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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现!有,用地的保护》 【  :。 ,。  第十四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现有中小学、!幼,儿园用地进行—地界确定依法进行】。土地登记核发证【书,    !。。 第十五条  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做好学校建—设的:总平面规划》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必须《按学:校的总平面规划【进行建设《。    !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准侵占《、破坏中《小学、幼儿园用地】 《     学校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学校开展勤工俭学!。不得占用《教学用地、学生生】活设施用《地、绿化用地和【运动场地 !     不得【将学:校,的,公益性事业用地用于!出租、转让、—抵押 —  ? ,  第十七》条  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围墙【外倚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   ?在中:小学、幼《。儿,园用地?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间—距和环保要求— : :  ? ,  第十八条  】严格控?制拆迁中小》学,、幼儿园的校舍【和场地因城》市建设确需拆迁校舍!场地的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市—或,者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   —  拆?迁中小学、》幼儿园校《舍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优先就近重!。。建按原面《积和用途归还—产权互不计》。。价;因城市建设【确需:占用学?校土地的应》当就近?按原面积补还 !  《 ,  第十九条  】对有权属争议的中小!学、:。幼儿:。园用地在争》议解决前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  》   第二十条【。  对现有中—小学、幼儿》园的停办《、,合并、分立、—搬迁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经教》育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做好安?置,工作后方可实施合并!、分立、搬迁后【的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人均《占地面积应当—达到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标准 ! ,    — 第二十一条  实!施旧城区《改造致使《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人均用地面积—达,不到本条例》规定标?准的市或县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单位按本条】例,规定:的标准?增,加其用地面积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予以解决《    ! ,第,二十二条  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用地范围【内新建、扩建—教职:工住宅及《其他与教学活动无关!的建筑物 》 ?   《  第二十三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办中小学、幼儿园】对新建、扩建—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    民办—学校终止办学时按照!公益:性事业取得》的,土地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