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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  【   第二十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或《停工留薪期满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  《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按照国【家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执行 》 :    》 第二十一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盟《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同级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 : ,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以下工作 】    》    《 (一)《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 ,    】     (二)】停工留薪期限—或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 !      【   (三)工伤康!复和辅助器具—安,装的确?认; ? , 《    《 ,   (四)存在争!。议的旧伤《复,发确认;《 ,。。 》        (!五)疾病与工伤【因果关系鉴定; ! ,     【    (六—)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   】      (七)!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 ?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能力》鉴定事?。项 ?  》   ?第二十?。四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确:认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时限依【照条例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八《条规定执《行 ?  》  : 第二十五条  】工伤: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盟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的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予受理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    — 第二十《六,条  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给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  第二十七条【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自!送达申请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或】经,办,机构认为其》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首》次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复查鉴定申请 !   — ,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因《同一工伤部位申请】再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的,劳动能力鉴定费【由申请人预缴鉴【定,结论与初次》鉴,定一致的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再次鉴定【或复查鉴定》结论发生变化的【劳动能力鉴定费【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执行被!鉴定人应当配合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安排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视为放】弃劳:动能力鉴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