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现有用地《的保护
《
【 , , 第十四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现【有中小学、》幼儿园用地》进,行,地界确定依法—进行土地登记核发证!书
【。 第十五条】。。 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做好学校建设!的总:平面:规划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必须按!。学校的总平面规【划进行建设
【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准侵占、破【坏中:小学、幼儿园用地】
,
【 学校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学:校开展勤工俭学【不得占用教学用地】、学生生《活设施用地》、,绿化用地和运动场】地
—
不得【将学:。校的公益性事业用地!用于出租、转让【、抵押
》。
【。。 第十七条 — 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围【墙外:倚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
【在中小?学,、幼儿园用》地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间距和环保要求
】。
:。
:
》。第十八条 严【格控制拆迁中小学】、幼儿园《的校舍和场地因【城市建设确需拆迁】校,舍场地的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市或者》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
】 拆迁中小学、幼儿!园校舍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优先就近重建【按原面积和用—途归还产权互不【计价;因城》。市建设确需占用学】校土地的应当—。就近按原面积补还
!
《。
》第十九条 —对有权属争议的中小!学、幼儿园》用地在争议解决前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 ?。 第二?十条 ? 对现有中》小学、?幼儿园的停》办,、,合并、?分,立、搬迁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经教育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做好安置工作后】方可:实施合?并、分立、》搬迁后的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人》均占地面《积应当达到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标准】。
:
第!二十一条 —。。实施旧城《区,改造致使《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人均用地面积达【不到本条例》规定标准的市—或县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单位按本条》例规定的标》。准增加其《用地面积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予以解决
!
》第二十二《条 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用地范围内新—。建、扩建教职工住】宅及其?他与教学《活动无关的建筑物
!
!第二十三条 —。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办中小《学、幼儿园对新建】、扩建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
《 民办学校—。终止办学《。时按照公益性—事业取得的土地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