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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价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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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应当在【项目开工或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前由》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土资源和房屋、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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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由开发建【设单位根据楼层、】朝向、质量和位置等!因素在基《。。准价格上《下不超?过15%的幅—度内确定《但总:。平均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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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费用
! 第十九条【 以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购买的面积按照!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标准与申【请人原住《房建筑?面积:的差额核定》超出部分《按照同地段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购》买
【 超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购?买部分面积》的,价款由开发》建,设单:位向市住房保障机构!缴纳后按本市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的?有关规定《上缴:市财政专《项用于住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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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地段商》品住房?价格由?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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