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道路、公共场所!和,机动车辆容貌管理】
?。
》 第十—四,条 主次干道【两侧建筑物的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与《。城,。市管理(《市容)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按—照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确—定
《
:
道路两】侧的单位和经营户】应当保持责任区容】貌,。整洁遇?有,冰雪天气及时扫雪、!铲冰;发《现道路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部门
!
第—十五条 》道路应当保持平【整,、完好路《面出现坑《凹、破裂、隆起、溢!水、塌?陷和污染《等情况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修复和清】理
【 《道路:上设置的窨井盖【等设施应当》保持:完好:窨井:盖丢失、《破损、移位的管理】单位应当及》时补齐、维修、复】位
《
第十!六条 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不得?堆放物品、搭建建】筑物因特《殊需:要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品?、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的应】当征求城市管理(】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 不得超—出门、窗在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
,。
不得【在禁止?的地:段和时间内摆摊设】。点可以摆摊设点的地!段,。和经营时间由城市管!理(市容《)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不影响【市容、交通和方便】。群众生活的原则确】定报市、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主次干道】两侧空?地,不得晾晒衣物
【
【 第十七条 主!次干道两侧的—围墙应当美》观、透?景可以选用栅栏【或者绿篱《、花坛、草坪—等作为分界》。
?
:
第十八条! 道路两》侧、公?共场地的树木、草坪!、绿篱、绿岛—、雕塑、花》台、水池等》应当保持整洁出现】损毁、缺失、污【染,的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清理
【
】第十:。九条 交通场站、!信,号,装置、?路牌:标志、隔离》栅,。栏、:电力杆线、》邮政电信等设—施应:当保持安全、整洁、!完好位置适当出现】破损:、锈蚀、脱落、移位!的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维,修
:
《
第—二十:条 ?道路、主次干道两】侧空地?。的各种施工》作业现场应》。当公示施工作业批】准文件设置》封闭围挡《和警示?标志及时清理—场地
《
】临时占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举办节《庆、文?体、商业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保持公共场地】整洁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拆除临时设施!、清除?废,弃物:
— 第二十一条! 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影剧院】、歌舞厅、体育场】馆、公园景》点、贸易市场等公共!场所应当《保持容貌整》洁管理、《经营:单位负责日常维【护,
【 第二十—二,条 市区运行【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容貌》整洁货运车辆应【当规范装载避免载】运,物遗洒、飘散
!
,
《 不得《在道路和《主,次干道两侧空—地清:洗机动车辆
】
》 市政公用部门】应当将已《办理城市排水许【可的机?动车辆清洗》。经营者?。的信息告知城市管理!(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车辆【清洗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