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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道路、公—共场所和《机动车辆容》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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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主《次干道两侧建—筑物的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与—城,市管理(市容)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按照【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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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两侧的单位!和经营户应当保持责!任区容貌《整洁遇有冰雪—天气及时《。扫雪、铲冰;发【现道路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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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 道路应当保持平整!、完好路面出现坑】凹、破裂、隆起【、溢水、《塌,陷和污染等情况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修》复和清理《
【。 ?。。道路上设置的—窨井盖等设施—应当:保持完好窨井盖丢失!、破损、移位的【管理单位应当及时补!齐、维修、复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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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六条》 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不得堆—放物品、搭》建建筑物因特殊需要!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品、】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的应当征》求城市管《理,(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 不得超《出门:、,窗在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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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得在禁》止的地段《和时:间内摆?摊设点可以摆—摊设点的地段—和经营时《间由城市管》理,(市容)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不,影响市容《、,交通:和方便群众生—活的原则确定—报市、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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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次干道两侧空—地不得晾晒衣—物
【。 第十七条】 主次干道两侧】的,围墙应当《美观、透景可以选用!栅栏或者《绿,篱、花?坛、:草坪等作为》分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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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道路两侧《、公共场地》的树木、草坪、【绿篱、绿岛、雕塑】、花台、水池等应】当保持整洁出现损毁!。、缺:。失、污染的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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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交通场站、信号装】。置、路牌标志、隔】离栅栏、电力杆线、!邮政电信等设施应当!保持安全、整—洁、完好位》置适当?出现破损、锈—蚀、脱?。落、移位《的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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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道路、主次干道【两侧空地的各种【施,工作业现《场应当公示施—工作业批准文件设】置封闭围挡和警【示标志及时清理【场地
】 临时占【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举办节》庆、文体、商业【。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保持公《共场:。地,整洁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拆《除临时设施、清【除废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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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影剧院、】歌,舞厅、体育场—馆、公园景点、【贸易市场等公—共,。场所:应当保持容貌整洁】管理、经营单—位负责日常维—护
【 第二十二】条 ?市区运?行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容貌整洁》货运车?辆应当规范装载【避免载运物遗洒【、飘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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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得在道路和主次干!道两侧?空地清洗《机,动车辆?
— 市政公用部!。门应当将已办理城市!排水许可的机动车辆!清洗经营者》的信息告知》城市管理(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车辆清洗《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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