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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建,筑,物容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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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 第十条 !现有的建筑》物应当保持》外形完好主》。次干道两《侧,破残的建筑》物应当及时》整修墙面污损—的应当及《时清洗、粉刷—、油饰符合街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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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在主!。次干:道两侧建筑物内开设!店铺从事商业活动】的不得破坏建—筑物:结构影响建》筑物安全使》用、污染环境—以及严重影响周【围,居民生活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在主】。次干道两侧建—筑物内开设》店铺:。从事商业活动的【具体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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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主》次,干道两侧主》要公共建筑》物应当按照本市城市!照明规?划的要求《设置安全、节能、环!保,、美观的景观照【明设施主次》干,道,两侧的新建公—共建筑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景观照明!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使用景观照明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按照规定开启【。并保持设施功能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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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 建筑物顶部和主干!。道两侧建筑物的阳】台外侧不得搭置建】筑物以及《堆放、吊《挂物品影响市—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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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次干道两【侧住宅需要封闭阳】台的:应当安全、整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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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次《干道两侧建筑物【外立面上安》装的窗栏、空调【室外机、遮》阳棚应?当安全、整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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