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现有用地的保】护
《
》 , 第十四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现有—中,小学、幼儿园用地】进行地界确定依法】进,行土地登记》。核,发证书
—
第十!五条 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做好》学校建设的总平【面,规划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必!须按学校《。的总平面规划进行】建设
—
: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准侵占、破—坏中:小学:。、幼儿园用地
【
【 学校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学校:开展:勤工俭学不》得占用?教学用地、学—生生活?设施用地《、绿化用地和—运动场地
】
《 不得《将学校的公益性【事,业用地用于出租、转!让、抵押
】
? , 第十七条— 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围!墙外倚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
:
《 , 在中小学、幼儿园!用地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间距和环保要求
】
— : 第十?八条 严格控【。。制拆迁中小学、幼】儿园:的校舍和《。场,地因城市建设确需】拆迁校?舍场地的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市或者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
拆—迁中小学、幼儿【园校舍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优《先,就近:重建按原面积和用】。途归还产权互不计】价,;因城市建设确需】占用学校《土地的应当就近按原!面,。积补还
【
第【十九条 对—有权属争议的中【小学、?幼儿园用地在争议】解,决前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
》 第二十条 !对现有中小》学、幼儿园的停【办、合?。并、分立、》搬迁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经:教育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做好安置工作【后方:可实施?合并:、分立、搬迁后【的,。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人均占?地,。面积应当达到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标!准
?。
第!。二十一条 》 实施旧城区改造致!使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人均用地】面积达不到》。本条例规《定标准的《市或县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单位按本条例规【定的标准《增加其用地面积【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予以解】决
】 第《二十二条 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用地范《围内新建、扩建【。教职工住宅及其他】与教学活《动,无关:的建筑物
!
第二十三!条, ,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办中小学、【幼儿园?对新建、扩建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
—民办:。学校终?。止办学时按照公益性!。事业取得的土地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