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二章 规!划用地的《保护: —    》。 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把中小学》、幼儿园《的基本建设纳入【城镇建?。设规划中小学—、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应:当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做到合理布局符合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并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优先、!优惠政策统筹安【排好中小学、幼【儿园:的建设用地 】。     【第,五,条,。  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编制中小《学、幼儿园建设布】点、布局专业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   ? ,经批:。准的中小学、幼儿】园建:设布点、布局专业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因城镇建—设确:需更改的必须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 :   ?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确定【新,设置中?小学、幼儿园的【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前:必须征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 ,    》 第六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新区、开发区及住】宅小区?。规划和城市旧—区改造方案时必须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建设布点、布局专业!规,划的规定规》划设置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用地 】    《第七条  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用地【必,须满足环《境功能?区的要求并与工业】区和有污染的建设】项目之间保持相应的!距离 《 《    第八条 】 城市新规划设置的!中小:学、幼儿园的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 :  《    《 , , (:一)学校规》模标准为 —  》   1、》每1.2-》1.5万《人口区域内》应,。当规划设置》1,所24-30个【班规模的中学建【设用地; — :    》 2、每0.7-1!.2万?人口区域内应—当规:划,设置1所18-2】4个班规模的—小学建?设用地; 》 》  :  :3、每0.7-1】.0万人《口区域内应当规划设!置1所9-12个】班规模的幼》儿园建设用地 】     】    (二—)学:校生均?用地定额《标准为 !    1、中学】每生用地不低—于17平方米; 】  —   2、小学【每生:用地不低于》13平方《米; —     —3、幼儿《园,每生用地《不低于12平方米 ! ,   —  规划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用:地时应?当适当留有发—展余地寄宿制—学校:及因:用地形状不规则而】无法满足总平面【布局要求的》学校应?当适当增加用—地面积 】     国—家级和自《治区级重点》。。学校或示范》学校:其用地面积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规定】的标准执行 — ,。    【 第九?条  成片开—发的住宅区的建【设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教育配套《建设并做到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投入!使用 《。    【 分期开发的—。住宅:区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预先留》足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最迟在开发建设】面积达到小区—总建筑面积的6【0,%时应?当动工建设配—套,学校 —     第十条!  零星开发、未】能整建中小学—的,住宅区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统筹】征用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或者在附近的学校】增设校舍和场地 】 :     在】住,宅,区,建设:单,位取得开发的—手续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约定有关建》设单位出资配套建】设中:小学、幼《儿园或?者在附近的》学校增设校舍和场地! ,  —。   第十》一条  《不得将预留》的,中小:学、幼儿园的规划】用地改?作他用因特殊公【共利益需要调整的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第,。十二:条  ?因市政建《设等:确需临时占》。用中小学、幼儿园规!。划,预留用地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 ,   》  禁止在批准【临时占用的中—。小学、幼《。儿园规划预留用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教育建设需【要时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由占用者自行】拆除;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由建设单位给予】适当:补偿 》 :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中小学开》展勤工俭学对—其所需的用地—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落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