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 建标库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则规定,制定本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合理行使的具体规则。

    本规则发布后,国家、省、市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中涉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确定与具体违法行为相对应的实施标准。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和标准,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