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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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城乡规—划实施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控制?岛内开发强度降低建!设容:量优化土地使用【完,善功能?配套提升环境品质】;做好?岛外:。基础设?施配套和环》境建设加《快拓展建设发展空】间促:进城市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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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推行!规划行政审》批与技术审》查,分离制度加》强规划管理政策【。研究:和,规,划管理?系统信?息化建?设建立电子报建【审查平台提高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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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范结合厦门市【实际制定《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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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各》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和规划管理的—技术:规,定依法取得相—。应规:划许可后方可进【行建设规划许可包括!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相应的临时—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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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相关规定提出相应规!划条件作为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不》得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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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拟出】让用地的规划—信,息征集项目策划及】规划方?案完善出让规划【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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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规划条件分为强!制性规划条件、限制!性规划条件》和建议性规划条【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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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国家政策调整、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和文!。物保护?等需要确需变更【强制性规划条件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土地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公示后报【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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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变:更限制?性,和建议性规划条【件的:。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决【定变更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其—中变更限制性规划条!件须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公示并】将,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市:土地主管《部门
! 上述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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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核定规划》条,。件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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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国【家、:省、市?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确需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选?。址,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出具选址可》行性论证报告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论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项【目选址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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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 在已取得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进行改建、】扩建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规划条?件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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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规划条件核【定后一?年内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需延期的可以】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未申《请延期?的,。原核定规划条件的文!。件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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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核准或者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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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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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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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 依法需要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取!得选址意见书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手【续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办理】用地批准手续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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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在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相!关手续?又未申请延期—的原:。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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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二条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景观艺【术公开?评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将评】。审意见及其技术【指标、日照分析【、三维建模》报告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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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政道?路及管?线等: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委!托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市政专项规划编制市!政工程修建性详细规!划并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
!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方案效—果,图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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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依法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持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项?。目相关?批准文?件、:施工图等材》料,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
! :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不得超过》二年;确《需延期的可以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满或者国【家建设需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负责无偿自行【拆除
】 临》。时建筑物不得超过】两层总高《度不得超过七米不】得开发地下》空间并设置明—显标识
! , 第三十—四条: , 村(?居)民在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住宅建设的应!当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村(居)民委员会!受理后应当》在本村(居)公【示三十日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应当出具》书面同意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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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民应》当将建房申请、【。村(居?)民委员会》的书面同意意见、】。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住,宅设计图件一—并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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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原有宅基】地建设的《住宅项目规划—许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其他的住》宅建设项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第三十五】。条 在村》庄,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建设申请村》(,居)民委员会—受理后应《当在:本村公示《三,十,。日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应当出具!书面同意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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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将建设申】请、村(居)民委员!会的书面同意意【见、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依据村《庄,规,划核定?建设用地位置、建】设范围、基础标高、!建筑高度等》规划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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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据规:划条件?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符合—村庄:规划和?规划条件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之日起二十】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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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村庄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建,设的应当按》照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程《序依据村庄规—划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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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利用地—下空间进《行建设的项目—应当符合地》下空间规划》并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规划【许,可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独立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单独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建】设、民防《等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城市地下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管线】。动态管理系统—
— 第》三十七条《 对城市景—观有特殊要》求的重点建设工【程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征集优秀设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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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对!外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保持公告牌及—其,内,容的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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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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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工,程的基?础施工达到设—计标高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通【知,原放:线单位进行复测经】市规划主管部门验线!合,格后方可继续—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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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出:具验线意见》经验线合格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方【。可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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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实规划条件并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竣工测绘—报告、竣工图等资】料
【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核—实,经核实建设项—目符合规划》条件的应当出具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应当!提,出书面?整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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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规划?条,件核实?意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交《通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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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一条 ! 村:(居)民在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住宅建】设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开工前】的验线和竣工后的】核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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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应,当,报,经原发证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变更的内容】涉及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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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应当采用公》告等方?式征求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充分考虑【公,众意见并在申请材料!中附具意见征求过】。程以及?采,纳,。情,况
】 第四十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未【。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划【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建、扩建或【者改变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使用:功能:确需改建、扩建【或者:改变使用功》能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的规定重新申办规划!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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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相!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供水!、供电单位不得【提供施工用水、【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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