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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现有《用地的保护 【 ?。    — 第十四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现有中小学—、幼儿园用》地进行地界确定依法!进行土地登记核发证!书 《  《 ,  第十五条 【 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做【好学校建《设的总平面规划【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必【须按学?校,的总平面规划进【行建设 】     第—十六条 《 任何单《。位、个人不准—。侵占、破坏》中小学、幼儿园【用地 》     学校!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学校开展勤工】俭学不得占用教学用!地、学生生活—设施用地、》绿化用地和》运,动场:地 【 ,  : 不得将学》校的:公益性事业用地用于!出租、转让》、抵押 《 》  :  第十七条  】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围墙外倚》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     】在中小学《、幼儿园用》地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间距:和,环保:要求  !   第十八条  !严格控制拆迁—中小学?、幼儿园的校舍和场!地因:。。城市建设确》。需拆迁校舍》场地的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市】或者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 ?    拆迁中小】学,、,幼儿园?校舍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优先就近重建按!原面积和用途—归还产?权互不计价》;因城市建》设确需占用学校土】地的应当就近—按,原面:积补还 】     第十【九条  对有权属】争议的中小》学、幼?儿,园用地?在,争议解?决前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     第】二,十条  对现有【中小学、《。幼,。儿园的停办、合并、!分立、搬迁》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经教育【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做》好安:置工作?后方可实施合并、】分立、搬迁后的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人均占地面积!应当达到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标准: 《。     第【二十一条  实施】旧城区改造致使【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人均用地【面,积达不到《本条例规《定标准的市或县【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单位按本条例规定】的标:准增加?其用地面积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予以:解决 】    第》二,十,二条:  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用?地,范,围内新建、扩建【教职工住宅及其【他与教学活动无【。关的:建筑物 —     【。第二十三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办中小学、幼儿】。园,对新建、扩》建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   民办学—校终止?办学时?按照公?益,性事业?取得的土地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