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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  —   第《二十:。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或停《工留薪期满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按照国家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执行 》。     第!二十一条 》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盟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同级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 , ,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以《下工作 【     —。    (一)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 》 ?        】 (二?)停工留《薪期限或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    !     (三)】工伤:康复和辅助器—具安装的确认—;  】       【(四)存在争议【的旧伤?复发确认;》 》   ?     》 (五)《疾,病,与工伤因果关—系鉴定; —    【     (六)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  】   ?    《(七)?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能力鉴【定事项 !  :  第二十》四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确【认,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时限《依,照条:例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八—条规:定执行 】  :   第《二十五条《。  :。。工伤: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盟】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的?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予受理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     】。第二十六《条  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给:。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   第二十七条】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自送达】申请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或经办机—构认:为其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首次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复查】鉴定申请 !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因同一工伤部位】申,。请再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的劳动能力鉴定【费由申请人预—。缴鉴定结论》与初次?鉴,定一致的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再次—鉴定:或复查鉴定》结论发生变化的劳】动能力鉴《定费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执行被》鉴定人应当配合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安排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视为放弃】劳动能力鉴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