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
—第二十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或停工《。。留薪期满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按照》国,家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执行!
! 第:二十:一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盟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同级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以下工作
】
! (一)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
!。
】 (二)停工留薪期!限或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
【 — (三)工伤康复和!辅,助,器具安装的确认;】
!。。 》(四)存在》争议的?旧伤复?发确认?;,
,
?
? 》 (五)疾病与工!伤因果关系》鉴定;
《
》 —。 , (六?)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
【 : (【七)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
? 《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能力!鉴定事项《
】 第二《十四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确认《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时:限依:。照条:。。例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八》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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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工!伤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盟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的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予受】。理,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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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给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
? 第二》十七条 《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自《送达申?请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或】经办机构认》为其: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首—次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复查?鉴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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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因!同一工伤部位申请】再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的劳动能力】鉴定费由申请人预】缴鉴定结《。论与:初次鉴定一致的【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再次鉴定或—复查鉴定结论发生】变化的劳动能—力鉴定?。费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执行被鉴定人应当配!合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安排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视为放弃劳动能】力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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