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补!偿安置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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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 拆迁人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对!被拆迁人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给予补【偿安置?
】 本条《例所称?的住宅用房是指依法!取得的用于生活起居!。的,房屋
! , , 本条例所称的非住!宅用房是指依法取得!的除住宅用房及其】附,属设施以外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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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条例所称的附属【设施是指住宅用房】。附属的经认定合【法的畜舍、》门斗及建于宅基地】以,外的:厕,。所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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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经县《级以上规《。划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改《变房屋用途的拆迁】。时按原房屋用途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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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 ,拆迁范围内》未取得合法的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证或者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的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使用人必须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不】予补偿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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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拆迁未超《过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按【重置价?格结合剩余》使,用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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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 被拆迁房屋—的可补偿安置面积】按照被拆迁人提供】的合法的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被拆迁人因—正,当,。原因确实《无法提供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以及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未记载房屋》建筑:面积的按照》土地、?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可,补偿安置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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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拆【迁房屋需要价格评】估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拆迁补偿评—估项:目向社?会公:告并在?。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公开监】督下从报名》的具有法定》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中随机产—生一家?评估机构拆迁—人应当与评》。估机构签《订委托评估》。协,议评估?所需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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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评,估价格?应当公?示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将被《拆,迁人的姓名、评估】因素:、评估?。依据、评估》价格等主要情—况,在拆迁范围内—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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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迁房屋价》格评估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 第《二十五?条 ?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和安:置过渡用房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设计规范要】求和工程质量标准】并按有关《规定验收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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