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现!有用地的保》护
】
? 第十四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现有中小—学、幼?儿园用地《进行地?界确:定,依,法进行?土地登记《核发:证书:。
— : 第十五条— 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做好学校建设!的总平面规划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必须:按学校?的总平面规划进行建!设
《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准!侵占、破坏中小【学、幼儿园用地
!
— :学校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学校开展》勤工俭学不》得占用?。教学用地、学生【生活设施用》地、:。绿化用地和运动场地!
》
: 不得将学校】的,公益:性事业用《地用于出租、转【让、:抵押
《
— 第十七条— :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围墙外倚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
《 《在中小学、幼—儿园用地《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间【距和环保要》。求
:
,
?
第十【八条: 严格控制拆【迁中小学、幼儿【园的校舍和》场地因城市》建设确?需拆迁校舍》场地的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市或者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
: : ,拆迁中小学》、幼儿园校舍—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优先就近重建按原!面积和用途归还产权!互不计价;因—城市:建设:确需:占用学校土》地的:应当就近《按原面积补还—
,
】 第:十九条 对有权】。属,争议的中《小学、幼儿园用地在!争议解决前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
【第二:十条 对现有【中小学、幼儿园【的停办、合并、分立!、搬迁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经教育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做好安置!工作后方可实—施合并、《分立、搬迁后的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人均占地》面积应当达到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标准】
?
第二!十一条 实施旧城!区改造?。致使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人均用地—面,积,达不到本《条例规定标》准的市或《县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单》位按:本条例规定的—。标准增加《其用地?面积: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予以解决
【
《
第二【十,二条 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用地范】围内新建、扩建教】职工住宅及其他与】教学活动无关的建】筑物
】 第》二十三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办中小学、》幼儿:园对新建《、扩:。建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
《 民办学校终!止办:学时按照公益性事业!取得的土地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