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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审批和执业登记【 ,。 》 ,     第—五条  开办社会】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应】事前向市或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设置申【请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后方可办理进【行筹建活动;筹建】完毕的医疗》机构必须按本条例办!理执业登记》手续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诊疗活动 ! 》。    第》六条  申》请,设置社会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设置申请书;— 》    《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 :       !。  (三)选址、】建,。筑,平面图和科》室平面图《。; 【      — , (四)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或个—人的有?效证:明 : 《     第七条 ! 申:。请设置社《会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下列规定提出设【置,申请: , 《         !(一)不设床位或床!位不满100张【的社会医疗》机构向市或所在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报上一?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  :  (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社会医疗机构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第?八条  《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根据市或县【。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申请设置的—社会医?疗机构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     —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不—予批准的《用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    】 第九条  —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单位或个人】在其:设置医疗机构的准备!工作完?毕后可?向,市、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执:。业登记申请 —   【  第十条 —。 申请社会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具】备的条件和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   【。 , ,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   !   ?   (二)—符合各类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 ,       】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并提交》业务用房《的,产,权证明或《合法:的租赁合同》;  】  :     (—四)有与其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或有效证件复印【。; :    】    《 (五)医院—、疗:养,院的主要业务负责】人应具有主治医师】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称并掌握必要!的卫生行政管—理,知识;其他社会医】疗机构?的主要业务负责人】应具有医师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称懂【得业务、会管—理; 【     在乡村设!置的诊所其主要业】务负:责人应具有》医士或?中医士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称!; ?   —   ?   (六)—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 ?     —    (七)【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联!合申办的《。各种社会医疗机构】还必须提交》联办:合同和组织章—程,。 : 《    第十—一条 ? 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对】申请机?构,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 第十二《条  社会医疗【机构:的名称?由登记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并在规定范》围内享有《专用权使用的—印,章必须严《格,按照名称刻制并【报发证机关备—。案 《 :     第十三条!  社会医》疗机构需要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向社:会开放必须向市、】所在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 ,第十四?条  社会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停》业超过?一年者视《。为歇业歇业者必【须向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上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 ,     第【十五条  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社会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三】年校验一次;—其,他社会?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一次:。   】  校验由原—发证机?关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