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执业资?格
【
,
》第十六条 》 ,南宁市对社会—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考试制度】
】 对具《。有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称并持—有,效技术职称资格证书!的卫生技术人员可】。。以免于执业资格【考试直接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资格证书
!
!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由南宁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组织实!。施
:
?
》 第十七条 【具,有南宁市正式户口】的卫生技术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参加执业资格考!试
《
— :。 (一)从【事医疗专业工—作应具有医学院校大!专以上毕业证—书或取得医师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临床》工作五年以上;【
》
? 》 (二)从事医疗】辅,助专业工作》应具有医药学中等专!业学校以上证书或】具有护士、药剂士】、技士?等初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本专业工作三—年,以上;
》
】 (三)通过!祖传师授、自学中】医或草?医应取得中》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中—、草医临床专业工作!五年:以上;
! ? ,申请:在,乡村诊所执》业的卫生《技术人员参加执业】资,格考:试的条?件由市、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
,。
】凡取得国《家颁发?的执业证书在—。有,效期内可以免试【应聘
!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执业资格《考试:或考:核
:
! (》一)不具备第十【。七条之规定资—格者:;
:
?
《 —(二)因病退—休和:。。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行医的人员!;
》
: , 》 (三)国—家和集体医疗卫生机!构的:在职和停《薪留职?医务人员;
【
》 (】四):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末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
》 , ?。 : (:五,)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
!
— : : , (六)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
第!十九条 经执【业资格?。。考试或考核合格者】申请开办或受—聘于社会医疗机构】。时必须出《示下列有《关证件
》
《 (!一)本人身份证;
!
《
? : (二)【医药院?校毕业证书、—卫生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资格证书—;,
》
!(三)健康检—查表;?
》
】。 (四?)原所?在单位的《证明或所在地行【政管:理部门证明;—
— 《 (五)离】退休证?明、退职证》明或待业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