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 建标库

第五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监督规则

    第二十六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投诉制度,及时处理行政执法投诉案件。

    第二十七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发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及时、主动纠正。

    第二十八条  上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对下级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进行检查,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责令及时纠正。

    第二十九条  市和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应当通过行政执法投诉、行政执法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登记等形式,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政府法制机构应将各行政机关执行本规则的情况作为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违反本规则实施行政处罚,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可以依法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行为违法。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不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撤销、变更的;

        (二)不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三)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

        (四)其他不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