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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 ?第二十二条 城乡!规划实施《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控制岛内!开发:强度降低建》设容:量,优化土地《使,。用完善功能配套【提升环境品质;做好!岛外基?础设施配套》和环境建设》加,快拓展建《设,发展空?间促进城市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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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推行规划行【政,审批与技术审查分离!制度加强规划管理】政策研究和规划管】理,系统信?息化:建设建?立电子报建审查平】。台提高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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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范《结,合厦门?市,。。实,际制定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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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各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和规划?管理的技术》规定依法取得相应规!划许可后方可—进行建设规》划许可包括》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相应的临时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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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相关【规定提?。。。出,相应规划条件作为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不得》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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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拟出!让用:地的规?划信息征集项—目策划及规》划方案完善出—。让规:划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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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 ,规划条件分为强制】性规划条件、—限制性规划条件【和建议性规划条【。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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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国,家政策调整》、,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和文物保护等】需要确需变更强【制性规?划条件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土地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公【示后报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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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限制性《和建议?性规划?条件的?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决—定变更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其中》变,更,。限制性规划条件须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公示并将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市土地?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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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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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核定规《划条件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
— ? 第二十七条 国!家、省、市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确需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选址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出具选址【可行性?论证报告《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论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项目选址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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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在】已取得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进行改建、扩—建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规划条件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
】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规划条件核定后】。一,年内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需延期的可以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未?申请延期《的原:核,定规划条件》的文件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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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核准:或,者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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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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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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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依法需【要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取得选《址意见书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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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办理《用地批准手续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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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在】。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相关:手续又未申请延期的!原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景观艺】术公开评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将评【审意见及其技术【指标:、日照分析》、三:维建模?报告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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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市政道路及【管线等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委托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市政专项规划编!。制市政工程修建性】详细规?划并: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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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方案效果图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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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依法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持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项目相关批》准,文件、施工》图等材料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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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不得超》过二年;确需—延期的可以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满或者国家建!设,需,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负责?无偿自?。。行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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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时?建筑物?不,得超:过两层总高》度不得超过》七米不得开发—地下空间并设—置明显标《识
】 第三十四【条 村《(居)民在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住宅《建设的?应当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村(居)】民委员会受理—后应:当在本村(居—)公示三《十日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应当出具书【面同意?意见
! 村(居)民应!当,将建房申请、村(】居)民委员会—的书面同意意—见、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住?宅设:计图件?一并:。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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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原有宅基地】建设的住宅项目规划!许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其他的住宅建设项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第三十五【条, 在村庄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建设申请村》(居)民委员会【受理后应当在本村公!示三十日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应当出具《书面同?意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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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将—建设申请、村—(居)民《委员会的书面同意】意见、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依据村《庄规划核定建设用地!。位置:、建设范围》、基础标高、建筑高!度等规划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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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据规划条《。。件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符合村?庄规划和规划—。条件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之日起二十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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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村庄】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建设】的应当按照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程序依据村】庄规划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 , 第《三十六条 》 利用地下空—间进行?建设:的项目应《当符合地下空间规】划,并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规》划许可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独立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单?独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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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建设、民防等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城:市地下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管线】动态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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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对城市景观!有特殊要求的重【。点建设工程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征集优秀!设计方案《
! 第三十八条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对外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保持公告】牌及其内容的完整】
【 :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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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工程的基础—施工达?到设计标高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通知原放《线单位进行》复测经市规划主【管部门验线》合格后方可》继续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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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出:具验线意见》经验线合格》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方!。可,。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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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实规划条件—并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竣工测【绘报告、《竣工图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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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核实经核实建—设项目符合规划条】件的应当出具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应当提出书面【整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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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取得规《划条:。件核:实意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交通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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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村(居)民【在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住宅建设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开工前的验线!和竣工后的核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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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应当报经原》发,。证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变更的内容】涉,及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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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应当【采,用公告等方式征【求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充分考虑公众意见并!。在申请?。材料中附具》。意见征求过程以及】采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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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未》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划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建、—扩建:或者改变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使—用功能确需改建【、扩建?或者改?变使:。用功能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的:规定重新《申办规划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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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相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供水、供电【单位不得提供—施工用?水、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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