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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审批和执业》登记 】     第五条!  开?办社会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应事【前向:市或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设置:申请: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后,方可办理进行筹建活!动;筹建《完,毕,的医疗?机构必须按本条例】办理执业登》记手续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诊疗活动 ! ,   —。  第六条 — 申请设置》社会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设置申?请书; 【        !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       【(三)选址、—建筑平面《。图和科室平面图;】。。 ?   》  : ,   (四)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或个人的有效证明】  【   第七条—  申请设置社【会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下列规定】提出设置申请 !      】   (一》)不设床位或床位】不,满1:00张的《社会医疗机构向市】或所在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报上一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社会医疗机构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 第八条  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根据市或《县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申—请设置的社会医疗】机构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 , ,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不予批》准的用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 《。     第九【条  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单位】或个人?在其设置《医疗机构的准备【工,作,完毕:后可向市《、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执业登记申】请 》     第【十条 ? 申请社会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具备的《条件和?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       !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 《       】  (二)符合各】。类,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 : , ,       【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并提交》业务用房的产权【证,明或合?法的租赁合同;【  【    《   (四)—有,与,其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或有效!证件复印; !      【   (《五)医院、》疗养院?的主要业务负责人】应具有主治医师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称并掌握必要的卫生!行政管理知》识;:其他社会医疗机构】的主要业务负责人】应具有医师》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称懂得业务!。、会管理; 【 《。    在》。乡,村设置的诊所其【主要业务负责人应具!有医士或中医士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称;: 《      【   (《六,)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       !  (?七):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联合申》办,的各种社会医疗机】构还:必须提交《联办合同和》组,织章程 ! ,   第十一—条 : 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对申请机》构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第十二条  —社会医疗机》。构的名?称由登记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并在规】定范围内享有—专用权使用》的印章必须严格【按照:名称刻?制并报?发,证机:关备:案 《   》  第十三条  社!会,。医疗:机构需要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向—社会开放《必须向市、所在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 ?    》 第十四条  【社会: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停:业超过?一年者?。视为歇业《歇业者必须》向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上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第十!。五条  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社会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三年】校验一次;其他社会!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一次 》 :     校验由!原发证机《关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