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执业资格
】
:
第十!六,条 南宁市对【社会: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考,试制度
《
《
对具有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称并持有效技术职】称资格证书的卫【生技术人员可—以免于执业资—格考试直接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资格:证书:
— 《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由南《宁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组织!实施
?
】 ,第十七条 具有南!宁市正式户口的卫】生技术?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参加执!业资格?考试
—
: (!一)从事医疗专业】工,作应具?有,。医,学院校大专以上【毕业:证书或取得》医师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临床工作!五年以上;
—
】 , (二)从】事医疗辅助专业工】作应具有医药—学中等专《业学校以上证书【或具有护士、药【剂士、技士》等初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本专业工作三】年以上;
!
? (三)!通过祖传师授、自】学中医或草医应【取得中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中、草《。。医临床专《。业工作五年以—上;
?
?
—申请在乡《村,诊所:执业的卫生技术人员!参加:执业资格考试的条件!由,市、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
》凡,取得:国家颁发《的执业?证书在有效期内【可以免试应聘
!
》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执业资【格考试或考核
【
【 : 《。(一)?不,具备第十七条之规定!资格者;
】
? — (二)因病退休和!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行!医的人员;
—。
— 》 :。(三)国家和集体】。医疗卫生《机构的?在职和停薪留职医】务人:。员;
—
— (四)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末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
,
? 《 (五)【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
?
?。
】 (六)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 : 第十九条 经!执业资格考》试或考核合格者申】请开办?或受聘于社》会医疗?机构时必须出示下列!。有关证件
【
? — (一)本人【身份证?;
—
!(,二)医药《院校毕业证书、卫】生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资格证书;】
》
】 (三)健康检【查表;
》
【。 (四)】原所在单位的证【明,或所在地行政—管理部门证》。明;
》
,
— 《(五)离退休证【明、:退职:证,明或待业证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