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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 :。    第二十条 !。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或停工留!薪期满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按照国家—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执:行,   】  第二十一条 】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盟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同级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   《  第二十三条 】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以下!工作 ?   【  :    (一—)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 !      【   (二)—停,工留:薪期限或《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 》    【     (三【)工:伤康复和辅助器具安!装的确?认; ?  —      — (四)存在争议】的旧:伤复发确认; !    —   ?。  (?五)疾病与》。工伤因果《关,系鉴:定,;  】       (】六)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 】       【 (七?。)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      —。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能力鉴定《事项 》 :     第二十四!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确认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时限依照】条例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八条规定执行 【 》    《第二十五条  工】伤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盟《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的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予受理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    第二十六】条  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给: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   《  第二十七—条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自送达申请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或经办机构认为】其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首次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复查鉴定》申请 《 《    第二十八】条 :。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因同一工伤》部位申请再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的劳动能!力鉴定?费由申请人预缴【鉴定结论与初次【鉴定一致的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再《次,鉴定或复查鉴—定结论发生变化【的劳动能力鉴—定费: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执行被》鉴定人?应当配合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安排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视为放弃劳—动,能力鉴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