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执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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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南宁市对社会—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考!试制:度
》。
对【具有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称并?。持有效技术职称资】格证书的卫生技【术人员可以免—于执业?资格考试《直接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资《格证书
! 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由南宁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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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 具有南宁市正式户!。口,的,卫生技术《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参:。加执业资格考试
】。
—。 — (一)从》事医疗专业工作应】。具,有医学?院校大专以上—毕业证书《或,取得医师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临床工作五【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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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从事医【疗,辅助专业工作应【具,有医药学中等专【业学校以上证书或】具有护士《、药剂?士、技士等初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本专业工《作三年以《上;
》
《 《。 (《三)通?过祖传师《。授、自学中医或草医!应取得中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中、草医临】床专业工作五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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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在乡村诊所执—业的卫生技术人员】参加执业资格考试】的条件由市、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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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凡取得国家颁】发,的执业证书》。在有:效,期,内可以免试应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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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执业资格考试】或考核
》
— ? (一)不具】备第十七条之规定资!。格者;
】
: : 《 (二)因病—退休和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行医的】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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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国家和集体医】疗卫生机《构的在职和停薪留职!医务人员;》
! : ?(四:)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末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
— , 《 (五)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
【
》 《 (六?)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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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经执!业,资格考试或考核【合格者申请开办【或受聘于社会医疗】机构时必须出示【下列有关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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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人身份证;
【
— (【二)医药院》校毕业证《书、卫生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资格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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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健康》检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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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原!所在单位的证—。明或所在地行—政管理部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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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离》退,休证明?、退职证明或待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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