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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拆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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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 第八条 建设!项目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土地储备项目以!。及其:他搬:迁项目涉《。及房屋拆《迁的建设单位凭规】划选址意见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提请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发】出通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核查《拟拆迁范围内房【屋的产权情况—、使用?情况:以及租赁情况—。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 , 第九条《 房屋拆迁年度】计划确定后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列入年!度计:划拆迁?范围:。内房屋的《。产权:分割、分《。立承租名义手续【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通知要求》。执行
【
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建设单位—在暂停期限内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暂停期限《顺延至?拆迁期限届满之日;!暂停期限《届满建?设单位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暂停期限—终,止,。
《
?。 第《十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向》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
《。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
—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
《
》 :。 (?五)用于房屋补偿】的房:源证明;
【
,
— 《(,六)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资金存【储证明?属政府【确定的土地储备项】目以:及其他搬迁项目的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提交《政府有关批准文【件和前?款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资料
!
《
? 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拆《迁房屋的单位在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前应当在拟拆迁【区域公示规划方案、!。拆迁补偿方案征求被!拆迁人的意见
【
【 第?十一条 《 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 (一】)拟拆?迁范围;
】
? 》 (二)被拆【迁房屋?的状况?(包括房屋使用性】质、产权《归属、面积等—);
?
:
,
— (三—)被拆迁人情—况和公示方案的【反馈意见《;
! —(四)拆迁方—。式;
—
【 (五)拆【迁补偿方式;—。
】 —(六)实施》房屋补偿的》方案;
》。
》 《 , :(七)实施货币补】偿的:方案;
—
? 】(八)拆《迁补偿协《议签订的期》限;
》
》 —(九)被拆迁人【搬迁腾房的期—限;
《
:
— , : (:十):拆除房屋的》期限;
【
,
? 》 ,(十一)补偿房屋的!。交付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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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发布拆迁公—告公:布,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期,限、搬迁腾房期限】、临时过渡期限【。等,
:
】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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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 拆迁人应当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实施拆?。迁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延期—申请;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给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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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拆迁人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应】当在拆迁现场公示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工作流程》、拆迁?补偿标准《、拆迁补偿方案、拆!迁实施单位和评估】单位资质证》书、拆迁工作人员】名单等?接受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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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 自房屋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
? 》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
《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
! ,(三)?租,赁房:屋
《
《 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通知?要求做好《相关工作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应当!经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暂停期限延】。。长,累计不得超》过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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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在拆迁【公告:规定的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期】限内就补偿方式【、房屋补偿的面【积和:地,点、货币补偿金【额、搬迁腾》房期限、临时过【渡期限等事项—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 拆《。迁公有出《。租,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共同—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 :拆迁人不得要求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先—搬迁后订立拆—迁,补偿协?议
》
: 第》。十七条 拆迁期】间拆迁人不得改变尚!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原?有,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交通!等,。基本生活条》件,不得:拆除影响其房屋【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等
】
,。
》 , 严禁以暴》力、胁迫等》手段迫使《和欺骗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或者【搬,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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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 ,拆迁:补偿协?议签订后拆》迁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通知储存拆迁补偿!资金的金融机构【向实行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开具拆迁补偿金专项!存款凭?证
【 , 拆迁》人实施拆迁》计划的拆迁补—偿资金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储—存由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核实并【监督使用
!
第十【九条 被拆—迁房屋产权不明确】。的,由拆迁人《提出拆迁补偿—意见报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人应当】依法办理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和拆》迁补偿金或者—补偿房屋的提存
】
【 第二《十条 对拆迁当】事人之间有关房【屋拆迁纠纷的—。裁决和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一条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的建设【项,目转:让的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到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变更手续!建设项目转让—后原拆迁补》偿协:议中项目转让人的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将转让有关事项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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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除【后三十?日内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屋产权注!销登记手续》缴销原房屋权属证书!。
】 , 房屋拆迁涉及土】。地,使用权属变更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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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房屋拆》。迁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建立—、,健全房屋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和统—计,资料报告制》度定:期将拆迁统计情【况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 :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应当加强对拆迁】。档,。案和统计资料—的管:理并按照规》定报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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