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执业资?。格
! 第十六条 ! 南宁市对社—会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考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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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具有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称并持有《效技术职称》资格:证书的卫生技—术人员可以》免于执业资格—考试直接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资格证书《
【 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由南—宁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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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具有南】宁市正式户口的卫生!技术: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参《加执业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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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从事【医,。疗专业工作应—具有医学《院校大专以上—毕,业,证书或取得医师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临床工》作五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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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从事医疗辅助—专,业工作应具》有医:药学中等专业学校以!上证书或具有护士、!药剂士、技》士等初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本专业工作—三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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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通过】祖传师授、自学【中医或草医应取【得中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中、草医《临床专?业工:作五年以上;—
【 申《请在乡村诊所执业】的卫生技《术,人,员参加执业资格考】试,的条件由《市,、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
【 凡:取得:国家颁发的执业证】书在有效《。期,内可以免试应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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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执业资格—考试或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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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不具备第十七—条之规定《资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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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因《病退:休和: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行医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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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国家和集》体医疗卫生机构的】在职:和停薪留《职医务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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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末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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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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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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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经执【业资:格考试或考核合【格者申请《开办或受聘于社【会医疗机《构时必须《。。出示下列有关证件】
! (—一)本人《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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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医药院校毕—业证书、卫生—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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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健康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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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原所在单位的证明】或所在地行政—管理部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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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离【退休证明、退职证明!或待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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