扩建或者改变使用!功能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的规《定,重新:。申,办规划许可》 ,   【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相: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供水、!。。供电:单位:不得提供施工—用水、?用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