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 】 ,   第七条 【 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    【 第:八条  经》营者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下列规定 】     【    《。(一)商品的—质量、价格》、计量、包装、【标识、卫《生和安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   ? ,   (二》)不得生产和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 !     【    (三)不】得生产和《。销售违禁《商品; —  《     》  (四《)不得伪造》商品的产地、生【产日期、许可证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认证》标志; —     【 ,   (五)—不得销售《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商品;! ,。   【      —(六)销售的—。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明码?标价不?。得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等欺骗性》价格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    》     (七)不!得拒:绝消费者《对商:品质量?、计量?、价格?的验证、复核; !      !。   (八)不得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旧!充新:短尺少秤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 ,  :      — ,(九:)以:预收货款《。、邮购、电视—购物、网上购物、代!。办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保证质量按》期,履约; 》 :  ?       【(,十)不得强买、强卖!、搭售商《品、强行《。提供服务提供选择性!服务的必须事先征】得消费者的同意; ! 》。  :。   ?   (十一)提】供,了解和?选择商品的便—利条件需要》启封:。、,测试的商品应当无条!件当面?启封、?测试不得以商品的启!封、测试为由强迫消!费,者购买; —    【   ?  (十《。二):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推卸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         !(十三)不得拒绝】、,阻挠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商品!、服务的监督检查和!消费者?协会对消费》投诉:的调查; 》。 《 ,        】(,十四:),不得以虚假》的,“有奖销售”等宣】传形式欺骗消费【者;:。 —        】(十五)尊重少数民!。族的消费习》惯  】 ,  第?九条  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悬挂营业执】照租赁他人》柜台、场地或者厂商!联营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标明自】身的真实名称和标记!;展销?会举办者《、场地和柜台—提供者?应当监督《参展者?和场:。地、柜台使用者【悬挂营业《执照:并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   !  第十条  【从事美容、美发【的经营者应》当合理收费》不得价外加价不得使!用伪劣美容、美发】用品从事生活美【容的经营者不得【从,事医:疗,美容服?务从事医疗美容的经!营者应当确保消【费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     !第十一条  从【事旅游业的经营者】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内容为消费!者办好有《关旅游手《续不得擅自改变【旅游线?路、旅游时间、【游览景?点、食宿标准、交】通工具、收费—项,目,等约定条《。。件;不?得误导、强》制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     —第十二条  从事加!工、修?理业的经营》者应当保《证加:。工、:修理项目质量按期】履,约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偷换原材料或【者零配件《; 《 ,      【  : (:二)虚列加工—、修理项目; 】 《       【 (三)使用伪劣】零配件; 》  —    《   ?(四)?谎称更换零配件; ! , ?   ?      (五】)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 第十三条 — 销售商品房的经营!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明示:商品房的地》址、结构、面积【。、价格、交房日期、!配套设施、产权【办理等?内容必须保证商【品房达到国家规【定的有关质量—标准不得将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使用经营者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换房或者!。退房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     从事【住宅装饰装修—的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以书面?形式约定装饰—装,修的项?。目、数量、标—准、:价格、施《工,时限并保证装饰装】修的质量不得—偷工减料、价—外加:价经营者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重,作或者返《工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    【 第十四条  从】。事物业管理的经营】者应当对受委托管理!的房屋及其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公共设施进行维护!、修缮、更》新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 ,     第十!五条  从事供电、!供水:、供热、《。供气的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计!量标准、价格—收取费用《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维护保证《设备:。正,常使:用不得限定消费者】向其指?定的经营者购—买商品;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强,制,消费:者代:收费:用   !  :。。因计:量不准?或者:不,按,规,定,标准而多收的费【用,应当退?还,消费者因所供电、】水、热、气》的质量?不合格而《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     第十】。六条  从事有【线电视、邮政—、电:信业、医药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核定的项—目、标?准、价格《收费详列计价单【位的明细项目并以清!单的形式《。告知消费者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不得虚《。列收:费项目或者》重,复收费;不得无【故中止服务;—不得拒绝消费者【了解、查询消费资】料情况;不得收取查!询费用经《营者:不按规定的计量【标准多收的费用【应当退还《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 ,     第十七条!。  从事医疗、【卫生服务的应当按】照规定?收取医疗费用详列】。计价单?位的明细项目并【以清单的《形式告知消费—者不得虚列收费项目!或者:重复收费;不得无】故中止服务》;不得涂改原—始记录;不》得拒绝患者查—询检验、检查报告单!等资料 — :   ?  因使用不—合格药品、不合格医!疗器:。械或:。者违反诊疗护—理规程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第!十八条  》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凭《证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   第十九条【  经营者应—当制定并公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教育建立】处理消费纠纷—的责任?制及时、妥》。善处理消费纠—纷 :。。。 : ?    第二—十,条  经营者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向消费】。者,的承诺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承诺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 《 ,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质量不—符合规定或者约定的!应当在下《列期限?内予以修《理、更换、退货【或者重作不得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  : ,    《 (:一)法律、》法规有期限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   —      —(二)经营者与【。消费者有约定的约定!期限不得少于—3个月;《 》        】 (三?)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期》限经营者与消费者也!没有约?定的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     !第二十?二条  实行—包修的商《品必须有保修点【在保修?。期内没有履行保修】义务或?。者保修点《已经撤销的商—品的销售者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负责修理、—更换、?退货包修商品需要运!输和邮?寄的经营者应当【承担:往返运输费》或,者邮寄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