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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用—地,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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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把中小学、!幼儿园的基》本建设纳入城镇建】设规划中小学—、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应当?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做到合理布【局符:合,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并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优先【、优惠政策》统筹安?排好中小学、—幼儿园的建设—。用地
! ?第五条 》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编:制中小学、幼儿园】建设布?点、布局专》业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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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批准的《中,小学、幼儿》园建设布点、布局专!。业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因》城镇建设确需更改的!必须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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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确定新设置—中小学、《幼儿:园的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前必须征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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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新区、开发区及住宅!小区规划和城市旧区!改造方案《时必须?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建设:布点、布局专—业,规划的规定规划设】置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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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用《地必须满足》环境功?能区的要求并与【工业区和有污染的建!设,项目之间保持相应的!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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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城【市新规划设置的中】小学、?。幼,儿园的?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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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学校规模》标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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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1.:。2-1.5万人【。口区域内应当规【划设置?。1所24-30【个班规模的中学建设!用地;
! 《2、每0.7-1】.2:万人口区《域内应当规划设置】。。1所:18-2《。4个班?规模:的,小学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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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每!0.7-《1.0万人》口区域内应当—规划设置1所9-】12个班规模的幼】儿园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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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学?校生均用地定额【标,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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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中学每生用地不【低,于17平方》米;
】。 : , 2、小学每生【用地不低于13平方!米;
! 3、幼儿园每!。生用地不低于12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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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用?地时应当适当留有】发展余地寄宿制【学校及因用地形状】不规则而无法满足总!平面布局要求的【学校应当适当增加用!。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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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和自治区级重点!学校或示范学—校其用地面积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规定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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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成片开》发的住宅区的建【设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教育配?。套建设并做到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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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期?开发的住宅区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预?先留足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最:迟在开发建》设面积达到》小区总建筑面—积的60%时—应当动工建设—配套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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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 零星开《。发、未能整建中【小学的住宅区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统筹征用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或者在附近的学】校,增设校舍和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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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住宅】区建设单《位取:得开发的手续—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约定【有关建设单位—出资:配套建设中小学、幼!。儿园或者《在附近?的学校增设》校舍:和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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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一条》 不得《将预:留的中小学、幼儿园!的,规划用地改作他用】因特殊公《共利益需要调整的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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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 ,。因市政建设等—确需临?时占用中《小学、幼儿园规划】预留用?地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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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在批准临《时,占用:的中小学、》幼儿园规划》预留用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教育《建设需要《时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由【占用:者,自行:拆除:;,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由建设单位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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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中小学!开展勤工俭学对其所!需,的用地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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