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规划用【地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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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把中小学、幼儿园】。的基本建设纳入城镇!建设规?划中小学、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应当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做【到合理布局符合【。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并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优先?、优惠政《策,统,筹安排好中小—学、幼?儿,园的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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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编制中小学、】幼,儿园建设《布点:、布局专业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 经》批准:的中小学、幼—儿,。园建设布点》。、布局专《。业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因【城镇建设确需更改的!必须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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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确定新设置中—小学、幼儿园的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前必!。须征: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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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新《区、开发区及住【宅小区规划和城【。市旧区?改造方案时必须【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建设布点》、布局?专业规划《的规定规划设置【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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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用地?必须满足环境—功能区的要求并与】工业区和有污染【的建设项目之间【保持相?应,的距离?
! 第八条 城市新!规,划设置的中小—学、幼儿园的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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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学校规模标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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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每1.】2-1.5万—人口区域内应当规划!设置1?所24-30个班】规模的中学》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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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每0.?7-1.2万人【口区域内应当规【划设置?1所18-2—4个班规模的小【学建设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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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每!0.7-1.—。0万人口区》域内:应当规划《设置1所9-—12个班规模—的幼:儿,园建设用《地
】 (二!。)学校生《均用:地定额标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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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学每生用地不低于】17平方《米;
《
》 2《、,小学每生用》地不低?于13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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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幼儿【园每生用地不低【于12平《方米
【
, ? 规:划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用地时!应当适当留有—发展:余地:寄宿制学校及—因用地形状》不规则而《无法满足总》。平面布?局要求的学校应【当适:。当增加用地面积【
! 国家级和自—治,区级重点学校或示】范学校其用》。地面积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规定—。的标准执行
【。
《 《第九条 成片开发!的,住宅区的建设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教育配套建设并做到!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投入】使,用
】 , :分期开发的住—宅区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预先留足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最迟在开发【建设:面积达到小区总建】筑面积的6》0%时应当动工建设!配,套学校
《
— , 第十条 零星!开发、未能整—建中小学的住宅区】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统筹征用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或者在附近—的学校增《设,校舍和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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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住宅区建设【单位:取得开发《的手续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约定》有关建设单》位出资配套建设中小!学、幼儿园或者在附!。近的学校《增设:校舍和场地
】
,。
第【十,一条: :不得将预留的中【小学、幼儿园—的规划用《地改作?他用:因特殊公共利益需要!调整:。的,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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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 因:市政建设等》确需临时占用中小】学、幼?。儿园规划预留用地】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 禁止在批—准,临,时占用的中小学【、幼儿园规划预留】用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教育建设需要时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由占用者】自行拆除;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由建设单位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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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中小学开展勤工【。俭学对?其所需的用地—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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