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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征,收实施 》 》     第三【十二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征收公告《确定的事项》实施征收 —    【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    《 第三十三条  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实施》征收与补偿的应当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委托《协议委托《协议应当明确委【托范围、委托—事项、委托》。期限、委托费用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  :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依据委?托协议?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     第【三十:四条  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现》。场公:示征收工作》流程、房屋》征收:部门和受委托的征】收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名单等接受社】会监督 【 :    房屋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   《。 , 第三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房屋的?地,点,和面积以及交—付期限、货币补偿金!额以及支《付期限、《搬迁期?限以及?搬迁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和临时过》渡,方式:、过渡期限、—。临时过渡《补助费或者周转用】房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   【。  对征收范围内】的公有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签订补偿协议—  【  :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公布! 》。     第三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征收补偿】协议签订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产权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征】收补偿方案提—出,补偿意?见,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    《第三十七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或】者补偿决《定向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支付补偿金》或,者交付补偿房屋补偿!房屋应当符合国家设!。计规范和《质量安全标准产【权清:晰且:无权利限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协助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被—征,收人应当同时向房屋!征收部?门移交房地产权【属证书 《 ?   《 , 第三十《。八条  征收期间房!屋征:收部门不得改变尚未!。搬迁的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原—有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交通?等,基本生活条件—不得:拆除影响《其房:屋,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等 【    — 禁止以暴》。力,、威胁等手段—迫,使和欺骗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签订补】偿协议或《者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  》   第《三十九条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根据人!民法院的裁定组织】实施  !。 ,  :第四:。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拆除后三十】日内到国土资源【、房管部《门办理?房地产?权属注销登记手【续缴销?原房:地产权属证书;不】能,提交原房地产—权属证?书的由房地产登记机!构根据房屋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协议、征!收补:偿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办理房地产权【属注销登记手续并将!原房地产权属证书予!以公:。告作废 》。   —  第四十一条 】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屋征!收档:案管理?制度和统计资料【报告制度《 —    第》四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