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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 :。    第二十条】 ,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或停工—留薪期满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 :。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按照国家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执行 】  —。   第二十—一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     第二【十二条 《 自:。治区、?盟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同级】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    》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以下工作 — 《        (!一):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 《 》       【 ,(,二)停?工留:薪期:限或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 【 ?。    《    (三)工】伤康复和辅》助,器具安装的》确认:; 【   ?  :   (《。四)存?在争:议的旧伤《复发确认《;, —    《    (五)疾病!与工伤因果关系鉴】定;  !      — (六)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 】         !(七:)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  :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能力鉴定事项 【   【  第?二十四条 》。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确认【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时限依【照条例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八条规定执行!  【。   第二十—五条:  工伤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盟?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的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予受理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  :  第二十六—。条,。。  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给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    第二十七】条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自送达申请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或:经办机构认》为其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首次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复《查鉴定申《请 ? ,     第】二十八?条 :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因同!一工伤部《位,申请再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的劳?动能力鉴定费由申】请人:预缴鉴?定结论与初次鉴定一!致的:。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再次!鉴定或复查鉴—。定结论发《。生变化的劳动—能力鉴定费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执行》被鉴定人应当—配合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安》排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视!为放弃劳动能力【鉴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