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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执业《资格: ?     !第十六条  南宁】市对:社会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考试《制度 》 ,   《  :对,具有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称并持?有效技?术职称资格证—书的卫生技术人员】可以免于《执业资格考试—直,接,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资!格证书 !    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由南宁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组织实施 !     第十】七条  具有—南宁:市,正式户口《的卫生技术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参【加,执业资格考试 【 ,     】    (一)从事!。医疗专业工作应具】有医学院校大专以】上毕业证书或取得医!师,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临床工【作,五年以上《; —      —   (二)从事】医疗辅?助,专业工作应具有【医药学中等专业学校!以上证书或具—有护士、《。药剂士、《技士:等初: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本专业工作!三年以?上; ?。 :      】。   ?。(三)通过祖传师】授、自学中医或【草医应取得》中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中、草!医,临床:专业工作五年以上】; ?     申!请在乡村诊》所执:。业的卫生技术人员】参加执业资》格考试的条件由【市、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    【 凡取得国家颁发】的执业证书在有【效期内可以免试【应,聘 —   ?。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执业资?格考试?或考核 !   ?     (一)】不具备第十》七条之规定资格者】;, 《       】。  (二)》因病退休和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行医的人!员; 》     【   ? (三)国家和【集体医疗卫》生机构的在职和停薪!留职医务人员; ! 《。        (!四)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末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       【(,五,)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 — ?       【  (六)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 :     第十九】条 : ,经执业资格》考试或考核合格【者申请开办》或受:聘于社会医疗机【构时必须出》示下列有关证件 ! ?。     》    (一)【本人身份证;— ? :      —   (二)医【药院校毕业证书、】卫生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资格证!书;  !       【(三)健康检—查表; 【 : , ,      —(四:)原所在单位—的证:明或所?。在地行政管》理部门证明; ! ,。      【 ,  (五)》离退休证明、退职】证明或待业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