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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审—批和执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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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 开办社会》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应事】前向:市,或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设置申请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后方可办—理进行筹建活动【;筹建完毕》的医疗机构必须【按本条例办》理执业登《记手续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诊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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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申》。请设:。置社会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设置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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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
】 (《三)选址、建筑平面!图和科?室平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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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或个:人的有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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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 申请设置社会【。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下《列,规定提出设置申请】
— (!一):不设:床,位或床位不满1【00张的社会—医疗机构向市—或所在?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报上一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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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社】会医疗机构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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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根据?市或县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申请》设置的社会医疗机】构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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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不予?。批,。准的用?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
第【。九条 ?。 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单位:或个人在其设置医疗!机构的准备工作完毕!后可向市、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执【业登记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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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申请社会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具备的条件和】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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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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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符合各类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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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并提交业务用房】。的产权证《明或合?法,的租赁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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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四)有与其【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或有效证件》复印:;
! 《 (五)医院、疗!养,院,的主要业务》负责人应具有主【治医师?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称!并掌握必要的卫【生行政管理》。知识;其他社—。。会医疗机构的—主要业务《负责人应具》有医师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称懂得业务】、会管理;
—。
】 在:乡村设置的诊所【其主:要业务负责人应具有!医士或中医》士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称;?
】 —。。(六)?。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
? 】(,七)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 联合申《办的各种社会医疗机!构还必须提交联【办合:同和组织章程—
》
? :第十一条《 , 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对?申请机构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第十《。。二条 社会医【疗机构的《名称由登记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并:在规定范围内享有】专用权使用的—印章:必,须严格按照名称刻制!并报发证机关—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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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 社会医疗机构需要!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向社】会开放必须向—市、所?在,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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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社会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停业超《过一年者视为—歇业歇业者必须向】。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上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第十五条【 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社》会,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三年校】验一次;《其他社会《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一次
】。 校验由原】发证机关《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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