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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用】地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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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把中【小学、幼《儿,园的:基,本,建设纳入城》镇建设规划》中小学、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应】当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做到合理布【局,符合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并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优】先、优惠政》策统筹安《。排好中?小学、幼儿园的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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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编制中小学、幼!儿园建设布点、【布局专?业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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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批准的—中小学、幼》。儿园建设布点—、布局专业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因城镇建设》确,需更:改的必须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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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确定新设置中【小学:、幼:儿园的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前必须—征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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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新区、—开,发区及?住宅小区规划和【城市旧区改造方案】时必须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建设布】点、布局专业规划的!规定规划设置—。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用地》。
【 第七条— 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用地必须满】足环境功能》区的要求并》与工业区和有污染】的建设项目之—间,。保持相?应的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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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城!市新规?。划设置的《中小学、幼儿园的】。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 ? ?(一:。)学校规模》。。标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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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每1.2-1.5万!人口区域内应当规划!设置:1所24-30【个班规模的中学建设!。用地;
! 《2、每0《。。。.7-1《.2万人口区域内】应当规划《设置1所18-2】4个:班,规模的小学》建设用地;
】。。
3】、每0.《7-1.0》万人:口区域内应》当规:划设置1所9—。-12个班规模的】幼儿园建设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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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学校生均用地!定额标准《为
】 1、中—学每生用地不低于1!7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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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小学每生用—地,不低于13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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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幼,。儿,园每生用地不低于】。12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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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划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用地时应当适当【留有:发展余地寄宿—制学校及因》用地形状不规则【而无法满足总平【面布局要《求,的,学校应当适当—增加用地《面积
】。。 国》家级:和自治区级》重,点学校或《示范学校其用地面积!。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规:定的标准《执行:
】 第九条 成】片开发的住宅区的建!设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教育配套建设并做到!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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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期,开发的?住宅区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预先!。留足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最》迟在:开,发建设?面积达?到小区总建筑面【积的60%时应当动!工建设配套学校【
— 第十条 】 ,。零,星,开发、未能》整,建中小学《的住宅区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统筹》征用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或者?在附近的学校增设校!。舍和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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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住宅区?建设单位取》得开发的《手续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约定有》关建:设单位出资配套建】设中小学、幼儿园或!者在附近《的学校增设》校舍和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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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不得《将预留的中小学【、幼儿园的规—划用地改作》他用因特《殊公共?利,益需要?调整的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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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 因市政建设—。等确需临时》占,用,中小学、幼儿—园规划预《留用地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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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在批准临—。时占用的中小学、幼!儿园规划预》。留,用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教育建设需要】时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由占》用者:自行拆除;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由建设单位给予适】当补偿
!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中小》学开展勤工俭学对】其所需的用地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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