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执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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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南宁市对社!。会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考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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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具,有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称并持有【效技:术职称资《格证书的《卫生:技术人员可》以免于执业》资格考试直接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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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由南宁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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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 具:有,南宁市正式户—口的卫生技术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参加执业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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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从事》医疗专?业工作应具有医【学院校大专以上【毕业证?书或取得医》师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临!床工作五年以—上;
?。
【 ? (二)—从,事,医疗:。辅助专业工作应具】有医药学中等专业学!。校以上证书或—具有护士、药剂士、!技士:等初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本专业工作】。三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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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通过祖传师》授、自学中医—或,草医:应取得中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中!、草医临《床专业工作五年【以上;
! : , 申请在乡》村诊所执业的卫【。生技术人员》参加执业资格考【试的条件由》市、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
】凡取得国《家颁发的执》业证书在有效期【内可以免试应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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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执业!资格考试或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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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不具备第十七条!。。之规定资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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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因病退休和—。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行医的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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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国家和集体—。医疗:卫生机构的在—职和:停薪留职医》务人员;《
! : (四)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末!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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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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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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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九条 经!执,业资格?考试或考核合格者申!请开办或受聘于【社会医疗《机,构时必须《出示下列有关—。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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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人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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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医药院校毕业证书、!卫生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资格《证书:;
! (三】)健康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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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原所在单位—的证明或所在地【行政管理部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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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离退休证明、退!职证明或待》。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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