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二章 审批和执业登!记 》 ?     第五条 ! 开:办社会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应事前】向市或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设置申请》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后方可办理进【行筹建活动;筹【建完:毕的医疗机构—必须按?本,条例办理执业登记】手续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诊疗活!动 ?。    【 第六条《  申请设置社会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  :  (一)设置【申请:书;: : 《。      —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       !  (三《)选址、建筑—平面图和科室平面图!; 【     》   (四)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或:个,人的有?效证明 【     第【七条  《申请:设置社会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下列》规定提出设》。置申请 《  —       (一!)不设床位》或床:位不满1《00张的社会医疗】机构向市或所在【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报《上一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   (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社》。会医疗机构》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  第八条 — 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根据!。。市,或县: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申请设置的社【会医疗机构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    《 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不【予批:准的用?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   第九》条  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单,。。位或个人在其设置医!疗机构的《准备工?作完毕后可向—市、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执—业,登记申请 —     第!十条:  :申请社会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具备的条!件,和,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  :  :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 !         !。(二)符合》各类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       【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并提—交业务用房的产权证!明或合法的》租赁合同;》 ?     【    《(四)有与其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或有效证件复印; ! ,    【     (—五):医,院、:疗养院?的主要业务负—责人:应具有主治医—师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称并掌握必】。要的卫生行》政管理?知识;其他社会医疗!。机构的主要业务【负责人应具有医【师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称—懂得业务、会管理;! 《     在【乡村设置的诊—所其主?要业务负责人应具有!。医,士,或中医士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称; 》      !。   (六)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 ?   ?  :   ?(七)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  联合申办—的各种社会医—疗机构还必须—提交联办合同和【组织章程 !     第十一】条  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对申》。请机构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第十二条!。  社会医疗机【。。构,。的名称由登记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并【在规定范围内享有】专用权使用的印章】必须严?格按:照名称刻制》并报发证机关备【案 ?  》 ,  第十《三条  社》。会,医,疗机构需要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向》社会:开放必须向》。市、:所在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    第十—四条  社会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停业超过【一年者视为歇—业歇业者必》须,向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上!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第十五条 】 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社会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三年校验一次;其他!社会: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一?次,。。。 :   —  :校验由?原发证机关》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