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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    【 第二十条 —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或停工【留薪期满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 ?    《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按照国?家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执行:   】  :第,二十:一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   第二十—。。二条 ?。 自治区、盟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同?级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  ? ,  第二《十三条 《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以下工作 】 》    《。 ,   (一)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 《    —   ?。。  (二《)停工留薪期—限或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 —      !  : (三)工伤康【复和辅助器》具安装的确认—。; :  —     》。  (四)存在争议!的旧伤?复发确认;》 《        ! (五)疾病—与工伤因果关系【鉴定:。; 【。。     》   (《六)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 ?。     【    (》。七)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能,力,鉴,定事项 ! ,   第《二十四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确认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时:限,依照条?例,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八条》规定执?行 ? :     第【二十五条  工伤】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盟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的: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予受《理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     】第二十?。六条 ? ,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给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 , ,   第二十—七条 ?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自送达申请!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或经?办机构认为其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首?次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复查!鉴定申请 【     第二!十八条? ,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因同—一工:伤部:位申请?。再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的】劳动能力鉴》定费由申《请人预缴《鉴定结论与初次鉴定!一致的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再次鉴定!。或复查鉴定结论发生!。。变化的劳《动能力鉴定费—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执行》被鉴:定人应当配》合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安排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视为放弃劳—。。动能力鉴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