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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审《。批和执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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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条 开【办社会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应事前】向市:或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设置—申请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后方可办】理进:行筹建活动》;筹建?完毕:的,医,疗机构必须》按本条?例办理执业登记【手续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诊】疗活动
【
第【六条 申请设置】社会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设置申请书!;
!。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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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选【址,、建筑平面图和【科室平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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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或个人的—有效证明
》
— 第七条 申!请设置社《会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下列规定提出设【置申请
—。
— 》(一)不《设,床位或床《位不满10》0张的社会医疗机】构向市或所在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报上】一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社会医疗机构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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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 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根据市或县—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申请设置的社【会医疗?机构: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 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不予批准—的用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
第】九条 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单位或个人【在其设?置医疗机构的准备工!作,完毕后?可,向市、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执》业登:记,申请
【
《 第十?条 : 申请社会》。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具备的条件和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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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
! ? (二)符合】各类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
— ,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并提》交业务用房的产权】证,明或合法的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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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有与其【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或,有效证件《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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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医院、疗养】院的主要业务负责】人应具有主治—医师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称并?掌握必?要的卫生行政—管理知识;其—他社:。会医疗机《构的主要业务负责】人应具有医师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称懂得业务、会】管理;
!。。。 在乡村设置!的,诊所其?主要业务《负责:人应:具有医士或》中,医,士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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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 (【。七)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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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申办的各—种社:。会医疗机《构还必须提交联办】合同和组织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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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一条 】 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对申请机构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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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社,会医疗机构的—名称:由登记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并在规定范围【内享有专用权使用的!印章必须严格—按照名称刻》。制并报发证机—关备:案
《
? : :第十三条 社会】医疗机构《。需要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向《社会开放《必须向市《、,所在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 第十四—条 社会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停业超过》一年者视《为歇业歇《业者:必,须向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上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第十?五条: 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社会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三年校?验一次;其他社会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一次
【
《 校验由原》发证机关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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