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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执业资格 】 :     第十!六条  南宁市对社!。会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考试制度 】     【对,。具,有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称并持有【效技:术职称资《格证书的《卫生:技术人员可》以免于执业》资格考试直接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资格证》书 《  《 ,。  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由南宁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组,织实施 —   》  第十七》条 : 具:有,南宁市正式户—口的卫生技术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参加执业资】格考试 — ?       【 ,(一)从事》医疗专?业工作应具有医【学院校大专以上【毕业证?书或取得医》师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临!床工作五年以—上; ?。   【   ?   (二)—从,事,医疗:。辅助专业工作应具】有医药学中等专业学!。校以上证书或—具有护士、药剂士、!技士:等初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本专业工作】。三年:以上; — ? ,       【(三)?通过祖传师》授、自学中医—或,草医:应取得中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中!、草医临《床专业工作五年【以上; !  : , 申请在乡》村诊所执业的卫【。生技术人员》参加执业资格考【试的条件由》市、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     】凡取得国《家颁发的执》业证书在有效期【内可以免试应聘 !   —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执业!资格考试或考核 !      !。。   (《一)不具备第十七条!。。之规定资格者; !  》   ?    (二—)因病退休和—。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行医的人员; 【 《    《。     (三【)国家和集体—。医疗:卫生机构的在—职和:停薪留职医》务人员;《    !  :   (四)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末!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 :     》    (五)【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 —  :       【(六:)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 ,  :  第十九条  经!执,业资格?考试或考核合格者申!请开办或受聘于【社会医疗《机,构时必须《出示下列有关—。证件 —      【   ?(一)本人身份【证; ?    】     (二)】医药院校毕业证书、!卫生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资格《证书:;   !      (三】)健康检《查表; 《 》。。      —  (四《)原所在单位—的证明或所在地【行政管理部门证明;! ,    】     (—五)离退休证明、退!职证明或待》。业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