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三?章 现有用地—。的保护 《 :  —   第十四条 】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现有中小学、幼【儿,园用:地进行地界》。确,定,依法进?行土地?登记核?发证书 !    第十五条】  :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做好学校建设的!总平面规划》。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必须按?学校的总平面—规划:进,行建设 —。   》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准侵—占、破坏《中小:学、幼儿园》用地 —     —学校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学校开展勤【工俭学不得》。占用教学用地、学】。生生活设施用地、绿!化,用地和运动场—地  】。   不得将学校的!公,益性事业用地—用于出租、转让、抵!押   !  第十七条  】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围墙外倚》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     在中】小学、幼儿》园用地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间距】和环保要求 !   《。  第十八条—。 , 严:格控制拆迁》中,小学、?幼儿园的校舍—和场:地因:城市建设确需—拆迁校舍场地的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市或者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    《 ,拆迁中小学、幼【儿园校舍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优先就近—重建按原面》积和:用途归还产权互不】计价;因城市—建设确需占用—学校土地的应当就近!按原:面积补还《 ?    — 第:十九条  对有权属!争议的中小学、幼】儿园:用地在争议》解决前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   ?。  第二十》条  对现有中【。小学、幼儿园的【停,办、合并、分立【、搬迁?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经!教育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做好安—置,工作后方《可实:施合并、《。。分,立、搬?。迁,后的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人均占地》面积应?当达到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标【准 《     第】二十一条 》 实施旧城区—改造致使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人均用地面【积达不到本条例规】定标准的市》或,县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单《位按本条例规定的标!准增加其用地面积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予—以解决 】   ? , 第二十二条 【 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用地范围内新建、!。扩建教?职工住?宅及其?他与:教学活动无关的【建筑物? , ,     第!二十三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办中小—学、幼儿园对—新,建、扩建《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  民办学校—终止办学时按照【公益性?。事业取得的土—地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