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三章【 执业资格 】 :     第十!六,条  南宁市对【社会: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考,试制度 《 《     对具有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称并持有效技术职】称资格证书的卫【生技术人员可—以免于执业资—格考试直接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资格:证书: —    《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由南《宁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组织!实施 ?    】 ,第十七条  具有南!宁市正式户口的卫】生技术?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参加执!业资格?考试 — :        (!一)从事医疗专业】工,作应具?有,。医,学院校大专以上【毕业:证书或取得》医师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临床工作!五年以上; —    】 ,    (二)从】事医疗辅助专业工】作应具有医药—学中等专《业学校以上证书【或具有护士、药【剂士、技士》等初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本专业工作三】年以上; !   ?      (三)!通过祖传师授、自】学中医或草医应【取得中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中、草《。。医临床专《。业工作五年以—上; ? ?     —申请在乡《村,诊所:执业的卫生技术人员!参加:执业资格考试的条件!由,市、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     》凡,取得:国家颁发《的执业?证书在有效期内【可以免试应聘 !   》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执业资【格考试或考核 【   【  :    《。(一)?不,具备第十七条之规定!资格者; 】  ?      — (二)因病退休和!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行!医的人员; —。  —     》  :。(三)国家和集体】。医疗卫生《机构的?在职和停薪留职医】务人:。员; —     —    (四)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末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 , ?    《    (五)【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 ? ?。        】 (六)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  :  第十九条  经!执业资格考》试或考核合格者申】请开办?或受聘于社》会医疗?机构时必须出示下列!。有关证件 【 ?      —  (一)本人【身份证?; —         !(,二)医药《院校毕业证书、卫】生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资格证书;】 》        】 (三)健康检【查表; 》    【。     (四)】原所在单位的证【明,或所在地行政—管理部门证》。明; 》 ,     —    《(五)离退休证【明、:退职:证,明或待业证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