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三章【 执业资《。格 【  ?   第十》六条  南宁市对社!会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考试制度 》    】 对具有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称并【持有效技术职—称资格证书的—卫,生技术人员可—以免:于执:业资格?考试直?。接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资格证书 !     】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由!南宁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组织实施】 , 《。     》第十七?条  ?具有:南宁市正式》户口的卫《生技术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参!。加执业资格考试【 《。    》    《 (一?)从事?医疗专业工作应【具,有医学院校大专以上!毕业证书或取—得医师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临床工作五年!以,上; 《    【。     (二)】。。从事医?疗辅助专《业工作应具有医药】学中等专业》学校以?上证:书或具有《护士、药剂》士、:技士等初《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本专》业工作三年》以上;? ?   》     》 (三)《通过祖传师授、【自学:中医或草医应取【得中: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中、草医临床专业】。。工作五年以上;【。 》     申请【在乡村诊所执业的卫!生技术人员参加执业!。资格:考试的条件》由市、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 ?     》。凡取得国《家颁发的执》业证书?在有效期内》可以:免,试应聘 【    》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执业资格考》试或考核 》 : :        】 (一)《不具备第十七条之规!定资格者; — ?    》    《 (:二):因病退休和》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行医的】人员; !       【 (三)国家和集体!医疗卫生机》构,的,在职和?停薪留职医务人【员; 《  》       (四!)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末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     ! , ,  (五)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 》 ?。。       】  (?六)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 《   ?  第十九条  经!执业资格考试或考】核合:格者申?请开:办或受聘于》社会医疗机构时【必须出?示下列有关》证,件 《      】   (一)—本人身份《证; ?。 《        】 (二)医药—院校毕业证书、卫生!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资格证】书,; ?     】。    (》三)健?康检查表; — 《。    《 , ,   (四)原所在!单位的证明或所【在地行政《管理部门证》明;: : ?    《     (五)】离退:休证明?、退职证《。明或待业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