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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用【地的保护 【 :    — 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把中小!学,、幼:儿园:的基本建设》纳入城镇建设规划中!小学、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应当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做到合理》布局符合《。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并】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优先、优惠政策统】筹安排好《中小学、幼儿—园的建设用地 !     第五!条 : 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编制中小学【、幼儿园建设布【点、布局专业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    经批—准,的中小学《、幼儿园《建设布点、布局【专业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因城镇建设确需!更,改的必?须,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    《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确定新!设置:中小学?、幼儿园《的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前?必须征?。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    — 第六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新区、《开发区及《。住宅小区规划—和城市旧区改造【方,案时必须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建设布点、布局专业!规划的?。规定规划设置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用地!  【   第七条  】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用地必须满足【环境功能区的要求】并与工业区和有【污染的建设》项目之间保持—相,应的距?离 :    】。 第八?条  城市新—规,划设置的中》小学、幼儿园—。的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       【。  (一)学校【规模:标,准为 】 ,   1、》每,1.2?-1.5《万人口区《域内:应当:规划设置1所—2,4-30个班规模】。的中:学建设用地; 】 :     —2、每?0.7-1.2万人!。口区域内《应当规划设置1【所18-24个班规!模的小?学建设用地;—    ! 3、每《。。0,.7-1.0万人】。口区域内应》当规划设置1—所9-12个—班规模的《幼儿园建设用—地 :     !   ? (二)学校—。生均用?地定额标准》为 ?     】1、中学每生用地不!。。低于17《。平方米; —    【 ,2、小学每生—。用地:不,低于13平》方米;?。 ? : ,    3、幼【。儿园每?生用地不《低于12平方—米 《    — 规划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用》地时应当《适当留?有发展?余地寄?宿制学校及因用地形!状不规则而无法满】足总平面布局要求的!学校应?。当适当增加》。用地:面积: 《     国家级!和自治区级》重点:学校或示范》学校其用地面—积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规定的标准执行】 ,    】 第九?条  成片》开发的住宅》区的建设《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教育:配套建设并做到【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投入使用 — 《     分—期开发?的住宅区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预先留足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最迟在开【发建设面积达到小】区总:建,筑面积的6》0,%时应当动》工建设配套学—校 ? 《    第十条 】 零星开《发、未能整建—中小学的《住,。宅区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统筹征【用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或?者在附近《。的,学校增设校舍—和场地 !。。   ? 在住宅区》建设单位取得—开发的手续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约定有关建设单】位出:资配套建设中小学、!幼儿园或者在—附近的学校增—设校舍和场》地 : 《   ?  第十一条  不!得将预留的中小【学、幼儿园的规划用!。地改作他用因—特殊公?共利益需要调整【的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 ,  第十二》。条 : ,因市政建设等确【需临时占《用中小学《。、幼儿园规划预留用!地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 禁止在批准—临时:占用的中小学、幼】。儿园规划预留用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教:育建设需要时—。。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由占用《。者自:行拆除;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由建设】单,位给予适当补偿 ! 《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中小学开展勤—工俭学对其所需【。的用地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落: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