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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审批和执》业登记 【 ?  :。 ,  第五条》  开办社会—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应事前向市或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设置申请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后方可办理进行】筹建活动;筹建【完毕的医疗机构【必须按本《条例办理《执业:登记:手续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诊疗活动 ! ?    《第六条?  申请设置社会】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设【置申请书《; 》      【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   《    《  (三)选址【。、建:筑平面图和科室平面!图; 》 ,  ?       (】四,)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或个?人的有效证明—。 ?     【第七条?  申请设置社会】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下列规【定提出设置申请【 :。     】  :  (一)不设床】位或床位不满1【00张的社会医疗】机构:向市:或所在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报上一【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   (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社》会医疗机构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  : 第八条  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根《据市或?县,。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申请设置的社—会医:。疗机构?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   》  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不!予批准的用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     !第九条  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单?位或个人在》其设:置,医疗机?构的:准备工作《完毕后?可向市、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执】业登记申请 【    【 第十条  申请社!会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具备的条》。件和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  》 ,    《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  !   ?    (二)【符合:各,类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    【  :。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并提交业】务用房的产》权证明?或合法的租赁合同】; 【    《    (四)有】与其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或有效《证件复印;》 》  :       (五!。)医:院,、疗:养院的主要》业务负责《人应具有主治医师】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称并掌—握必要的卫生行政】管理知?识;其他社会医疗机!构的主要业务—负责人应具有—医师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称懂得业务、会管】理;: 《     在乡】村设置的诊所—其主要业务》。负责人应具有医士】或中医士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称; 】 ,      】   (六)—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  :       (】七)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  《 ,  联合申办—的各种社会医疗【。机构还必须》提交联办合同和组】织章:程  】   第十一条  !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对申请机—构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第十二【条  社会医疗机】构的名?称,由登记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并在规定范!围内享有专用权【使用的印章必须严格!按,。照名:称刻制并报发证机】关备:案 ?     第!十三:条  社会医疗机构!需要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    《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向社会开放必须向!市、所在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 , , ,    第》。十四条  社—会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停业?超,过一年者视为歇【业歇业者必》须向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上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 ,。   第《十五条  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社会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三年】。校,验,一次;其他社会【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一次 —     校】验由原发证机关【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