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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执》业管理 《   ! , 第二?十条  社》会医疗?机构必?须,由经过核《准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亲自应诊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   工作人员【上岗:时必:须穿工作服》佩带有本人姓—名、职称的标脾 ! 《    第二—十一条 《。 社会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行》医,证照的正本》、诊疗科目及收费】标准悬挂于执业场】。所的:明显位置《做到一证《一,点定点亮《证行医 —    — 第二十二条—  社?会医疗?机构应当督》促卫生技术人员格守!医德救死扶伤并对患!者承担诊治责任防】止医疗事故》的,发生: ?     第二!十三:条 : 社会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   医院》、门诊?部未经市、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不得擅自开展—计划生育手术—和性病诊治》 ?。     【诊所不允许开展计】。划生:。育手:术和性病诊治 】 ,   》  严禁社》会医疗机《构以任何《形式进行产前胎儿性!别鉴:别   !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医疗机构执》业资格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不得:向外:转承包医疗机构及其!科室 【 ,    第》。二十:五条  社会医疗机!构必须按照自治区】财政和物价》部门批准的医疗收费!标,准,进行收费不》得擅自增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  第二十六条【  社会医疗机【构对:患者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或,。其他亲属(或—监护:人下同)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或其他—亲属签字时负责【治疗的医师应—当提出医疗方案在】获得: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实施 》   【  第二十》七条  社会医疗机!。构实施首诊负责制对!危重病人必》须,及时采取救治措【施对限于设备或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及时转!。。。诊 》     第【二十八条  社【会医疗机构必须【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不得使用与其【执业科目无关—的药品核准使用的各!类药品?。必须从合法》的药品经营企业【购进 】 ,   严《禁使用假药、劣【药、过期失效—药和禁药 】 ,    《 社会医疗》机构不?得生产、《经销:或者变相经》销药品自配》的制剂须《经自治区、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发《给制剂许可》证 【 ,。   第二》十,九条  社会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其他医疗》纠纷时必须及—时如实地向登记机关!报告并做《好现场实物、资【料的封?存、保留及协—助调查?处理工作 】  ? ,  第三十条  】社会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未经自?治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医:。疗广告不得》发布  !。   第三十—。一条  社会医疗机!构必须建立》健全行医技术档案妥!善保存病历、—处方、?收费:单据以及疾病证明出!生证明、死亡证【明存根须《永久保存住院病【历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年门诊病历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其他行】医资料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年?  【 , , 社会医疗机—构必:须使用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病历】、门诊登《记,簿、:处方笺、报》告书、?证明书等业》务凭证不得将其【出卖也不得使—用其他医疗机—构的票?据、:病历、处《方、检查报》告单 《 ?。     社—会医疗机构使用的】收费单据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管理 》  《 ,  :第三:十二条  社会医疗!机构对传《染病、?精神病、职业病【、医疗美容的诊治和!处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  : , 第:三十三条  社会医!疗机构必须》对出:具的诊断疾病证明或!者其他专业性—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  :   第三十四条】 ,。 社会?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灭菌消毒、隔】离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处理》污水和废弃物积极】预防医?。源性:感染和疾病的传播】 , :    — 第:。三十五条  社【会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预防保健工作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社会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服从所在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安,排和调?遣   !  第三十六条  !社会医疗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应接受当地卫生工】。作者协会的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督《    ! 第:三十七?条  社会》。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向市、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交纳管理费 —  —   ?第三十八条》  市?、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执法!。人员在行使监督、】管理执法权时—必须依?法行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